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

[摘 要]加强法律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代表,也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虽然它没有成文宪法,但它却是一个具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非常完善的国家.其成熟的法律教育体制能给我们国家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给予很大的帮助,本文就对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进行简单的介绍.

[关 键 词]英国;法律职业教育;启示

作为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的英国,除了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和法学院之外,其高水平的教育质量和严谨的学风在国际上也享有盛誉.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代表,也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这其中,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因其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一流的水准,成为很多国家借鉴和学习的楷模.深入研究分析英国的高等法律教育制度,吸收其合理因素,抛弃其糟粕,进而建立既体现世界法律教育趋势,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教育模式.

一、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

(一)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兴起于13世纪后期,中间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在14世纪最终形成了四所著名的律师学院,即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和中殿学院.19世纪,英国最早完成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社会经济政治面貌也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于是一种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方式――大学法律教育被提出来.1753年,当时的法学家布莱克斯东在牛津大学第一次讲授英国普通法.1850年,牛津大学成立法律与现代史学院.1874年,剑桥大学法学院也独立出来.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更多大学加强了法律教育.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了关于法律教育的改革.1971年,英国公布了“奥姆罗德报告书”.通过一系列的改革,英国法律教育的模式转变为:首先学生进入大学完成基础教育,然后再接受职业教育,与此同时英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实现了从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科学型的转变.

(二)现代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

英国的法律教育传统是由判例法决定的,因此英国的法律教育的宗旨一直都是培养从事务工作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而不是法学研究者或法学家.这点从当今英国法律教育的制度上就可以体现出来,当今英国的法律教育分为理论教育(academicstage)和职业培训(vocationalstage)两个阶段.

理论教育阶段通常由符合法律职业管理机构要求的合格法学学位,或者其他学科学位甚至是无学位但具有特定职业资格外加1年的转化课程.具体的教学内容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教会学生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

职业培训阶段又分为职业阶段、实习阶段和继续职业训练阶段.由于英国有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之分,从第二阶段开始,两者的训练出现了区别.成为事务律师,就要学习法律实践课程,如果希望成为出庭律师,则要学习律师职业课程.所有职业划练阶段开设的课程都与学生将要从事的律师业务有最直接的联系,以确保学生从开始执业即具有相当的竞争实力.到了实习阶段,主要是学生们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在不同的法律领域获得实际经验,当学生完成所有的实习步骤后就可以拿到英国的律师执照了.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是很重要的,而保持职业能力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在取得律师资格以后,为了保持执业能力以及跟上法律的发展变化,还要对开业的律师进行继续职业培训.只有完成事务律师协会和出庭律师公会的继续职业训练计划中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习时数,才能给予颁发执业许可证.

(三)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优点

第一、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技能的训练

英国的法律教育历来有注重法律实践的传统,强调通过法律实践来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人才.首先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相当受到重视.法学院将判例汇编成册,写进教材,作为有关法律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有利于学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实际应用、更加生动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的技巧.其次,在英国法律人才培养的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有关的教学内容更突出强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技能的训练.这种偏重实践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积极作用就是:培养出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很快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这就是为什么英国律师的整体素质比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这种开放性和灵活性主要表现在具有合格的法学学位并非获得律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一般经过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专业教育,取得职业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格法学学位,是完成理论阶段学习的通常途径,但具有其他非法学学位甚至没有大学学位但具备特定资格的人员,也可以通过参加转化课程即共同职业考试或法律研究生证书的学习,达到完成法律职业人才理论阶段的训练要求.


二、与我国法律教育的比较

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问题:统一司法考试仅仅是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问题的第一步,要在两者间实现真正有效的制度衔接就还有一系列相应的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

对非法学专业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缺乏必要的限制

我国对非法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基本没有限制等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中要求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报考司法考试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但对此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解释――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只要他们能够考试合格即可获得与法学专业毕业生同样的法律职业资格.由于考试是可以突击通过的,就是只要能通过考试就可以而忽视了系统法学理论教育对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关键性.

(二)职业培训阶段的全面缺失

职业培训阶段应当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职业培训课程,二是实习.由于目前我国对大学法学院的需求是培养各类法律人才,即除了法律职业人才(检察官、法官、律师)之外,还包括公务员、法学教师、研究人员、法律顾问等,因而总体而言,我国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属于一种通识教育,并非职业教育.目前在我国通过司法考试后,考生要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只需经历1年的实习期.这样,我国制度层面上的法律职业培训就只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规定,根本没有职业培训课程这一环,属于制度空白.然而,这仅有的实习制度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三、英国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大学法律本科阶段教育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结合

早期的英国法律教育都是由律师学院来进行的,而且是纯学徒式和经验式的一种职业技术教育.到了近代以后,才开始有了正规的法律教育.英国大学法律教育的不断发展,法学院的职责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它不仅提供学生步入法律职业所需的理论知识,而且开始同律师学院或其它法律培训机构联合提供实践性的法律培养,由法学院与律师学院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也越来越多.此外,英国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大多数是律师或担任过法官.他们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所授的课程,往往也都是他们过去 或现在正在从事的专项律师业务.这也说明了现代法律教育的模式应该是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培养的统一.

(二)科学设置大学法律本科阶段的课程

科学的课程设置也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多年的法律教育实践下来,不少的英国法学院已经不再把为私人开业而培训法律从业者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唯一目的,而是在适当的层次上旌予其它的教育,使学生能担当多种其他职责.现代社会是复合型的社会,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法律事务日益复杂,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日益受到欢迎.从这个角度说,法律专业人才仅掌握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博的其他专业知识.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来看,一方面应该把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作为教育目标:另一方面,应采用双学位或法律硕士等途径,培养知识面广的人才,以适应知识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三)借鉴英国的律师实习模式,落实我国法律人才的实习制度

实习能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知识与技能的结合是成为开业律师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英国事务律师的实习是签订为期2年的训练合同,在不同部门的每个部门实习6个月,实习至少要涵盖3个领域的工作.实习生必须完成清单上规定的内容,并由律师出具证明交职业机构认可,参加必修课程考试,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我国的本科生的实习一般时间都很短,实习你的业务范围也很窄,并没有真正地将所学知识具体实践.对于如何评定和考核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与标准,这就导致了实习成为了一种形式而已.因此,我们应借鉴英国律师实习的方法,规定学生必须参加一定时间的实习,由司法部规定实习的具体内容、目标以及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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