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志愿服务面临的困境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多元化.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为主,多种法律志愿服务并存的社会法律服务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志愿服务在机制体系建设和志愿服务实践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关 键 词】法律;志愿服务;定位;多元化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为主,多种法律志愿服务并存的社会法律服务体系.大部分高校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诊所、法律志愿者协会等法律志愿服务性质的校内组织.学生一般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进行诉讼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志愿服务.

法律志愿服务面临困境,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对于法律志愿服务定位的不明确;二是由于社会对于法律志愿服务需求的多元化.


一、法律志愿服务的定位

很多高校直接将法律志愿服务称为“法律援助”,服务志愿者所属校内组织被称为“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大学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等.事实上,法律志愿服务本质上并不同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建立的理论基础在于:国家有义务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实现,保证国家建立公平正义的司法体系和运行机制.[1]它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一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志愿服务与法律援助在性质、目的、和援助范围方面均有不同.高校志愿者对所服务往往限于民事、行政方面的咨询与帮助.而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此,其范围为:刑事诉讼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的案件,盲、聋、哑、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公证法律援助,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2]

二、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形式不断多元化.第一,当今社会,涉法热点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因此,社会民众需要志愿者们及时为其进行“释法明理”;第二,已有法律援助制度尚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之严格,援助的范围、形式、内容之有限,使法律援助的供给与困难群众的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第三,社区及基层民众对于普法宣传活动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普法宣传活动的使命肩负者往往是各大高校的法学院学生.

三、法律志愿服务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志愿服务的定位模糊不清

目前,对于法律志愿服务的定位比较模糊,其属性在角色和社会角色中徘徊不定.法律志愿服务的模糊定位,对于志愿者提供法律志愿服务可能承担的潜在风险也具有很大影响.

不同于与政府的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服务并非志愿者的法定义务.对于志愿者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要明确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法律关系.志愿服务组织不承担向志愿者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其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志愿者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需要对方提供必要协作和物质帮助时,对方应予以配合,故志愿服务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3]

(二)缺少相关法规与管理制度

尽管在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但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对规范法律服务进行立法.现行制度和设计的缺陷致使法律志愿服务存在很多问题,如法律服务志愿者面临被指控承担服务责任的潜在风险.由于对志愿者角色的模糊认识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志愿者可能面临来自当事人的不满,亦或是将其不利的诉讼结果归咎于志愿者所属的服务组织.

保护志愿者的权利,就是保护志愿者的爱心.志愿服务立法最关键的一点,应该保护志愿者的‘志愿’,即志愿者的意愿和初衷.”相关法规、制度的缺失往往使得这种“爱心”和“初衷”得不到保护.

(三)缺乏必要的资金保障

资金是制约法律志愿服务的最大瓶颈.一方面志愿者组织无法向政府申请运作资金;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律志愿服务的知名度与社会影响力比较小,故而不能像知名慈善团体一样得到专项拨款或社会捐助.

故而也不能像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知名慈善团体一样得到专项拨款或社会捐助.高校本身也没有闲置资金对学生的这一志愿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由此,法律志愿服务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受到了很大限制.紧缺的保障资金也使得志愿者的服务积极性受到了影响.

(四)服务人员缺乏稳定性和专业性

法律志愿服务者的更替是法律志愿服务面临的另一难题.作为一种志愿活动,它要求参与人员必须具有充足的活动时间和精力.显然,高校中的低年级学生更符合这一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很多升入高年级的志愿者,出于自身和服务组织的规定等原因,不得不退出.频繁的人员更替无疑影响了法律志愿服务团队的稳定性.另外,高校学生没有执业经验实践经验的匮乏可能会降低法律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可度.

四、法律志愿服务的优化路径

首先,探索法律志愿服务与其他机制的融合模式.

如上所述,法律志愿服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社会价值,其发展的关键是在整个社会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可以考虑将高校的法律志愿服务团队社会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相融合.目前,已经存在直接将高校的学生志愿者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合二为一的现象,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志愿者服务窗口”.二中院通过整合丰富的法律服务资源,邀请法学家、法学研究生、律师等担任“志愿者”,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志愿者服务窗口”.[4]这种创新模式,值得借鉴.

其次,健全法律志愿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对于高校的法律志愿服务,可以借鉴法律援助制度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地方财政,以分担高校法律志愿服务的经费支出.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措资金,聚集社会闲散资金,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作为政府财政拨款的重要补充.

再次,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立法和内部制度.

法律志愿服务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司法行政体制滞后.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应实践需求而产生的法律志愿服务,充分利用各大高校的法学资源,使其充分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高校方面,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内部制度,对成员的组织内活动进行规范与监督.及时地做好人员培训、快速召集并组织成员展开各类志愿服务也是在制定运行机制时要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傲,许炎.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J].法学杂志,2003(6).

[2]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2002(8).

[3]安连成.我国志愿服务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的探讨[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2):156

[4]彭浩,汪汝珏.“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回应多元需求——市二中院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J].上海人大月刊,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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