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理与实践

摘 要:高校实施行政问责制,要结合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与构建高校长效机制的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学校的责任制度,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关 键 词:高校,行政问责,机制建设

行政问责制是近年来整个社会谈论较多的话题,各级政府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这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制度建设,推进政治文明的重大举措.受整个社会大背景的影响,高校开始实施行政问责制.本文试结合云南高校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情况,对高校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初步探讨.

问责制作为一种责任追究机制,首先应用于行政领域.“行政”是政府依法对国家事务、自身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行政问责制本质上是一种责任追究机制,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各地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制度和办法.2008年3月1日,云南省政府正式实施“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行政问责制”四项制度.在实施3个多月的时间,全省共问责干部224人.其中,涉及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40人.同时,被暂停职务检查问责的68人,被劝其引咎辞职问责的2人,被责令辞职问责的5人.从2003年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利”引咎辞职引起的轩然大波,到之后相继省份、地区和部门的一大批官员先后因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纷纷“落马”,遭严厉处分,问责制已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向制度化的轨道.

随着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突出,行政问责也被逐渐引入教育管理体制中,各高等院校紧紧围绕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逐步建立起各项工作的问责制度.

(一)云南高等院校实施行政问责的基本情况

云南各高校参照政府部门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全面推行首问负责、行政问责、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四项制度”的相关制度和做法,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

(1)制定行政问责制制度体系,从制度角度明确学校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具体要求.

(2)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各校党委成立了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组、调查核实工作组,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组、调查核实工作组.

(3)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科研积极实施行政问责.云南师范大学对违规利用学校资料进行租借办学,挂靠某培训学校在自考招生中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等问题所涉及14名处级、两名科级干部和1个部门进行问责,昆明理工大学对英语教学过程中使用质量低劣、错误漏洞较多的教辅材料,以及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决定用教学业务费购买设备的两名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云南民族大学对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推进博士授权点建设、学生管理和经费管理工作不力,以及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影响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所涉及的14名处级干部进行问责,昆明医学院对学校及直属附医院的1名副处级和两名正科级干部进行问责.

(二)云南高校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特点

高校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全面促进了学校干部队伍的建设,提升了干部管理水平,推进了学校改革与发展,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学校党委、校行政领导高度重视.从治党、治校的高度,大力推行问责制的建立,态度鲜明,措施有力,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规、纪律规定.

二是学校问责制度体系框架初步形成轮廓.行政问责制着重从学校行政管理机制创新、管理运行的层面开展问责,初步形成了从行政问责工作方案、工作运行的机制和问责结果的运用等相关管理制度体系.

三是行政问责制要解决的问题针对性强.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进行问责,以全校院、处级干部为问责对象,以突发学生管理事件引发的失职责任、维护学校的发展和稳定大局为主要问责内容.

(四)高校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高校实施行政问责制,由于与行政机关在行政事务间的差别,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方面:

一是法理依据不足.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关于“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等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行政问责制引入高校后,约束高校领导行为的主要是《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并未解决实施高校问责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性制度问题,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实施行政问责处分的法规体系,以学校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难于做到准确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特别是在对干部进行问责处分时,就凸显高校问责制的法律论据不足,针对性不强,问责结果难以服众.

二是行政问责注重对执行环节、事后的问责,忽视决策阶段和监督环节的问责.从云南高校实施行政问责的过程来看,行政问责仅仅限定在行政管理工作的结果,以及大多是针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工作的失职等,如:学科建设推进速度慢,学生管理不到位等进行问责.好像不发生事故,就不发生责任.“问责范围狭窄,缺乏对根本责任的关注.”从严格意义上讲,行政问责应是对学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问责,应是对日常工作的监控,督促和检查.

三是目前高校行政问责侧重在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仅对管理干部的行政执行情况的问责,忽视了学校核心问题,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任务,以及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诸多方面.按照“国外高校问责制的内容一般包括:财政廉洁、财政安全、风险管理、管理体制、成本/竞争力、物有所值、学校规划、投资数额、与学生相关的统计数据、教学、研究和服务质量、道德规范/责任、环境等”.

高等院校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使之有效、实效、高效、长效,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要积极探索以法律规范和监督高校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的法制体系.

高校行政问责制的构建必须结合学校改革发展的实际,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增强问责程序的透明度,提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震慑力.迫切需要加快高等院校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针对高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社会的特殊性,分类制定有利于高校基本职能发挥的问责制,逐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规范,形成“明确责任―实施问责―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二、要把健全科学机制,落实监督考核作为问责制的重点,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高校实施行政问责制核心是要突出问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把健全科学机制、落实监督考核作为高校行政问责的重点.(1)积极探索构建高校科学的、合理的问责制度体系,健全科学工作机制,更进一步规范高校问责的范围、问责权力、问责结果的运用等.(2)在细化、量化责任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运行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每一项目标任务的具体评价标准、完成时限、监督措施,明确监督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的形式,为实行问责制提供基本依据.(3)将严格实行问责制与优化考核办法结合起来.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对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建立和实行监督考核月报制、评估制、问效制、审核制、公示制等,随时掌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实施问责提供依据.

三 、要将严格实行问责制与教育、正确应用监督考核结果结合起来.

问责制不是对干部的惩罚,而是通过问责这一方式促使干部对其行为负责.通过干部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来促使干部牢记自己承担的责任.

一方面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形式多样、深入扎实的教育活动,增强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树立和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使全体党员干部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真正做到“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

另一方面把责任监督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政绩评定、表彰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实绩分优劣,凭公论定奖惩.

四、要积极营造利于高校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行政问责作为加强高校行政管理干部、教师责任意识、规范干部及教师个人行为、提高工作绩效的一项制度,其核心在于“问责”.“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学校的干部、教师、校园内乃至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责任意识和问责处罚”的文化氛围.

1.应将“责任意识和问责处罚”教育与干部管理教育、学生培养的课堂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建立融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为一体的机制,来达到加强校园责任意识与问责氛围的营造.

2.以多形式、多渠道、多方式强化与教师、学生的广泛沟通和交流,提高教师、学生的政治意识和参与热情,增强师生员工对问责制度的认识,解和支持.也为高校实施行政问责制提供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基础.

3.将高校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与构建高校长效机制的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学校的责任制度,构建起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行政问责制是高校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对那些不作为、迟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来强化其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全局意识,使其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观念,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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