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批评与“马桥事件”

一、事件回顾:从论争到诉讼

《马桥词典》是韩少功的长篇小说处女作,首发在1996年第二期的《小说界》,1996年9月由作家出版社推出单行本.10月13日,上海召开《马桥词典》研讨会,期间也陆续有相关的评论文章见于报刊.12月5日,北京《为您服务报》同期刊出了张颐武的《精神的匮乏》与王干的《看韩少功做广告》两文,对《马桥词典》进行否定性评价.12月15日,文敬志在《服务导报》发表《文艺界频频出现剽窃外国作品公案》,将《马桥词典》作为论述的例子,初次启用了“剽窃”字眼,以致日后成为被告之一.12月17日,“《文汇报》刊登《(马桥词典)抄袭了吗?》一文,报纸送进正在北京同时举行的中国文联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作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场,引起轩然大波.”时隔两日,谢海阳再写《马桥词典:评价大相径庭》一文.12月23日,张颐武以《批评“词典”并无个人因素》为题表明态度.次日,《羊城晚报》登载了张颐武的《(马桥词典):粗陋的模仿之作》,该文实乃照用了《精神的匮乏》的原件而只做部分改动.

1997年1月1日,11位作家就此联名致函中国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这成为张颐武等人“反攻”的筹码之一.当日,“马桥事件”一词也顺势出炉.1月3日,武汉《书刊文摘导报》摘发俞果评论,由《翻<马桥词典>查抄袭条目》改题为《(马桥词典)——抄袭之作》.1月8日,韩少功在《中华读书报》中称“他们终将向我道歉”.《羊城晚报》出现“韩不排除告上法庭的可能”的报道.1月13日《羊城晚报》刊登了张、韩的答记者问,双方第一次进行了正面交锋.1月21日,南帆的《(哈扎尔辞典)与(马桥词典)》在《文汇报》刊出.1月30日,张颐武“坚持认为《马桥词典》模仿《哈扎尔辞典》”并提出了八条依据.1月31日,张颐武在《青年参考》再谈“马桥事件”.2月4日,韩少功致电《文艺报》反驳张颐武观点.3月28日,韩少功委托律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张颐武、王干、《为您服务报》、记者文敬志、《劳动报》与《书刊文摘导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韩少功认为,诉讼的目的在于使个别假借文学批评的名义来实行人身攻击的人引为教训,以促进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的繁荣和发展.”自此,“事件”的性质由文学论争变为诉讼案件.3月30日,法院受理该案.4月14日,《法制日报》记者王丰斌报道称“作家韩少功走上法庭”,张颐武写了《我的回答》,双方接受《文艺报》的提问式采访.其后的争论开始围绕着是否上法庭而展开.5月10日,《文艺报》报道称“‘马桥诉讼’未开庭先有庭外争执,三被告提出管辖异议”,5月17日,韩少功《让我们节省一点时间和精力——韩少功致(文艺报)》公开发表,希望《文艺报》将更多的版面做更有意义的事情.张颐武随即对此做出回应.中国作协副主席陆文夫于5月份出面调解此事,未果.电视台“文化视点”主持人于6月3日晚黄金时间对韩少功“不能正确对待批评意见”进行点名批评.6月7日,韩少功称“我随时愿意撤诉”,条件是对方道歉.7月3日,中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10月14日,海南省高院再次驳回异议申请.天岛、南芭编著的《文人的断桥——(马桥词典)诉讼纪实》一书10月出版,首印15000册.12月13日,“马桥诉讼圣诞节开庭”,20日,传出“马桥诉讼如期开庭似无可能”的消息,但27日又有了法院开庭的报道,只有第六被告到庭.

1998年1月3日,《文艺报》的《97十大文艺圈风波》一文以《“马桥事件”比(马桥词典)好看》为题,将该事件排在首位.1月24日,《文艺报》刊发《海口到底有多远?》的报道,称张颐武“抗诉”.2月7日,《文艺报》发表《官司止于智者——访北京大学副教授张颐武》,张颐武回答了记者伊士的28个提问.3月15日,张颐武撰文称该事件“余波未息”.3月21日,《文艺报》刊出《海口讳莫如深》,海口中院合议厅的工作人员称“现在很有压力”.6月6日,《文艺报》称“马桥诉讼一波未平一波起”,报道了诉讼各方对5月18日一审判决结果的意见.一审判决称:“原告韩少功所著的《马桥词典》与《哈扎尔辞典》是内容完全不同的两部作品,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明《马桥词典》与《哈扎尔辞典》之间存在着抄袭、剽窃和内容完全照搬的情形.被告张颐武在其撰写的《精神的匮乏》一文中,指称《马桥词典》在内容上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这一评论超出了正常的文艺批评界限,已构成了对原告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而“被告王干发表的题为《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其内容并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故韩少功诉请被告王干承担民事责任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等公开刊登向韩少功赔礼道歉的声明,共同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并各自赔偿韩少功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元.《中华读书报》12月30日刊发的《(马桥词典)边打官司边获奖》报道称《马桥词典》“以全票获得了上海市中长篇小说大奖的一等奖,获得了台湾的两个奖项,一是《中国时报》评选的1997年度‘十大好书奖’,二是《联合报》评选的1997年度‘最佳书奖’”.

1999年1月27日《中华读书报》的“文坛资讯”栏目有《“马桥事件”被告:等待判决》的报道.3月23日,海南省高院下达《民事判决书》,除维持原判外,王干的文章“亦构成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王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王干的行为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应予以纠正.”至此,历时两年的“马桥诉讼”宣告终结.庭外接受采访时,韩少功称自己“没事不惹事,有事不怕事”.张颐武则通过媒体称“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申诉”,王干的“第一反应是这是一个冤案,用这样的判决解决文学问题是不得人心的”.但韩少功并未要求被告执行法院的判决,张、王等人也未赔钱与道歉.

经粗略统计,有逾150篇相关的评论文章与新闻报道,包括批评家、报刊记者在内的近50位人士卷入“马桥事件”.十多年后回望“马桥事件”,从文学批评的视角出发,这场风波纷纷扰扰的背后,的确给90年代的中国文坛带来了热闹,也揭示出90年代中国文学批评的新面向. 二、新媒体批评的兴起

张颐武一口咬定《马桥词典》模仿了塞尔维亚作家米洛拉德·帕维奇的《哈扎尔辞典》,是“不成功的模仿”,这是他的第一个着眼点,随后的一些文章很好地沿着这个思路展开,终把争论引向诉讼.正如阎晶明所言:“张颐武的文章直指一个作家的最痛处:模仿.这一指责对《马桥词典》的原创性构成了直接威胁.”作家在学习借鉴外国资源时,很容易被视为对外国文学的跟风,由此指向作家在创新上的无能.

与张颐武“斩钉截铁”的认定不同,当时也有论者持相反的意见.如对《马桥词典》持保留意见的柳建伟认为:“当然,没有昆德拉,中国作家也有可能选择以词典的方式操作小说.被当作明清笔记小说刊印的明末的《夜航船》,本身就是一部四千余条的辞书.”回金汉也称:“‘马桥’无非借鉴了一种形式,这形式可能在国外已有了,但对中国而言,‘马桥’无疑是一种很新的借鉴和尝试形式.”蒋子龙认为,《马桥词典》标志着中国新意识小说的成熟.这些意见与张颐武的看法判然有别,他们更愿意相信《马桥词典》在写作资源上的本土性与独立性.这种差异显示的是批评家对同一现象的不同看法,当属于文学批评的范畴.但张颐武《精神的匮乏》的批评并没有落到实处并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让被批评者韩少功无法接受.事后看来,一部“粗陋的模仿之作”频频获奖,某种程度上表明了文学批评的难处.张颐武后来说:“无论我那篇1500字的短文还是20万言的《马桥词典》都是人生和事业中的一个细节.‘马桥事件’也不过是这当中的一个波澜.假以时日,它不仅是一场过眼烟云,也必将显示出它的渺小和可笑.从整个人生和创作来看,没有必要被这些不堪回首的细节牵绊而贻误行程.‘马桥事件’迄今为止的情形以及我们身边的许多纠纷都已证明了这件事的价值含量很低,它的负面性和荒诞就在于它不以任何人的意志和设计为转移,没有谁能从它那里大胜而归.这里需要的理性首先是对事情前途的把握,我认为这是一个没有前途的事情.”这种含糊的自辩,也见出张颐武的某种尴尬与为难.

张颐武、王干第二个着眼点是批评界对《马桥词典》的“过誉性评价”.张颐武说:“在《马桥词典》发表后,出现了许多明显不实事求是的评价.有些评价是相当夸张的.”“简单地说是开始对《马桥词典》不负责任的过誉性评价和后来媒体同样不太负责任的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而这样的认定,只要花点时间是能够辩白清楚的,“不能因为一个时期评论家对优秀作品分析评论得多了就说是缺少真正的批评,当然更不能因为有评论家故意语出惊人搞所谓的骂派批评就说是批评家的在场.”这其中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情况愈加复杂.在此需要注意韩毓海的《韩少功的立场》一文,他写道:

(《马桥词典》的出现,以及它在阅读界所受到的冷遇,首先应该使当下的批评界感到尴尬,其次尴尬的才是韩少功自己,他的这次写作的冒险,非但没有赢得喝彩,甚至更主要的是——没有得到批评.等

中国的后批评家们,据说是读得懂许多谁也读不懂的先锋派小说的,但是这一回,可能倒是真的读不懂明白晓畅的《马桥词典》了.这才表明,过去的懂,不过是“懂得胡言乱语”或者“胡言乱语的懂”,有可能是不懂装懂;而这一回,如果不是“懂装不懂”的有意不作声的话——倒可能是真的不懂了.——批评家们应该念书,这在九十年代从来就很迫切.

该文指出批评界一度失语于《马桥词典》的情形与张颐武所称的“过誉性的评价”有某种错位,这两段话或许刺中了有“张后主”之称的张颐武,使他开始对《马桥词典》发言.在“马桥事件”中可看到韩、张曾经的分歧.韩少功在《灵魂的声音》与《夜行者梦语》等随笔中对“后现代主义”的看法与张颐武观点相左.王干就此说:“韩氏的杂感则更具理性色彩,他巧妙地把笔锋对准了伴随现代化进程和国际化交流而涌入的‘后现代’文化思潮”.由于文化立场的差异,张颐武曾将韩少功与张承志、张炜并提为“文化冒险主义”者而加以批评.1995年6月,萧夏林主编的“抵抗投降书系”推出张承志、张炜卷.据报道,“出版此套书系的北京华艺出版社,由于受到王朔等北京一批新老作家的和压力,决定终止抵抗投降书系的其它卷本的出版.”.韩少功《灵魂的声音》也在其列.在“马桥事件”中,韩少功的《的学术》也一度遭到退稿.禁止出版、退稿意味着阻断他公开发言的可能.可以说,双方的论战其实是“人文精神”大讨论的“分会场”,“前情”未了也的确“余波未息”.

自然,批评家对作品发表评论是批评家的自由,曾经的分歧并不妨碍作家与批评家建立新的互动关系.九十年代的文学批评也的确有了更大的空间,其中一个醒目的标志就是新媒体批评的兴起.这种批评不同于传统的文学批评,后者是在文学圈子中展开,而前者则溢出文学圈子走向了大众的圈子.罗贝尔·埃斯卡皮曾说:“报刊、电台广播和电影能够使一部作品进入大众圈子的这一效能,一方面是由于它们能够考察这部作品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有时这确实是令人不快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它们能将这部作品完完全全地带入日常生活,并将它放置在大众读者的每天必经之路上.”文学批评同样可以这样考察.“马桥事件”的显著特征是新闻报道在其中开始占据颇为重要的分量,六被告中有三家媒体就足见一斑.查看论争的文章内容及发表的地方,可以发现参与报道“马桥事件”的《新民晚报》、《羊城晚报》等日报、《文学报》、《中华读书报》等周报,替代文学杂志成为“马桥事件”各方的主要发声平台.可以说,编辑、记者与文学评论家们就《马桥词典》而共同分享着文学批评的空间.即使张颐武等人试图将事件固定在文学批评的范围内,也掩盖不住媒体对“马桥事件”的深度渗透,如只有在媒体介人文学批评时对文学批评进行了塑造与控制的视域下才能了解前述张颐武的为难,也才能明白韩少功为何坚持告上法庭.进入90年代,政治权力从文学批评这一公共空间淡出之后,批评家如何在更显自由的领域中有所作为的命题也在大众媒体对文学批评的形塑作用下再次被提出.“马桥事件”这个“没有前途的事情”,折射的是九十年代文学批评的困顿走向. 三、媒体对批评的深度介入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中国开始进入大众传媒时代,是90年代文学展开的潜在背景.大众传媒已经成为关联着政治、文化、经济等多方面的发生平台与公共领域,文学传播也开始借助大众传媒之力,媒体介入文学成为90年代文学语境的一部分,使得传媒与批评的关系成为九十年代批评界面临的一大问题.十年代文学语境的差别之一在于80年代文学自主原则的确立依靠的是“政治场”,而90年代的“文学场”更多地受到“经济场”的牵制,即经济一技术对文化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因此大众传媒对文学批评的介入乃是必然的趋势.

应该说,90年代的中国大众传媒业处在一个兴起与发展的初创期,民众对传媒还处在不断地调整与适应的过程.正如王干所说:“现在中国的媒体是从计划经济时代沿袭过来的,人们虽然不象当年那么相信红头文件那么信任媒体,但人们很少会意识到它是一个‘媒子’(好的说法是桥梁),连从事传媒工作的人也很少会想到这一点.”马歇尔·麦克卢汉认为:“所谓媒介即是讯息只不过是说: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因此他指出:“对人的组合与行动的尺度和形态,媒介正是发挥着塑造和控制的作用.”正是这种“塑造和控制”的作用,使得对大众传播媒介本身的监督、纠偏与引导就显得很必要.大众传播学中有“媒介批评”这样一个分支,“媒介批评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的判断,它是对新闻传播媒介系统及其各要素进行批评的过程.”它是媒介的“自我批评”,是促进自身发展的一种纠偏机制.但90年代的中国,媒介批评还很不成熟.因此,媒体介入文学带来的负面后果也就更加不易控制.客观的说,媒体批评有助于打破隔在文人圈子和大众圈子之间的某种障碍,一方面拓宽了批评家与社会关联的渠道,但另一方面也带来新的问题,正如埃斯卡皮提醒的,大众圈子也会“导致某些文学形式的衰退和变质,同时也使广大群众的文化自由丧失殆尽”.文学界对文学批评的诟病之声一直不断就是证明.这是考察“马桥事件”的基本前提.

“马桥事件”某种意义上是一桩因文学批评而起的“新闻官司”.“新闻官司”是“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新闻界较为突出的一个媒介现象.据统计,仅1989年下半年,全国的‘新闻官司’案就达3000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介批评显得十分必要.“马桥事件”由于媒体对文学批评的深度介入而呈现出某种复杂性.从媒体批评的角度切入时,只有将它分为文学批评与传媒活动两个层面分别考察,才能把事件看清楚.借助“媒介批评”理论我们可以将“马桥事件”中的各方做一定位:韩少功的角色可分为作家与媒介批评人,张颐武、王干的角色可分为批评家与传播人.张颐武、王干等人在传播自己的批评观点的时候,韩少功既是一位受众,但同时也是批评家批评的对象,这是“马桥事件”中韩少功位置的微妙之处.可以说,当事人双重身份的或胶着或分离是“马桥事件”复杂的根本原因.

张颐武首先混用自己批评家与传播人的两重身份,结合媒体特点在报刊发表批评韩少功的言论.制造新闻卖点以吸引公众注意力,这是媒体批评的重要特征.张颐武显然是要制造一个新闻,新闻的瞬间性迫使他做出即刻的评论,《精神的匮乏》的草率出场正是受益于此,他亦有身不由己的苦衷.张颐武对此深有体察,他曾说:“在媒体中很复杂的学理性的内容,很多逻辑推理或论证的过程都被省略掉了.媒体的确只能提供一种‘形象’,一种感性色彩较强的东西.媒体在采访中或者说报纸上很短的文章都有一个很明显特点,就是论证相当简单明快,结论相当单向、简单.往往只有一个结论,而没有论证,且这个结论又是很直接的,很明确的,非此即彼的.”刊有《马桥词典》“抄袭”消息的《文艺报》准时送到参加第五次作代会的作家的宾馆,是重点针对文学圈内人士传播自己的观点;在《精神的匮乏》产生反响后,张颐武又把该文改换标题与部分内容再次刊发,则是在媒体的受众中进一步扩散自己的观点.张颐武试图让“马桥事件”从文人圈子推向大众圈子以表明自己的“民间立场”,这与他推崇“世俗关怀”的观念一脉相承.“马桥事件”中双方的阵容与力量也曾是交锋的辩论点,《马桥词典》问世后,发表评论的多是海南的以及与韩少功私交较好的学人,部分媒体的宣传出现了“韩公”的称呼,再加上韩少功颇为显赫的职务,使得双方力量对比较悬殊.张颐武等人由此质疑韩少功以势压人.总体看来,韩少功的支持者是独立的个人,他的势力是显在的,而张颐武动用舆论的力量与之针锋相对,他的势力是隐在的.张颐武曾说过这样一段话:

那些根本不知道“张颐武”何许人也的人却凭着常识和正直关切着此事,写下了许多支持我的文字.这里的一切连一点功利色彩都没有,他们并不指望从我这里获得某种好处,诸如一个“特约编辑”的名目或是位高权重者的帮助.我不可能给予他们什么,而他们只是关切文学,关切一个多样社会中人们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那些来信和印下的网上杂志的文章会支撑我走下去,这些来自文坛之外的温暖会让我在困难和挑战中更为坚强.在许多圈中人由于微妙的原因不愿介入此事时,当有些昔日的朋友也觉得避之则吉时,我在这里发现了力量.

但在诉讼开始之后,张颐武、王干、文敬志等人则试图将事件限定在作家与文学批评的关系上,甚至将一部分责任推给媒体,试图脱掉与媒体的干系,规避自己传播人的身份.张颐武说:“以判决的形式干涉文学界的学理之争,不仅无助于正常的文学和创作发展,还将扰乱已初步形成的多样而活跃的文化格局.”这与韩少功对他们的批评文章的态度出现了错位,官司该不该打也是在这两个层面上各执一词的.张颐武在《官司止于智者》的访谈中说:“我的批评文章作为我职业和工作,它是否构成侵权,怎样侵权的,不是被批评者单方指证就成立的,它既需要第三方以外的多方指认,也需要我本人的自我确认.”姑且不论张颐武的这种说法是否合法,在各执一词的情形下要想得到他“本人的自我确认”显然是困难的.但即使是将“马桥事件”固定在纯粹的文学批评领域,身为作家的韩少功也是有口难辩的.韩少功想反批评,王干则说:“你可能没有去刻意模仿某部小说,但至少你的小说形式并不独特,你更应发奋去写出创新之作,以更新更好的作品去回答批评者,而不应在具体的细节问题上去纠缠,一则浪费时间,影响自己的创作,二则影响别人的工作,三则对展开正常的、健康的文艺批评无益.”由此可以感觉到文学批评的强势与霸道.在进入诉讼之前,韩少功认为对方的举动“低能和恶俗”,张颐武称韩少功“多次对我的批评动机进行攻击,对我的人格进行贬损,如认为我‘低能而恶俗’”,他“将对此研究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韩少功显然处于动则得咎的位置.张颐武、王干可以在公共空间以批评家的身份发言,却要求韩少功在传统的文学批评空间里以作家的身份接受批评,张颐武呼吁并推崇对话机制,但双方在媒体上发言的机会并不对等.借助媒体的传播力量,《马桥词典》的“抄袭”嫌疑就会扩散,这无疑会对作家造成伤害,从1996年完成《马桥词典》到2000年,韩少功没有小说公开发表,这与“马桥事件”不能说毫无关系. “媒介即是讯息”是麦克卢汉的著名观点,他认为“任何媒介的‘内容’都是另一种媒介”.当文学评论文章在大众传媒上广为扩散时,其内容便具有了新闻的特征.据报道,《精神的匮乏》指认《马桥词典》“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成了全国文坛的轰动新闻”.韩少功在得知张颐武等人的批评观点时说:“现在既然有人公开指责自己抄袭,那么最好请他把这部小说的主题、人物、情节、细节对照公布出来,看看在这些小说的主要构成因素上有哪些是模仿甚至是剽窃的.否则,是难以使人心悦诚服的.”可见他是将之视为文学批评的,但“他对‘剽窃’、‘抄袭’、‘完全照搬’说在媒体上如此广泛的传播感到惊讶.”最终以“一本书好不好.是批评问题;而属于作者的还是作者偷来的,这才是法律问题”为理由将张颐武等人告上法庭.吴跃农、刘金、陈子甘等诸多人士都撰文劝告韩少功“笔墨官司笔墨打”,但他坚持己见.从传播学中媒介批评的角度看,韩少功诉诸法律的“一意孤行”可视为他在扮演媒介批评人的角色,他不再将《精神的匮乏》等文章仅仅视为文学批评,而是试图纠正文学批评在媒体介入之后的某些偏差,他说:“对不大习惯讲道理的人,除了用法律迫使他们来讲道理以外,我想不出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对分不清正常批评和名誉侵权的人,除了用一个案例让他们多一点法律知识以外,我也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办法”.这样便能清楚双方何以没有达成所谓的“共识”.


张颐武等人对韩少功诉诸法律的不满,是他们强制“固化”韩少功身份的顺理成章的结果,也是他们以及“笔墨官司笔墨打”论者对韩少功媒介批评人是否合格的质疑,即他的行为是否有法可依.第一,张颐武、王干公开发表的文学评论文章在《为您服务报》发表(尤其是王干的文章被删节处理过),可视为经新闻媒介采制、加工的新闻产品,属于媒介产品.媒介产品正是媒介批评的对象.文敬志作为“抄袭”说的命名者是以媒介从业者(记者)的身份成为被告的,也属于媒介批评的对象.《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于1997年重新修订.不管是否构成侵权,至少韩少功能以受众的身份起诉.第二,他将三家媒体告上法庭试图问责媒介的道德规范,建基于第一点成立的基础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侵犯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应否列为被告如何运用管辖问题》中就明确指出:“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和作者列为共同被告.”这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最终法院的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从被告的身份看,他的媒介批评属于媒介道德规范批评;从法院终审结果看,他的媒介批评属于媒介法制批评.韩少功的行为符合受众媒介批评人的角色要求.

媒体对文学批评的深度介入导致了文学批评的媒体化倾向,这种倾向使得批评家们一面崇尚媒体的惊人扩张速度,由于媒体对文学批评主体的塑造与控制,一面也不得不叹息学术批评的没落.批评家对此可谓是又爱又恨,如陈晓明就曾说:“对媒体说三道四多少有些违背我多年的立场,我一直把当代媒体的兴盛看成是自由表达空间最有效的拓展,但现在,却对其片面性疑窦丛生.”这或许也是90年代文学批评遭到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马桥事件”是媒体深度介入文学批评的一个显例.争议是在文学批评与媒介批评两个不同层面展开,最终韩少功的胜诉也并不表明文学批评行业将衰败下去.总之,“马桥事件”既凸显了文学批评面临的新问题,也表明彼时大众传媒界媒介批评的不完善,对媒体批评健全发展的呼吁也暗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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