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行为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犯罪也变得越发猖獗,而商标犯罪的上升趋势尤为明显.本文将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概述入手,对销售行为的各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既是在刑法中对此罪的定罪具有一定意义,对判断此罪的完成形态也有着较大价值.

关 键 词:假冒;销售行为;商品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11--01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概述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即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我国的1979年《刑法》首次专门规定了商标犯罪,罪名只有一个,即“假冒商标罪”.之后的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其对商标刑事保护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将单一罪名分解为三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997年《刑法》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确定和完善.其中的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对之前规定的内容进行吸收,并以将情节严重或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

二、销售行为的判断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指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销售本是经济学中的一种定义,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发生的商品交换的行为程序.一般来说,一个销售行为的完成代表作为出卖方的行为人依照合同规定对买受人进行了商品的交付,而买受人也对卖方行为人付出了相应的价款.这样一个完整的商品买卖行为便宣告结束.在刑法上自然可以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结合销售金额等其他主客观因素即可定罪量刑.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其他的一些情形,这些情形是否能够成立此罪,需要结合现有规定和实践经验来进行理性判断.

(一)对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状况的分析

现实中,一些行为人从生产商或其他代销人处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计划用于销售,但是尚未卖出便被有关机关或人员发现.在这样的情形下,销售行为实际尚未开始,但是此行为依旧对于市场经济秩序与我国商标制度是有所损害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犯罪过程尚未完成.依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只是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而没有将犯罪行为完成.结合我国刑法的其他规定,故若犯罪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应当认定为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只是为此罪的未遂状态,可以相应的减轻处罚.

此外,存在行为人与买受人订立了买卖合同,虽然完成了商品的交付,但是买受人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将价款支付给行为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未支付货款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例如经常出现的三角债务,纯粹的赖账或者以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为由而拒付等原因.本人认为,设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意义在于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打击,而使市面上较少出现或者不出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以此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有序稳定的发展.但是依照这种情况,假冒的商品已经被拿去销售,进入了商品流通的环节,虽然作为卖方的行为人承受了未收到回报的不利后果,但是商品的有偿性决定了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故本罪的成立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为必要条件.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成立犯罪既遂.

(二)对于类似销售的情况的分析

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所以法律也需要改变与发展.除了上述对销售行为的分段行为分析,对于其他类似销售但也兼具其他行为特点的行为也应当做出有效的分析.

1、实际生活中不难遇到“买一送一”等销售行为,若是所卖之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定罪自然无可厚非,但是所“送”之商品在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成立此罪呢?我认为是可以成立此罪的.第一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依照此罪所侵害的法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行为其实是法律最需要禁止的,那么即使是搭售的商品依旧具备流通的性质,依旧会被消费者使用,这便是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的侵害.第二从民法的角度了来看,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虽说搭售之物在表面上成立民事赠与行为,但是却在实质中将商品的利润计算了进去.如果消费者想得到所谓搭售的商品,那么就必须消费厂商指定的商品.由此可见,搭售只是销售者希望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行为中实行的一种手段和策略,这样的搭售行为,也是和销售行为的整体密不可分的.故由此应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在现实中,存在着很多以货抵债的现象.如果债务人以货品偿还债务不是发生在商品流通的环节,只是简单地将自己所有的物品交付于债权人,那将不构成此罪,因为这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更加不是销售行为定义的有偿转让商品所有权的行为,而有可能是民法上的质押或者抵押,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并未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侵害.但是如果这样的抵债行为出现在商品流通的环节,成为了一种买卖行为,尤其当债务人以市价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抵货给债权人的话,那么当数额固定,成立犯罪便是应当的了.

三、判断此罪销售行为的意义

所谓销售行为的判断,既是在刑法中对此罪的定罪具有一定意义,对判断此罪的完成形态也有着较大价值.当销售行为得到了准确的判断,那么加之主观是否明知的因素,便可以确切的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出来,而若是存在上文中的特殊情况,也可以简单地将个案中的犯罪完成形态做出判断.故研究此罪的销售行为是具有较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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