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萨达姆法律问题系列

对萨达姆的最后通牒

伊拉克战争爆发前的2003年3月17日晚,美国总统布什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要求萨达姆及其儿子在48小时离开伊拉克,否则将面临战争.这实际上就是战前发出的最后通牒,它涉及的是宣战法律制度.

宣战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1907年10月,在海牙订立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海牙第3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这就是宣战制度的法律依据.它要求发动战争的国家,必须明确表达出战争开始的意愿,即通过宣战声明或最后通牒的形式,获得法律上的“战争”地位,并开始接受武装冲突法的约束.也就是说,战争从宣战之日开始;战争必须经过宣战,否则构成违法.

宣战法律制度的分类.在战争实践中,按照宣战与开战的关系,宣战可分为:战争开始前宣战、战争开始后宣战、宣战后始终不开战和不宣而战.其中,战争开始前宣战是上述公约的要求.按照宣战的形式,可分为直接宣战和间接宣战.后者也称为最后通牒,是一种附条件的宣战形式,即一国结束谈判并严厉警告另一国,如果不在一个较短的期限内满足某个特定条件,战争便会自动开始的最后书面通知.最后通牒可分为两类:附期限的声明或者照会;附其他条件的外交照会.从内容上看,它既是严厉警告,又是事先通知.由于直接宣战制度是以肯定国家的绝对战争权、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为基础的,因而,到了1945年6月,《联合国宪章》规定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以后,许多国家都从政治、法律、外交和舆论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所发动的战争大多数是不直接宣战.

宣战法律制度在现代战争中的变形和法律后果.最后通牒作为和平状态向交战状态过渡的一种法律程序,在现代战争中以一定形式被保留了下来,但往往不是向敌国送达外交文件的形式,而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发表具有最后通牒性质的讲话,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对萨达姆的最后通牒.二是派遣外交特使当面表达最后通牒,如科索沃战争爆发前的1999年3月22日,克林顿政府再次对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发出威胁,称美国特使霍尔布鲁克前往贝尔格莱德是给他“最后一次机会”,如果他不同意在西方国家拟就的科索沃和平协议上签字,就将面临北约的轰炸.三是通过安理会决议发出最后通牒.如1990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第678号决议,授权同科威特政府合作的会员国,除非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之前从科威特撤军,否则,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恢复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上述第一、三种情况实质上是一种附期限的最后通牒.这些都是宣战法律制度在现代战争中的变形.它充分说明,宣战法律制度并没有过时,仍以一定形式存在、变化和发展着.但是,最后通牒只是战争开始的法律程序,并不对战争本身的法律性质产生影响.对于伊拉克战争,虽然在战前对萨达姆采取了最后通牒的形式,也不表明其性质就是合法的.因为,尽管在战争开始程序上符合上述公约的要求,但在战争法律性质上却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发出最后通牒只不过是其为发动侵略战争披上“仁至义尽”的外衣,用“程序合法”掩盖“实质违法”,并把发动战争的责任推卸给被侵略方的一个小把戏.这恐怕也是侵略方热衷于在战前发出最后通牒的原因所在.


攻击萨达姆是否合法

早在2002年1月,美国就开始制定“倒萨”作战计划.在开战前的最后一次讨论作战方案的会议上,有与会人员问道:“直接攻击萨达姆是否合法?”在场的军队律师解释道:“萨达姆藏身之处就是军事指挥中心,美军可以攻击.”在2003年3月20日爆发的伊拉克战争中,又一次出现了国家现任总统是否属于合法攻击目标的讨论.对此,一个叫拉穆奥的美军上校说:“这只能由最高决策层决定.但从法律上说,要根据时间而定.在战前,他显然不是一个合法的军事目标,美国法律也禁止外国领导人.当战争打响,萨达姆指挥伊拉克军队作战时,他就是一个参战者,因此也是一个合法的军事目标.”

按照美军的作战理论,空袭应首先打击敌人最脆弱的重心――统帅指挥机构和支撑战争的经济目标,以取得决定性效果,并迅速结束战争.为此,美军按照这个理论,以“斩首行动”拉开了伊拉克战争的序幕.

其实,现代战争中的“斩首行动”发端于科索沃战争.1999年4月22日,南联盟时任总统米洛舍维奇位于贝尔格莱德郊区的官邸被北约轰炸后,北约方面否认企图米洛舍维奇.美国方面也说,北约的轰炸并非针对米洛舍维奇个人,官邸只是南联盟军事力量整体指挥结构的一部分.这些“斩首行动”涉及的是攻击目标的合法性问题.对此,武装冲突法规定有区别原则,即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把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含指挥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在武装冲突中给予不同的对待.冲突一方仅应以军事目标(含战斗员)为攻击对象;除平民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和民用物体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外,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美军条令也规定:“不得故意把平民人口和财产作为攻击目标.”因此,如果美军把伊拉克武装部队总司令萨达姆作为军事指挥员看待,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对其个人实施军事打击应当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空袭“萨阿”餐厅行动,由于发生在平民聚集区,因而又涉及到武装冲突法的分离原则,即防御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把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分离开来,以避免平民和民用物体受到军事行动的危害.其措施包括:努力将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迁离军事目标;避免将军事目标设在人口稠密区或其附近等.而萨达姆与他的两个儿子选择在平民聚集区开会的行为,属于反用武装冲突法盾牌.对此,美军以“迫切军事必要”为由,利用武装冲突法的例外规则,对萨达姆实施了导弹攻击,意图消灭其肉体.这个战例实际上是萨达姆反用武装冲突法盾牌,与美军反反用武装冲突法盾牌的一场较量,是法律战的一种典型战法.

萨达姆的战俘身份

2003年12月13日晚,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在其家乡提克里特被美军抓获.12月16日,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说,美军正在按照《日内瓦公约》有关战俘待遇的条款,“人道地”对待萨达姆,但萨达姆现在还没有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战俘地位.他是否属于真正的战俘这个问题,仍需由法律专家来解决.12月18日,大赦国际说,萨达姆应被归类为战俘,其待遇应当遵照《日内瓦公约》.2004年1月9日,美国国防部发言人谢弗斯说,美国已经宣布萨达姆为战俘,他将享有《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规定的一切权利.在回答记者有关美国为何拖延到现在才宣布萨达姆为战俘的问题时,他说:“逮捕一名如此高级别的敌方战俘是非同寻常的,因此,我认为我们必须对各方面的影响和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2月上旬,伊拉克外长兹巴里表示,伊拉克方面坚持由伊拉克审判萨达姆,伊拉克将要求美国 更改萨达姆的战俘身份.可见,在萨达姆的战俘身份上,美国政府与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存在着分歧.这里涉及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萨达姆是否符合战俘的法定条件?对此,《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公约》)第4条规定:在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是本公约所称的战俘;现属于或曾属于被占领国武装部队之人员,而占领国认为因此种隶属关系有加以拘禁之必要者,也应依照本公约给予其战俘待遇.从萨达姆的身份看,他被抓获前曾是伊拉克武装部队总司令,因而,属于“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从他被抓获的时间看,由于2003年5月1日,布什只是宣布伊拉克战争的“重大作战行动”已经结束,并没有宣布伊拉克战争结束.而且,伊拉克实际上也一直处于武装冲突状态,因而,抓获他的时间仍处于战时,而不是战后.可见,从法律的角度看,给予萨达姆以战俘身份,应当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美国为什么拖了27天之后才确认萨达姆的战俘身份?要不要给萨达姆以战俘身份,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对他的看管权与审判权.美国当时最迫切的动机,是通过获得对他的看管权,从他的嘴里“挖出”在战前伊拉克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与“基地”组织是否有联系,以及正在进行的反美武装抵抗活动等方面的情报.但是,如果想获得对他的看管权,就必须给予他战俘身份.因为,占领军看管敌国战俘是符合《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但如果给他战俘身份,按照《日内瓦公约》第84条的规定,又只能由美国军事法庭对他进行刑事审判.也正因为这条规定,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成员阿斯曼才表示,(将萨达姆宣布为战俘)只会对美国利益有好处,美国可以借此剥夺伊拉克人民审判萨达姆的权利.事实上,在伊拉克战争中,萨达姆并未对美国犯罪,又不好由美国来审判他.美国也想把他交给伊拉克审判,这样就可以判他死刑,收到“借刀杀人”的效果.但是,如果由伊拉克审判他,也存在着美国的难言之隐,即有可能会把他当政初期,美伊交往中的一些秘史在法庭上,从而丢尽美国的脸面.可见,美国与伊拉克对萨达姆战俘身份之争,说到底是美国要看管权,伊拉克要审判权之争.这确实是一个两难选择.为此,美国采取了两个补救措施:五角大楼首席发言人里塔特别强调,美军未来有可能对萨达姆战俘身份进行重新评估,从而给自己留下了一条“退路”;2004年7月1日,美国把对萨达姆的审判权移交给刚成立3天的伊拉克临时政府.这样,既满足了伊拉克的要求,也基本符合美国自己的意图.

播放萨达姆画面是否合法

2003年12月16日,在五角大楼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当被问及美国播放萨达姆被捕后的电视画面,是否违反了《日内瓦公约》规定时,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辩解说,“(通过电视画面)让公众了解到萨达姆已经束手就擒,且无力反抗的信息至关重要.”如果通过出示证据表明,萨达姆不会再卷土重来能够挽救生命的话,“我们选择挽救生命”.也就是说,美国方面希望通过播放萨达姆被捕后的电视画面,促使伊拉克抵抗武装放下武器、停止抵抗.对此,12月18日,大赦国际负责中东问题的女发言人妮科尔舒韦里反驳说:“我们并不反对公布证明萨达姆身份的照片,但我们反对公布那些他接受体检的照片.他不应被用来满足公众的好奇心.作为战俘,他应得到人道待遇.展示其在押情况是对一个战俘的侮辱.”

其实,在这一事件前后,还有两次相关的争论.一次是在伊拉克战争初期,当伊拉克电视台播放在纳西里耶战斗中被俘的5名美军士兵画面后,拉姆斯菲尔德就指责这种做法违反了有关战俘待遇的国际公约.另一次是2004年5月13日,也就是美国国会议员观看阿布格莱布监狱虐囚丑闻最新照片和视频画面的第2天,拉姆斯菲尔德突然访问伊拉克,并说,美国政府的律师正在建议国防部,不要再公开更多的伊拉克战俘遭受的照片,否则,将会违反《日内瓦公约》中的一项限制规定,该规定限制将可能被视为“有辱人格”的战俘图片公之于众.可见,美国在公布战俘画面问题上执行的是双重法律标准,《日内瓦公约》不过是其用来谴责敌方行为、摆脱自身不利的工具.

然而,最早对公布战俘画面合法性问题展开争论的,并不是发生在伊拉克战争,而是海湾战争.1991年1月19日晚,伊拉克电视台播放了两名美军战俘被蒙上眼睛,在巴格达游街示众的镜头.次日,该电视台又播放了该台记者与7名被俘的多国部队飞行员的谈话录像.对此,美国强烈谴责这种强迫战俘录像和在电视中播放这个录像的做法,称其违反了《日内瓦公约》.事实上,是美军在抓到第一名伊拉克战俘后,首先把其图片和录像“捅”到了新闻媒体,从而首次引发了关于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日内瓦公约》的争论.

战俘是指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战斗员(含指挥员),其待遇由1949年8月订立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公约》)专门规定,但它确实没有关于是否禁止拍摄和公开播放、刊载战俘画面的规定.与此相关的要求是第13条:“战俘在任何时候须受人道之待遇.等战俘亦应在任何时候受到保护,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第14条还要求:“战俘在一切情况下应享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因此说,伊拉克在海湾战争期间将战俘游街示众,是侮辱战俘和引发公众好奇心烦扰的行为;其电视台播放这个画面,是对侵犯战俘人身权行为的公开扩散,违反了《日内瓦公约》.

至于一般地在电视、报刊和网络上公开战俘画面的行为,是否违反《日内瓦公约》的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从具体的公约条文上看,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另一种认为,这一做法严重伤害了战俘的尊严和精神权利,应受到谴责和制止.对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女发言人里法伊说,在电视上播放或在报纸上刊登战俘的画面,都是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因此说,美国播放萨达姆被捕后接受体检的电视画面,属于违反有关战俘待遇国际公约的行为.

对萨达姆的刑事审判

早在伊拉克战争爆发之前的2003年3月1日,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就说,美国可能利用其军事委员会审判犯有战争罪的萨达姆等伊拉克领导人.4月8日,美国国会呼吁,对萨达姆及其主要官员作为战犯进行审判,其目的是“让伊拉克政府上层知道,违反《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将遭到强有力的处理,这一点非常重要.”4月11日,美军司令部公布了被通缉的55名伊拉克前要员名单,其中包括位居首位的萨达姆.

2003年7月15日,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伊拉克人管理的特别法庭以战争罪审判萨达姆和他的同伙.为此,美国政府花费了1000多万美元,用于搜集指控萨达姆及其主要助手的犯罪证据.12月14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说,应该建立一个尊重国际法准则,并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程序的法庭,公开审判萨达姆.2004年4月20日,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又宣布,成立一个专门审判萨达姆政权的特别法庭.从那时起,这个陆续吸收了40多名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庭,在美国司法部官员组成的专家组协助下,开始收集指控萨达姆所犯暴行的证据.

2004年7月1日,萨达姆及其11名前高官在伊拉克特别刑事法庭受审.萨达姆受到12项战争罪行指控: ;1963年屠杀库尔德党主席穆萨德巴尔扎尼所在的巴尔扎尼派系5000名成员;1980年出兵邻国伊朗,挑起两伊战争;1990年入侵科威特,引发了海湾战争;1998年对库尔德村镇哈莱卜杰使用化学武器,导致大约5000名平民丧生;1998年精心策划大规模的安法尔行动,旨在杀死和驱逐在伊拉克北部占多数的库尔德居民等.但萨达姆否认自己有罪,并称:“这种审判完全是演戏,真正的罪犯是(美国总统)布什.”由于没有辩护律师在场,他拒绝在指控他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其实,早在海湾战争刚结束时,国际社会就开始酝酿审判萨达姆的问题.1991年4月15日,欧共体12国外长一致认为,萨达姆在海湾战争期间犯有战争罪,并敦促联合国开始对他提出起诉.次日,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说,他将研究有可能被用来对萨达姆进行战争罪和罪审判的法律途径.但由于种种原因,萨达姆在当时并未受到审判.

不过,萨达姆并不是第一个在战争期间被通缉或起诉的国家现任总统,以及被推翻后受到战争犯罪审判的国家前总统.早在1999年5月27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就授意前南国际法庭,起诉南联盟时任总统米洛舍维奇为战犯,并于2002年2月12日开始审理此案.可见,美国主导的对萨达姆一系列战争犯罪刑事诉讼活动,已经成为其一种非常重要、常用的法律斗争手段,并从中得到了在战场上得不到的东西,实现其为伊拉克战争补上“合法性”和“正义性”标签的意图.也就是说,伊拉克战争是一场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发动的侵略战争,遭到了国际社会普遍的强烈反对.美国通过主导对萨达姆的一系列战争犯罪刑事诉讼活动,意在向世人表明,他是推翻与“文明世界”相对抗的“歹徒和恶棍”――萨达姆、建立伊拉克新政权的“功臣”,对伊拉克动武是伸张正义的合法行动.而且,还能起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这大概就是美国最想要的东西.

(摘自《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9月版,定价: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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