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人身侵权立法现状完善

作者简介:王,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09法本

摘 要:竞技体育本身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当前日趋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也使比赛过程更加激烈,风险程度大大增加,随之而来的人身侵权现象也日益频繁,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对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问题做出完整确切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探究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问题很有必要.

关 键 词:竞技体育;人身侵权;侵权责任;侵权构成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5-0000-01

面对日益频繁的体育人身侵权问题,民法总则的调整并不清楚明了,虽然竞技体育中做了很多规则限制,但并不足以保护运动员的人身权利,针对这种现状,国家和社会也正在做出努力,要对竞技体育人身侵权问题进行有效的规制,就必须对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

竞技体育是指体育竞技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的运动成绩,夺取比赛胜利为目的的社会体育活动.竞技体育不同于学校体育,学校体育属于教育范畴,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并没有竞技性.有的学者从人身侵权的违法性出发,认为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而给其他运动员造成的人身损害,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把违法性单纯理解为违反法律法规太过狭隘,况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也没有明文规定,这样下定义就显得太过空洞、不切实际.所以笔者认为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就是在竞技体育运动过程中,运动员违反竞技规则或职业道德而给其他运动员的人身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当前我国竞技体育中人身侵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体育法研究起步晚,发展比较慢,相关的理论研究相对匮乏,直至今日我国的体育立法也非常不完善.目前专门的体育立法有199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2003年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部门规章有《牵引伞升空管理办法》、《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等.我国体育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对六种情形规定了处罚措施,这六种情形分别是:

1.弄虚作假、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

2.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

3.利用体育、贿赂、诈骗的.

4.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5.扰乱公共秩序的.

6.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体育资金的.

由此可见,《体育法》对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并未做明确规定,而其余立法和规章都是从行政角度对体育事业提供宏观指导,《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也只规定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一些具体情形,对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并未提及,所以,目前我国对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研究方面几乎是空白,实践中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来解决.

二、对我国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的立法建议

1、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侵权类型写入法律.当前总共有两种选择,一是将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写入专门的体育立法即《体育法》中;二是将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纳入我国《民法通则》.权衡利弊,笔者认为第二种选择可取,主要有以下原因:

(1)从《体育法》和《民法通则》的作用和目的来看,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而我国《体育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对体育行业的行政管理,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其纳入《民法通则》是合乎其立法精神和目的的,而纳入《体育法》的规定,会显得与《体育法》整体不协调.

(2)从法律的制定时间来看,我国《体育法》制定于1995年,《民法通则》制定于1984年,相对于前者,《民法通则》更面临这内容的修改和补充.所以在民法通则制定过程中规定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行为,有助于解决立法滞后性问题,有助于法律的与时俱进.

2、给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定义要能突出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与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不同之处,即突出其主体以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特殊性.对违法性要有详细的认定标准,充分利用竞技体育规则,重视竞技体育规则在各项认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不同的特点,适用不同的标准.但也不能把竞技体育规则的作用绝对化,因为并非每个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都构成对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即使该规则是为了保护双方运动员不受伤害而制定的.所以,要设定一个“兜底条款”,允许法院在个案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形来判定过错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对侵害人的过错认定规定具体的标准,区分故意和过失,更要区分故意中的恶意和蓄意以及过失中的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根据不同的故意和过失程度规定相应的判罚标准.


3、明确规定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免责事由上,援引国际上的“自甘风险”和“受害人同意”理论,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法律要想完善和与时俱进,就要同国际接轨,“取其精华,去其糟泊”,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另外,还要区分竞技体育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未成年人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时与工作单位是一种委托监护的关系,所以当发生人身侵权行为时,单位要承担监护责任.

4、出台解决体育纠纷的立法.首先,应根据《体育法》对竞技体育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的规定,抓紧拟定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建立符合体育改革方向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能够快速、方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并纳入国家统一仲裁法律体系的体育仲裁制度.同时,还要规范各体育社会团体对体育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与程序,与体育仲裁制度实行有效地衔接.另外,对体育纠纷的体育行政部门行政复议程序和有关申诉程序等,也有必要着手研制.

5、在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赔偿方面规定伤害救助基金.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水平时,国家和社会按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帮助.对竞技体育中的人身侵权行为的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运动员的权利,加强人们对体育活动中伤害提供理赔根据.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伤害都能第一时间得到索赔.所以我国要像德国等发达国家一样,成立有关竞技体育伤害方面的救助基金,并规定于相关立法之中,能灵活快捷的用于竞技体育人身侵权的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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