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刑法中片面共犯的问题

摘 要当一种类型的犯罪手段或形式出现的频率和数量达到严重危害公民法益,阻碍法的价值的体现,而旧有的法律不能制裁、遏制这种行为时,酝酿新的法律理论就势在必行.面对大量涌现的片面共犯现象,利用旧理论认定为“单独犯罪”或“间接正犯”都显得苍白无力.由此,在我国法学研究者中掀起理论探讨的风潮,希望更新共犯观念,创新共犯理论.

关 键 词片面共犯刑法争论

一、关于片面共犯的概念

片面共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要探讨片面共犯,我们首先要清楚它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片面共犯的上位概念是共犯,片面共犯是传统的共犯理论不足以应对犯罪形势变化而被提出来的,是特殊的共犯.对片面共犯的概念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也是不统一的.但可以从各个概念的表述中抽象出两个共通的特征:(1)两人或两人以上行为叠加的效果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2)主观上,实施行为的各方没有就共同犯罪沟通达成犯罪意思的统一.

作为片面共犯的上位概念,共犯(即共同犯罪)的成立有两种学说:一种为犯罪共同说,一种为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除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之外,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否则不发生共犯关系.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关系的发生,仅以双方的共同行为即可,至于其意思如何,则在所不问.在我国刑法中,共犯的表述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通说认为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由于我国的有关机关并没有就共同故意作有权解释,由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于片面共犯的态度是不确定的.

二、关于片面共犯的争论

我们先从社会现象的角度讨论一下这个争论的产生.举个例子,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拌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案例中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没有疑问,甲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呢?我们明显知道乙的犯罪是建立在甲的帮助上的,他们的行为共同作用造成了丙的死亡.且甲有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间接导致丙死亡的主观恶意.但按照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是要具备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的.所以甲没有与乙进行犯罪意思沟通就无法将其依法定罪.这明显有不合理之处.否认片面共犯导致处罚不合理正是片面共犯存在的基础.但片面共犯理论缺乏理论依据,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论.

片面共犯的争论主要可以分为两方观点:否定片面共犯理论和肯定片面共犯理论.主张片面共犯的学者(亦称积极说)认为,“共犯之观念,不以双方的故意为必要,共犯者一方,虽无与他人共同之认识,而他之一方,有此共同之认识时,仅此一方可生共犯关系.易言之,得认有一方的共犯也.”

否定片面共犯的学者(亦称消极说)认为,共犯关系之发生“以实施犯罪前,共犯者间须有共通之故意,若事前无互相加功之认识时,各成立单独犯,而不发生共犯关系也.”

三、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

(一)必须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对于从犯的本质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共犯从属性认为,从犯的犯罪性以及可罚性来自于对于正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的借用.正如贝林格在其早期著作《犯罪论》中所说,“所谓从属的共犯,如果缺乏‘正犯’,就完全难于构成.只是对一个‘犯罪’能够作为共犯而加功,对不是犯罪的行为,是不能作为共犯而加功的.”豍

共犯独立说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行为人反社会性以及其主观恶性的表现,共犯并不从属于正犯而存在.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者宾丁(Binding)认为,“共犯对于正犯是独立的犯罪,共犯的可罚性对于正犯是独立的,共犯之所以被处罚,不是因为他人实施了可罚的行为,而是因为行为者自身实施了犯罪.共犯从属性的童话必须抛弃.”豎

笔者认为,尽管任何犯罪都是一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共同犯罪中正犯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因为在犯罪构成中,只有实行行为才是犯罪论的核心.正是因为正犯的实行行为,才直接导致对国家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或威胁,而从犯只是加功于正犯的行为,对犯罪法益以及对象所造成的影响只是间接的,有时侵害的后果甚至是无形的.从犯若没有一定的正犯行为作为依托,那么从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这里的共同犯罪意思是相对于完全共犯而言的.完全共犯理论认为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意思必须是相互沟通,达成统一的犯罪意思.而对于片面共犯所要求的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有很多不同的说法.通常认为片面共犯的意思联络是概括的,不要求犯罪人就该意思进行沟通.只要共犯人认识到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而不是自己实施实行行为、对于正犯的犯罪行为以及其性质、法律后果有基本的认识,以及由于自己的加功而使正犯的行为易于实行.

(三)必须有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必须与正犯的实现行为有直接影响,即帮助行为与正犯的意思必须一致.豏也就是说,帮助行为有利于正犯实行行为的完成.如果片面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无利于正犯行为的实施,那么两者之间的行为不存在共同犯罪中的利用关系,自无共犯可言,应分别就行为人的行为而进行规范评价.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为有形的帮助;既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既可以在事中进行,也可以先于或与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只要这种行为对正犯实施犯罪产生积极作用,就应当构成犯罪.

四、片面共犯的理论可行性分析

我国学者中对片面共犯持否定观点的也不在少数,他们指出“应当否定片面共犯的存在,其主要理由是:(1)‘片面共犯’者的片面认识,仅说明有片面联系,但不能说明双方一致的主观联系;(2)认识是产生意志的前提,没有同一的认识,就无共同意志可言;(3)承认‘片面共犯’,无疑会导致‘客观归罪’;(4)否认‘片面共犯’的成立,并不会放纵犯罪.所谓‘片面共犯’者,如果其行为的主客观方面都符合一定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成立单独的犯罪.”豐笔者认为片面共犯理论是成立的.

(一)诚如前面探讨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片面共同犯罪的现象,这是片面共犯理论的基础.有学者说过:“一定的刑法理论总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并且,司法实践是检验刑法理论的唯一标准.”豑片面共犯现象的大量存在,是推动片面共犯理论前进的动力.

(二)片面共犯与正犯的 ;意思联络是概括的意思联络,不要求双方就犯罪意思达成统一.我们不可否认,片面共犯认识到自己的加功行为对整个犯罪的实现所起的帮助作用,而正犯也认识到片面共犯的行为的后果对自己犯罪的实现具有的帮助作用.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与正犯在犯罪意思上的联系并不是传统认为的犯罪故意的交流统一,也不是行为共同说认为的只要片面共犯单方面的具有共同犯罪意思,而是二者对他们实施的行为叠加所产生的犯罪结果认识的统一.即片面共犯主观上希望帮助正犯完成犯罪,而正犯希望通过片面共犯的行为的后果使得自己犯罪行为顺利完成.

片面共犯参与到正犯的犯罪中,实行的是前法律行为.正犯犯罪完成前或正犯完成犯罪没有利用其所创造的条件,那么他就没有犯罪或单独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而正犯利用片面共犯创造的条件完成犯罪,片面共犯的前法律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性.举一例,甲追砍丙,乙与丙有仇,于是看准丙的来向在路上放了块石头,把丙绊倒,甲跑到丙身边.甲有两种可能:1、马上杀了丙;2、对丙说,你起来再跑,我追上再杀你.情况1,乙的行为很大程度导致了丙的死亡;情况2,乙的行为对丙的死亡毫无作用.乙希望甲使用自己创造的条件杀丙,但甲的态度是未定的.由此笔者认为,片面共犯怀着帮助犯罪的故意完成前法律行为创造犯罪条件,是在向正犯发出“犯罪要约”,表明自己愿意参与犯罪.如果正犯接受了该条件,则认可了片面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他们在相互行为叠加产生的后果上达成了犯罪意思的统一.

(三)片面共犯理论并不会导致“客观归罪”.客观归罪是指将行为的外在表现及结果事实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惟一标准,至于行为人实施行为及造成结果时的心理态度则不予过问.我们把片面共犯的行为抽象出来,可以看到其本质是一人怀着损害他人法益的故意实行某行为,在该行为的帮助下,犯罪顺利完成,他人法益受损.片面共犯是具有主观恶意的,它实行前法律行为是就希望犯罪能成功.还用上例分析一下有无主观恶意的区别.如果甲追砍丙,乙随手在路上扔了块石头,结果把丙绊倒.乙扔石头只是日常生活行为,绊倒丙是意外,是不能预测的,所以乙无罪.相反,如果乙认识到绊倒丙会导致丙死亡而故意要绊倒丙的,我们就无法相信乙实施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善良行为了.所以对片面共犯的定罪并不存在客观归罪的问题.

(四)有学者认为,“所谓‘片面共犯’者,如果其行为的主客观方面都符合一定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成立单独的犯罪.”以上例分析,乙为了使甲追上并杀死丙,在路上放了块石头,绊倒了丙导致丙死亡.乙是否有罪?主观上,乙有帮助甲杀丙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乙的行为是导致丙死亡的重要诱因.那么乙有罪?如果按照该学者的观点,乙只能是无罪的,因为乙只放了块石头,放石头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而认为乙有罪,那么反而成了“主观归罪”了,因为乙只有主观恶意,而没有犯罪行为.否定片面共犯,并不能消灭现实存在的片面共犯的现象.难道要放任乙这种帮助犯罪的行为吗?这不是保护法益这一法律基本价值所包容的.

(五)片面共犯与传统的共同犯罪人只是在是否在犯罪前有犯罪意思的沟通不同,而实施的行为确实一样的,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也应该是一样的.上例中,乙如果在放石头前告诉甲他会绊倒丙,那么我们会毫不犹豫地认定乙的行为是犯罪;但就因为缺乏了犯意沟通,我们就在这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我们到底是否应该放纵片面帮助的行为呢?笔者的观点是否定的,即使没有犯意沟通,片面共犯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如:甲想杀丙,希望得到好友乙的帮助,于是对乙说我会在某时某地某手法杀丙,但我没有太大把握,你看着办吧.然后着手杀丙.后来乙用不违法的行为暗中帮助甲杀了丙.甲并不知道乙为他创造了犯罪条件,以为是完全靠自己杀的.他们没有双向的犯意沟通,但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而且我们可以想象一旦此犯罪方式中的暗中帮助人被认定无罪,而又被公众知悉,那么在示范作用下模仿行为会大量出现,后果不堪设想.

注释:

豍马克昌.关于共犯的比较研究[J].刑法论丛,(3):312,315-316.

豎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M].文汇印刷厂有限公司,1986:417.

豏赵秉志等主编.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356-357.


豐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M].法律出版社,1999(6):509.

类似论文

片面共犯

[摘 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简称片面共犯)是不是共同。
更新日期:2024-2-18 浏览量:29145 点赞量:6525

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探析

摘 要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重要性已无须多言,但如何针对独立学院法本学生实施刑法案例教学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目。
更新日期:2024-3-28 浏览量:45722 点赞量:10798

受精卵的法律属性探析刑法保护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以及生物医学的深入研究,试管婴儿的出现为不孕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 但在试管婴儿培育过程。
更新日期:2024-3-23 浏览量:45771 点赞量:11007

共探电子课本与电子书包标准应用的之路

【摘 要】2013年11月,2013教育信息化暨电子课本与电子书包国际论坛在中国上海召开,作为电子课本与电子书包标准领域的首。
更新日期:2024-3-23 浏览量:47398 点赞量:11818

浅探建筑法与刑法的协调

[摘 要]建筑法与刑法本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通过两法的比较,协调及完善来强化建筑法和刑法在控制建筑领域。
更新日期:2024-9-8 浏览量:17031 点赞量:4848

刑法学教育方法探析

摘 要:我国传统刑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我国刑法学教育中的案例缺乏真实性、课程安排缺乏全面性和体系性,这导致我国刑法学教。
更新日期:2024-9-6 浏览量:16121 点赞量:4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