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分配看中国分配问题的严重性

摘 要 :收入分配不公平已成为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和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在各级分配中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表现为:初次分配忽略制度和公平,再次分配调节力度不够,第三次分配制度缺失.因此,应采取相应的缩小收入差距的对策,诸如:提高劳动者工资、完善用工制度、建立工会组织等,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 键 词 :三次分配;中外比较;收入分配差距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2-0033-0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基尼系数早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显示,中国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为10.7,而美国是8.4,俄罗斯是4.5,印度是4.9,最低的日本只有3.4.[1]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我国的学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过探讨:(1)只从某个单一因素或某一方面出发,探讨中国的分配状况的形成的原因或解决对策.如中国的灰色收入对分配的影响,中国的基尼系数大小的测量,中国的第三次分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2],通过财政支出的改变来解决分配问题[3]等.(2)从多种分配格局出发(行业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等)全方位分析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并力求给出相应的对策,如解决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对策研究[4].对于研究中国的分配问题而言,这些研究都是必要的.但是,在笔者看来,要真正反映中国分配问题的严重性和需要解决的紧迫性,必须基于三次分配视角.虽然目前已经有学者基于三次比较的视角对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进行过研究,如三次分配视角下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原因的分析[1],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使得基于三次分配视角的研究未能达到应有的高度:基于三次分配视角研究中国分配问题的学者,既没有给出基于三次分配视角研究分配问题的理由,也没有从中外比较的视角对中外三次分配状况进行过系统比较①,因此难以揭示中国分配问题的严重性.

一、选择三次分配视角研究分配问题的理由

要研究一个社会的分配问题当然有多种研究视角,但如果要探讨一个社会分配问题的严重性,三次分配则是比较好的研究视角.一个社会在分配上出现问题,必然是一、二、三次分配都存在问题.为了对我们的观点进行说明,可以做一个理想试验.所谓“理想实验”,又叫做“假想实验”、“抽象的实验”或“思想上的实验”,它是人们在思想中塑造的理想过程,是一种基于逻辑推理的思维过程和从事理论研究的重要方法.“理想实验”虽然有联想和想象的成分,但并不是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想,而是以一定事实为基础,通过理想环境的设定,基于逻辑推理对一定事实在思维过程中进行深加工,力求揭示事物变化的规律.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理想实验”也起过重要作用,如牛顿第一定律就是基于理想试验的所得出的结论,因为不受外力作用的物体在宇宙间无法寻觅,只可能存在于逻辑思维设定的理想环境中.

对于为什么选择三次分配视角进行研究,可以采用“理想实验”来加以说明.可以设想,一个社会的初次分配出现过大的差距,若第二次分配能够做到“削峰扶低”,那么初次分配引发的收入差距问题的严重性将得到有效的缓解.对于私有制以及财产所有权在分配中的作用,克里斯特曼在《财富神化话》有过细致的研究.克里斯特曼认为,私有制和私有产权并非一个可以拿来就用的概念,因为它是由占有、使用、管理、转让财产以及从财产中获得收入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正因为它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并且在社会中行使时要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所以这一系列权利在现实中运动和行使时不可能完全自主地运动,都会出现产权残缺.基于上述认识,他得出如下基本结论:在一个社会分配中,私有产权未必会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平,所有不一定能够决定所得,因为私有产权并不是不受其他社会因素(如政府的财税制度和社会的道德)影响的自由财产权[5].同理,如果一个社会的富有者都能够如卡内基和洛克菲勒那样热衷于公益和慈善事业,那么纵若一、二级分配存在问题,也能够因第三次分配的广泛存在而得到很好的解决.基于上述的逻辑推理,我们起码能够得出如下结论:一个社会出现严重的分配问题,可能并不只是某个分配环节出现了问题,而是一、二、三次分配都可能存在问题的结果.

二、基于中西比较的视角看中国的三次分配状况

国民收入是通过各种分配方式获得的.具体而言,国民收入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即分配.所谓初次分配是指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分配,即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其依据是要素贡献大小即效率原则;由于要素所有者根据要素贡献所获得的分配收入必须有一部分通过税收的形式转移到政府手中,因此,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是在政府、企业、个人三者之间进行的.就此而言,初次分配的状况必须考虑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再分配则是指政府对所征收的财政收入如何进行支出,既包括维持政府正常运转的支出,也包括有关民生的转移支付;第三次分配则是指国民在初次和再次分配所获得的可支配收入中有多少用于公益性和慈善性活动.第三次分配,依据的既不是效率原则,也无任何强制性,而是以自愿为前提,国民依其所信奉的观念而自发进行的再分配活动.

(一)初次分配状况及其原因

1. 中国的初次分配状况.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可以用分配率来显示初次分配状况.所谓分配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因此,从分配率的高低可以看出劳动者在社会初次分配中的状况.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动”的趋势,收入和财富快速向政府和资本拥有者手中集中,而劳动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一直下降.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2011年有望突破10万亿元大关.近十多年以来,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的速度远超过GDP增长的速度.就分配率而言,则有下滑趋势.1983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为56.50%,到2005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则下降为36.70%,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则是资本占GDP的比重持续升高,从1978年到2005年,资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将近20个百分点.[6]更值得指出的是,与资本主义的美国相比,中国劳动占GDP的比重也偏低,如表1所示.

总之,中国的初次分配,不论是基于国内的分配格局,还是基于国际比较,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都严重偏低.这种分配状况如果不能够得到及时扭转,不仅会影响经济发展,而且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2. 中国初次分配格局形成的原因分析.应该承认,在初次分配中,中国劳动报酬低的现象与市场因素具有相关性――因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但就中国的现实而言,笔者认为,劳动者报酬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不完善.

(1)在地区、城乡、行业之间,初次分配差距过大,根本原因是相关制度不合理.就地区来说,政府对东南沿海的倾斜政策使得地区之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就城乡差距来说,根本原因还在于城乡二元格局的延续,农村居民没有取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国家还没有为中国城市化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邻国日本虽然也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国家,但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制度安排到位,城乡差距并不大.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20年内完成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出后,14天之内凭“誉本”就可以到所迁移的政府登记,变成当地人;他们的子女在3天之内就可以在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到,具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入学权利.[7]反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进程,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对如何改变城乡二元格局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农民工如何转变为城市居民,其子女如何获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入学权利都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改革户籍制度和消除“城乡二元格局”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就行业分配差距来说,我国已经超过巴西,跃居世界之首.如此大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由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限制带来的.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8)》分析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收入有三分之一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而国外比较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行业之间的差距基本是各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程度的差距.[7]同时,国有经济的比重不高,主要集中在提供其服务的国有公共部门,如教育、医疗、铁路、航空和能源等.、电信等领域都已实现充分竞争,政府在这些领域只规定一定的原则,以保证普遍服务的实现.因此,打破行政性垄断,将所有行业放到同一平台上竞争有助于初次分配公平的实现和行业之间收入水平的调整.

(2)不公平的用工制度是导致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压低的根本原因.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超过40%,其中差别最大的东莞,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 293元,而农民工为971元,不到城镇职工的30%,还达不到最低工资的标准.[7]因此,在初次分配,如何实现同工同酬,反对就业歧视则是建立公平的用工制度的关键.有了公平的用工制度,初次分配中所出现的行业、地区和城乡差距就会缩小.

(3)工会形同虚设,工资谈判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劳资分配不合理根本原因.欧美国家的工会势力非常强大,工人的权益因为工会的存在而得到保护和加强.反观中国,种种因素使得工会应有的保护工人权益机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首先,计划经济年代所建立的工会组织实际上只是政府和企业的附属机构.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者和工人都是企业的主人,工资都是由政府规定的,不存在劳资冲突.因此,工会的职能就只是开展文娱活动或逢过节时给职工发点慰问品.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随着所有制成分多元化,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前提建立的工会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次,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未能够及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去积极培育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中间组织(如工会、企业家协会),依然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去管理市场经济的事务,将本该由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的事务(如劳资间的工资协商问题)也抓住不放.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出于追求GDP的冲动,也力求在劳资冲突中偏袒于资方,致使劳工的正当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替农民工要工资的新闻.其实,让各利益集团组建相应的中间组织,对于政府而言既是转变职能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有了各种中间组织,政府就可以集中精力管理应该管理的事务;有了各种中间组织,政府就能够听到各种利益团体发出呼声,并因此了解各种利益团体的要求;有了各种中间组织,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才有协商解决的平台;有了各种中间组织,政府才能够以裁判员的身份去协调各方利益,不至于因为直接管理可能存在的偏袒而成为直接攻击的对象.因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会组织是有效解决劳资利益冲突的关键,也是有效保护弱势的劳工利益的需要.

总体财富增长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了底层民众的利益,就有可能导致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群体享受不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一旦这个庞大的群体被排除在发展之外,那么这个社会很可能会孕育危机,经济也往往无法持续、稳定地发展.有很多声音呼吁政府应该制定法律和法规改善劳资分配关系并且强制推行,但其实我们不缺法律,有《工会法》、《劳动法》等,所以不只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行不到位、劳动者缺乏谈判能力的问题.

(二)再分配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基于要素贡献率所进行的分配,因此,初次分配出现的贫富差距非常正常.易言之,初次分配主要是以效率为核心的分配,而不是以公平为核心的分配形式.就此而言,实现社会公平则是再分配的主要任务.再分配如何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呢?即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来“削峰扶低”,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分配形式.因此,中国的再分配状况如何,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平,可以从税收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中国的税收状况.关于中国的税收状况,拟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税收得来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及其变化趋势,二是税收征收制度.就一个社会公平和效率而言,税收占GDP的比重及其变化趋势非常重要,因为过高的税收会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此外,税收占GDP的比重也能够说明政府是否具备扶低和济贫.政府轻徭薄赋固然能够有效刺激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使政府失去“济贫”的能力.除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值得阐述以外,税收征收制度同样值得分析,因为如何征税直接关系到税收是否真能够实现“削峰扶低”.

(1)中国财政收入的现状.从表2可以看出,2001―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事实上,类似的现象早就发生了.自1995年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持续向政府倾斜,经济增长约为8.9%,而政府税收却连续19年平均增长20%以上.政府税收占很大的比重,增长速度也如此之快,但我国的二次分配特别是转移支付,对收入差距的拉大并没有很大的改善效果.这主要归因于制度的的不合理和不完善.


(2)中国税收征收制度的分析.首先,中国现在的税制体系不合理,难以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其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征税权配置不合理.与地方政府比较而言,政府拥有过大的征税权,并拥有更大的份额,造成地方政府财权小而事权大的格局;虽然也有大量的返还,但必须“跑部钱进”.二是税收结构设计不合理,难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目前,中国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70%左右,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2%,财产类税收占的比重不足5%.[1] 流转税是促进效率的,所得税和财产税是维护社会公平的,而这种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缺失的现状会影响税收的公平调节和公平原则的实现,不利于再次分配功能的发挥.

其次,具体税种设计不合理.第一,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不仅表现在其占税收的比重低,而且难以“劫富济贫”.美国个人所得税的60%来自高收入人群,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则是工薪阶层.2008年,工薪阶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所得税的比重约为50%左右,高收入者缴纳的则不足总量的10%.[1] 此外,薪俸税的最高税率很低,近年来在17%上下,也就是说,年收入50万元的人与5亿元的人适用的税率相同.[8] 第二,社保税收过高.按照世界银行2009年测算的实际承受税率,中国的社保缴费率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北欧五国的3倍、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4.6倍.[3] 第三,服务业税赋过高且设计不合理.从2002年中国服务业税赋和经合组织(OECD)国家服务业税赋的比较来看,中国服务业营业税占其增加值的13.3%,2007年也达到11.2%,而按照2006年OECD投入产出表的核算结果来看,发达国家相应的比重普遍在5%以下.[3]第四,服务业的营业税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企业不愿意从外部购买服务.营业税还不利于出口,在我国,制造品出口可以享受退税,而服务出口则不享受这种优惠.

最后,财产税、资源税不健全,遗产税、赠与税等缺失.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征税对象少,收入额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到3%,而且在财产的继承、转让中,遗产税与赠与税尚未开征,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而未能发挥.

(二)中国的财政支出状况

如果说如何收钱(征税)能够看出政府实现公平的努力,那么如何花钱(财政支出)就更能够看出政府如何将公平落在实处.征税还只是取之于民,还只是“削峰”,财政支出则是用之于民,则是“扶低”.因此,财政支出状况更能够反映一个政府的良知和实现公平的努力.究竟应该如何分析一国的财政支出状况,笔者认为,应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为维持自身运转和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而耗费的资源状况,二是转移支付状况.下面围绕这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中国的财政支出状况:

1. 政府自身支出.在提供的公共服务一定的情况下,政府自身的支出亦即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耗费的资源大小将直接决定政府自身的效率.就政府自身的支出而论,既包括公务员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也包括相应的办公费用(日常办公经费和相应的设备费用)以及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往来的费用.

关于政府自身开支,目前广为诟病的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公务员各种福利待遇过高,超过一般水平;二是政府的办公场地过于奢华,耗费了过多的资源;三是“三公消费”的费用过高.中国庞大的财政支出除用于铁路等基础建设投资以外,用于“三公消费”所占的比例几近20%.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披露,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 085亿元,公款吃喝2 000亿元,公费出国3 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 000亿元.[9]

2. 公共服务的支出与转移支付状况.就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的支出而论,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的规则并不明确,存在值得改进之处.关于平衡性拨款,许多国家以因素法确定、设计了比较科学的计算公式,如:美国考虑的因素有人均所得、税收课征率、州所得税的高低、城市人口或州人口等因素.意大利的共同基金60%按人口分配,10%按各大区的面积分配,30%按移民率、失业率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均收入分配,而法国之间按市镇人口的比例分配.[10] 我国采用的是基数法,这种方法很不规范,既不考虑地方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差异,也缺少合理的客观标准.在有条件拨款中,我国没有按照因素法或者同一种公示来确定数额,主要看各地的讨价还价能力,极度缺乏公平性.

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上,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不明确.政府占据了过多的财政资源但负担过小的责任,地方政府所获得的财政资源比较少但提供公共服务的压力大.

由表3可见,2007年、2008年对城乡社区事务的年均投入占比仅有0.28%,医疗、教育分别只占1.71%、5.5%.在基本公共服务的分工上,与地方的分工错位,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过重.

三是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存在“轻民生、重经济建设”的倾向.中国一直强调以经济建设为核心,但在紧抓核心的同时,忽略了民生问题.民生是稳定的核心,国际上的政权动荡,国内的分裂势力大都与民生有关.进一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重经济建设,轻民生支出”的问题更为严重(见表4).

按照上述数据来看,我国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支出具有明显的重经济建设,轻民生支出的特点.在仅考虑一般预算支出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事务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超过23%,而在OECD诸成员国(韩国除外)中,均在10%左右.即使与中国类似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匈牙利、捷克、波兰三国,这一比重也仅为11%.虽然我国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略高于其他国家,但是我国的医疗卫生支出较OECD国家显著较低,总体上在其一般左右.相比之下,北欧各国的公民从出生到进入坟墓,几乎样样都由国家“包起来”,各种福利补助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名目繁多.

此外,就转移支付而言,还存在形式种类繁多,缺乏统一协调机制以及转移支付具体目标不清晰的特点.就转移支付制度而言,真正属于均等化转移支付形式的实际上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但其所占比重很小,目前只有10%左右[1],因此均等化作用非常有限.在其他转移支付形式中,遵循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并不多,其实际产生的均等化效果也不确定.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调节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三)第三次分配制度缺失

第三次分配是以自愿为原则,在道德力量的驱使下,通过个人或团体的主动捐赠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具有重置资源、缩小财富差距的功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为第三次分配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但依然存在诸多制约第三次分配的因素:

1. 制度不健全是制约中国第三次分配发展的决定因素.具体而言:第一,扶持慈善事业的制度有待完善.西方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捐赠慈善事业的个人,生前抵免个人所得税,死后抵免遗产税;美国政府则对所有慈善组织都免缴销售税、财产税、增值税、关税等.这方面鼓励慈善行为的制度在中国还是一片空白.第二,政府对慈善机构的干预太多.慈善机构是政府的附庸.现在我国影响力最大的也就是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字会等几家,以中华慈善总会为例,其组织架构基本照搬了我国的行政体系,在北京设立总部,省级、市县一级拥有许多基层组织,被外界视为“官办社团”.慈善组织设立的门槛过高阻止了人们做善事.目前,慈善组织必须挂名在一个政府机构下才能成为合法组织,而很多慈善组织因为找不到政府单位只能将基金会登记为企业,这样就需要按照企业的税收税率进行纳税,实际上阻碍了民间慈善力量的发展.

2. 慈善机构本身值得完善.第一,有关慈善的规范性文件很少,公信度低.我国的慈善组织对善款的决策权力往往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私吞和擅自挪用公款的事情常有发生.一项针对5 000千人的调查指出:64.5%的人表示,如果手上有钱,宁可自己寻找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通过基金会.[2]所以我国慈善组织的透明度还不够,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善款的流向上高度透明,捐款者很容易查到捐款的用处,如美国慈善机构的财务开支都要通过税务局的严格审计,我国的慈善组织只有在政府的监督下才将信息公开,这些本来就是组织份内的事情,但仍然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缺失问题.第二,慈善机构能力弱.中国的慈善组织缺乏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各组织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难以形成合力.

3. 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慈善还没有成为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根据中国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而同期美国的这一数字为2.17%;我国志愿者服务参与率按目前的4 000万人计算为3%,而美国为44%;从慈善机构的数量来看,美国目前有120万家慈善基金组织,我国只有200家左右.我国注册登记的国内企业超过1 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未参加过捐赠.[11]因此,培养公民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提倡“慈心为人,善举济世”的慈善文化势在必行.

三、缩小收入差距的对策

在初次分配领域,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倡导以效率为主,同时兼顾公平,使劳动者的付出和报酬收入相称.要使初次分配更加公平,必须适时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和提高最低工资;必须健全工资谈判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工会组织;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加大对西部和贫困地区的扶持,缩小东西差距;尽快落实农民的公民权,撤出城乡二元制的樊篱,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必要的条件――如进一步放低农民变市民的门槛,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受教育问题,使农民工能够“进得城,留得住”;减少对国企的资源、政策扶持,打破行业垄断,将所有企业放到统一平面公平竞争,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地运用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削峰扶低”的功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明确和地方在事权和财权方面的具体分配;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地方权利,使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自主性,因地制宜地制定和调整当地的政策;完善税收政策,提高薪俸的最高税率,减少社保缴费,开征遗产税、财产税等税种,充分发挥税收的“削峰”作用,构建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体制.在转移支付方面,要在增加全社会福利的同时,采取措施促使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增加,缓解收入的不平等.同时要关注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减轻“教育”、“住房”、“医疗”三个方面的支出对普通百姓的压力,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增加社会生活的安全感和公平感,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完善相关制度,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发展.一是通过相应的税收减免制度的建立,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入到社会公共事业中去.二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倡导慈善理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让慈善成为一种文化.三是要保证整个捐赠过程的透明化,相关查询、监管、审计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程序化.

lish a trade union anization, so as to realiz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society.

Key words: three assignments;parison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the ine 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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