合资铁路基建投产初期财务衔接工作的

[摘 要] 本文针对在合资铁路开通运营初期财务衔接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财务管理实践提出解决思路,以供大家参考.

[关 键 词 ] 合资铁路;基建投产;财务衔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2. 014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2- 0025- 02

合资铁路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财务管理既不同于现行的国铁财务管理,也不同于地方一般公司的财务管理,尤其是基建投产初期财务管理更为凸现.下面,笔者针对合资铁路基建投产初期财务衔接部分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以供参考.

1.规范会计核算,如何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合资铁路开通运营后,一方面基建验工计价、财务结算、建设资金拨付还在继续,基建会计事项还仍未结束;另一方面运营成本费用、运营资金收付开始发生.合资铁路公司面临着如何在基建、运营并存时规范会计核算、严格区分资金款源、确保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能够有序衔接.

1.1 是否分账核算

合资铁路开通运营时就需要核算运营会计事项,而此时基建账一般还未结束.实践工作中,有些合资公司选择分设基建账、运营账单独核算,有些合资公司选择合账核算.考虑下列因素没有单独开设运营账簿,建议选择合账核算:

(1)合资铁路公司既是项目建设单位,也是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作为一个企业需要对各股东方和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含基建、运营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分账核算,则需要在单独编制基建报表、运营报表基础上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增加了工作量.

(2)基建和运营仅是公司经济业务活动中2个不同方面,并非2个完全独立的核算主体.

(3)合账核算只需开设一套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而分账核算需要开设2套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合账核算方式下系统维护工作量较小.

1.2 是否分设基建、运营银行账户

根据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应分别开设基建、运营银行账户,严格区分建设资金、运营资金,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且仅用于本项目建设,否则基建资金和运营资金放在一个银行账户存储,难免会出现误用、错用、挪用建设资金现象.

2.如何合理、合规暂估资产入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尚未竣工决算的,应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手续.对于铁路建设项目而言,铁路建成通过初验开通运营即标志着固定资产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暂估资产入账手续.

目前较为明确的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时间节点——即为初验合格日,但暂估金额计算依据规定较为模糊、并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而如何合理合规确认固定资产暂估入账金额关系着企业资产真实性、完整性,也关系着企业损益结果的确认,这将直接考验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给实践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为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在初验合格时暂按财务会计中确认的验工计价额加上各项摊销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价值总额,并据此计算每期会计折旧额;然后每季度加上本期财务会计中确认在建工程数重新暂估,以逐步减少暂估额与最终竣工决算额差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合同额为基础重新计提折旧额计入税前扣除额,与会计确认的折旧额差异作为暂时性差异.

3.积极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利于合资铁路公司长期发展

3.1 落实纳税地点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精神,税收征管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的方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合资铁路是新形势下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主要特点是引入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一个合资铁路公司的股东可能很多,加之合资铁路经营本身存在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特点,在何地纳税将会对地方政府税收和财政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正是合资铁路公司涉及的各地方政府比较关注的现实问题.

例如:沪宁城际铁路是由铁道部、江苏省、上海市联合投资建设,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在沪宁城际铁路开通初期,公司上海股东方代表地方政府向公司提出,应按合理分配比例(按客发、营业里程或投资比例)向上海市税务局缴纳部分运营税费.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公司只能属地向机构所在地(江苏省)缴纳全部营业税费及企业所得税,不能向上海市缴纳相关税费.为此,公司积极向各地方股东、税务局解释相关国家法规,并建议江苏省、上海市联合向国家申请政策,通过财政收入转移方式解决相关争端,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随着大量合资铁路投产运营,诸如此类问题将层出不穷,如国家不明确相关处理办法,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参与合资铁路建设的积极性.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地方政府向国家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或出台合资铁路税收管理专项政策,或出台合资铁路税收收入省际间财政转移办法统一解决全国各合资铁路公司税收分成争议.以优化合资铁路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提高地方政府参与铁路建设的积极性,利于合资铁路顺利发展.

3.2 明确合资铁路营业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目前,大部分合资铁路公司采取委托运输模式,通过取得线路使用费、接触网使用费等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从表象上看属于出租资产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出租资产收入应按5%缴纳营业税.

为此,应积极向主管税机关沟通、解释:合资铁路公司和受托铁路局两者联合完成运输任务,公司所取得的线路使用费、接触网使用费属于联合运输分成收入,不属于出租资产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3%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

3.3 充分利用和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合资铁路自有资本占投资规模比例较低(一般不足50%),因此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债务性融资需求量较大(如巨额贷款),为合资铁路公司以后经营过程中带来了巨额利息费用负担.合资铁路开通运营初期,因线路质量、客货源等原因,运能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创收能力不足,又需承担巨额利息费用,致使合资铁路运营初期经营困难,所以充分利用和积极争取各项财政和税收优惠,对合资铁路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3.1 充分利用已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对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规定: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资铁路公司在开通前期,就应同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沟通磋商.运营初期,专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取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和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3.2 积极争取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公司开通运营初期承担着巨额利息费用、流不是十分充裕、经营还处于亏损期.为此,公司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沟通:①能否在经营初期免征运输业务营业税,待公司盈利后缴纳营业税;②若第一方案不可行,能否通过财政返还公司缴纳全部或部分营业税;③申请延迟缴纳开通初年营业税费,推迟支付,维持开通初期流稳定.

以上是笔者针对合资铁路基建投产初期财务衔接部分问题的几点思考,恳请大家批评指正,以期进一步加强合资铁路公司的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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