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总》探析

摘 要: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的学科.但是,比较法研究却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帮助我们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缺陷和弱点,实现法治秩序的内部和谐与外在统一.《比较法总论》一书在比较法研究领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以此书为基础,阐述读后的一些心得体会.


关 键 词:比较;比较法;比较法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0-0000-02

“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1]法学研究不应当是个地域性的问题,而应当跨越国界,提供更为广阔的法学视野,通过比较分析,找寻法律制度之间的个性与共性,从而去解决人类在法学研究中各种各样的难题.正所谓:有比较才有发现.德国学者K茨威格特和H克茨的《比较法总论》是比较法学自19世纪作为一门学科兴起以来集大成的一本著作.这本书自问世以来已被译成了日、英、中等多种语言并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赞誉.《比较法总论》总体上透出的是德国式文风的逻辑严谨和论证周详,在其中经常看到作者在论述自己的观点时,同时用破折号引入插入语以补充提及相关观点以周延、完备其论证;或在陈述事实时,用繁复的排比句式进行详尽的介绍.因此,《比较法总论》文中多用长句与复合句,使人更感思维缜密,逻辑谨严.

全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说为并列式结构,由四章构成,分别介绍了比较法的概念、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比较法的方法以及比较法的历史,该部分对比较法的主要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世界法系,为总分式结构,共26章,但其中有3章(第10、15、21章)被作者在第二版中撤出,所以第二部分实际上只有23章.首先作者在第5章以法系的样式构成要素为主题对法系论进行了总体的阐述,其后以六章的篇幅分别介绍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作者在这部分对各个法系内部各国差异的阐述中,基本上是以母法意义上的代表国度为中心,介绍法在同一法系其他国家的继承与发展情况.它以纵向的法的历史演变为主轴,以横向的对同一时期或相近时期不同国家的比较为辅轴来展开论述,结合各国历史发展、文化传统以及具体的私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让我们看到了各个法系,同一法系各国之间的差异.

“比较法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问题、根本性的问题.然而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比较法概念.而作者在书中第一部分并非仅仅给出比较法的定义,而是通过对比较法是什么、比较法怎样进行比较、比较法不是什么(即比较法与其他各相关学科的区别)三个问题的深入浅出的解答来告诉大家“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2],同时也介绍了两个重要概念: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但这种区分有何种意义?作者在书中没有给出回答.日本学者大木雅夫在论述这一问题时解答了这一疑惑.“然而,这种区别不应简单地放弃,因为在论述比较法的本质时,特别是试图将其确立为独立的比较法学时,这种区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并使我们了解到,在目前的比较法研究中,学者们大多是对构成各个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原则、概念和制度进行比较认识,即进行的是微观比较,但又告诫我们“尝试事先划分法圈的宏观比较,对比较法而言是不可或缺的”.[4]从而作者得出一个相对来说易于被众人接受而本身也是非常恰当准确的观点,那就是比较法是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书中第二章勾勒出了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的主要框架:比较法有认识与实践两大功能,而后者在作者看来至关重要,于是在下面的篇幅中对“供立法者作为资料的比较法研究”、“作为解释法律工具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在大学和法律专业学校教学的地位”以及“比较法对于超国家的法律统一的意义”这四大实践功能做了详细地论述.比较法的方法一章是让人受益匪浅的论述,作者颇为详细地论述甚至能成为比较法学者进行研究的路线图.比较法的历史一章之后,作者对于世界上的主要法系,包括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其他法系进行了分类阐述,在这介绍性居多的文字中,我们能够窥见作者的广博深刻.

通读此书是我们粗略地浏览了世界法系发展中所反映出的比较法而细读便会领略到作者在对每一个论点进行阐述时所流露的智慧.在《比较法总论》里,比较首先是作为一种精神存在.任何法律的进步其实都由比较而生,无论这种比较是回顾还是前瞻性的.比较法的基础就是我们必须用平等的眼光来看待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律,如果比较法的目的只是为了用一种法律来证明另一种法律的优越性,那么比较法便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即使在现实中我们掌握了作为方法的比较法,我们也许还未真正意识到我们要客观的进行这一比较,我们的比较不能带有先人为主的观念以及偏颇的目的.法学家的头脑中一旦渗人了对自身法律状况的骄傲自大,这一国家法律前进的脚步便必然会减慢甚至停滞.如果都像西塞罗说过的所有外国法同罗马法对比之下都是“混乱不堪而且几乎是可笑的”,或者如以往苏联学者所认为的比较法只适合于用作证明社会主义法优越性的手段,那么比较就无法进行,即使有了所谓比较的结果也只是功利的和有失公正的甚至也是无意义的,因为除了给自己脸上贴了金,其他的我们什么也没学到反而浪费了时间和金钱.但即使有了客观的态度,也只是对比较的基础具有了比较的意识,实质上,比较的精神贯穿于比较的整个过程.在进行比较时,怎样进行比较,怎样进行深人的比较又是比较法的艰巨任务.

作者所阐述的比较法具体方法非常值得我们重视.比较法不仅要对“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以及它们通常使用的思想方法和操作法”进行宏观比较,还要进行“各个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在不同法律秩序中解决具有一定利益冲突的规则”的微观比较.这种宏观的比较让我们在广度上把握问题,微观的比较又使得我们可以深人到每一个法律制度的内部,甚至具体到每一个规则.当然,这一过程的艰巨性可想而知,任何贪图安逸、投机取巧者都不可能在比较法领域真正有所建树.比较法还要进行纵向比较研究和横向比较研究,法律的发展有绵长的历史源流,只有纵览过去才能更好的把握未来.比较法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代人所能够完全明了的,这需要一国或多国的法 学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进行研究和交流,才能给世人一个中肯的说法,那种把视角固定,企图割断历史是不够明智甚至是愚蠢的行径.也可以说,法律的比较法研究永远是历史的,也是未来的.该书后半部分对于各大法系的描述,也都流淌着比较法精神的熠熠光辉.从作者对法系分类的定夺,到对各法系特点的阐述,各国民法典的比较研究等,都不只是停留在比较的表面,而是试图挖掘这类法律现象下深层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意义.

茨威格特和克茨指出:“比较法研究和通过比较法研究就法学问题进行活泼的国际交流还有其他的各种功能:它打破那种不加反省的民族偏见;帮助我们明确认识我们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际间的相互理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的,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刺激本国法律秩序的不断的批判,这种批判对本国法的发展所作的贡献比局限在本国之内进行的‘教条式的议论’要大得多.”

不难看出,比较法学方法对一国法律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理论层面来看,比较法学方法的贡献引人瞩目.比较法学就是从超国家的角度,以比较的方法对本国和其他国家法律进行考察研究的学科.比较法学的直接目的是完善和改进本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其最终目的是指出不同民族国家法律的不同与共同之处,力求最大程度避免冲突并获得最普遍的和谐,最终能够是一国的法律能够做到与国际衔接,紧跟历史的步伐.而毫无疑问,我们更应关注我国的法律现实.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和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不可否认已有巨大进步:不再只对自己的法律和理论盲目自信,开始用比较的眼光关注外面的理论和实践.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会参考他国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方法,学者们也会研究别国学者的相关理论.

但就目前而言,我们的这种比较至多只是一种方法,而没有内化成为一种信仰,因此在进行比较法研究的时候每每总是急功近利而无法深入.就立法过程为例,我们会考察各国法律的规定如何,也深入考察造成这种差异的社会历史原因,但是我们可能还是在孤立地看待问题:因为造成一国法律规定特色的因素十分复杂,甚至包括那些从事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至公务员的观点行为等对法律规则的影响,而这些常常是被忽视的盲点所在.同时不乏带着先见从事比较法研究的事例:目的可能是为了证明某一法律的优点,而不论这一法律是不是研究者的本国法,都会影响研究者比较的结论――只是收集对其先见有利的材料,并加以有利于这种倾向的分析,即使在研究中看到了与自己观点相悖的苗头,也要回避或不辞劳苦的加以谬解.因此,树立比较的精神,培养一种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眼光,从而引导我们正确进行比较法的研究,才能“授之以渔”.

当然,比较法并非是一剂包治百病的良药,防止在倡导比较法中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不容忽视.在当今的法学研究中此种流弊已有所显露:认为外国理论及实践成熟,必然优于我国,从而不假思索地照搬照抄.对此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对本国法的妄自尊大和妄自菲薄都是不理智的做法.因为每一种法律思想都组含着特定的文化和地域色彩,即使表面上以“普世法”面目出现的法律或思想暗中仍与某种地方精神有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正是这一特点走向极至便可能导致法律地方主义.而且扩及世界范围,国家就可能成为这种地方主义的小团体.比较法精神的培养也有益于革除这一流弊,用比较的眼光拓宽视野,才能更好地体现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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