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法制问题

摘 要:我国地域辽阔,地质构造复杂,因此地质灾害发生的机率较大.尤其是近年来地质灾害频发,如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虽然目前我国针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出台了一系列的法

规条例但是既有的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的要求.如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层级太低,体系不完整,缺乏规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法等,针对上述问

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体系,系统构建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立法.

关 键 词:地质灾害,立法研究,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P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5-0000-01

对于地质灾害发生前如何做好预防准备,发生后如何应急避免更大的伤亡和损失等问题,还是可以从制度上进行人为设置从而防范、干预和避免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正是从

法律制度这一层面上来研究和解决以上问题的一套专门的制度体系.

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制度的现状

针对地质灾害多发性的特点,我国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上下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以地方为主,为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制,[1]并形成了以广泛发动、分工负

责、相互协作为行动方针,以“预防为主”、“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和“强化监督管理”为政策的地质灾害防治立法体系.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办法》,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惩罚等基本内容,建立起“群测、群防、群治”的防治理念,使地质灾害防治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其后,由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不

能适应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的需求,于是在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除了《地质灾害防治

条例》之外,我国目前已有部分省也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协调和管理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进行.

二、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地质灾害立法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地质灾害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体系,但是现有的地质灾害防治立法仍然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


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的立法.

(一)地质灾害防治法立法层级太低,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缺乏一部统一的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法的保障.

首先,在有关地质灾害的专门立法当中,只有《防震减灾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像《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由于立法层级太低,在面对较大的地质灾害的应急治理,需要调动大量人员、物资和协调各个部门的情况下,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其次,防灾救灾关系到国家

稳定发展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从其重要性上看应属于最高立法机关及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立法的范围.再次,现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地质灾害应急的规定太过

笼统,实际工作中很难得到较好地实行,对于诸如部门区域协调、信息沟通与公开、行政管理、刑事民事责任等其他问题,在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立法中还存在相当多的空白,法规建设

工作还任重而道远[2].

(二)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制度中有许多措施、规定有些想当然在实践中不好把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出台,虽然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做出了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法律明确,第5条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

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这里把地质灾害区分成因来分别落实责任主体的做法无可厚非,但要在实际发生灾害后找原因却是困难的,因为地质灾害大多是人与自然合力的结果,而且人都有趋利避害的一

面,当自身的利益受到威胁时总要采取一切措施来制止,这一规定使得一些人捕捉法律的空子,最终摆脱了自己的责任.[3]

三、关于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完善的思考

(一)应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单一灾种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法》.

由于地质灾害防治立法以地质灾害防治作为立法对象,而地质灾害防治当中所牵扯的内容繁多,及蕴含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我们制定一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法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法应以宪法和立法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统筹与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律规范,从全局上确立地质灾

害防治的主要环节、对策、措施等,全面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和救援工作中的行为,对于各种应急强制、征用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对于某些地质灾害内容如地震、泥石流、洪

涝等应以地质灾害防治子法的形式在专门的立法文件中规定,对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在保持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只需做出些相应的调整和合理的布局,就可以逐步建立起我国地

质灾害防治的立法体系,既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立法成本,又充分提高了地质灾害防治立法工作的成效.

加快程序性立法的步伐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这里只是规定了单位个人有检举权,但并未明文规定地质灾害管理机

构应该怎样处理,这就导致一些责任单位想尽办法来躲避责任,最终逃脱法律责任.因此,增加现行法律法规中制度、措施的程序性规定,明确实现的途径、方式和保障.如,

规定“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任何知情人有义务向地质环境安全统一管理机构检告.环境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检举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予处理的,由

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尤其需要通过实施细则和相关解释的制定,建立完善的配套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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