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南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南

发布时间:2007-04-0311:50:26点击:

一、基本政策

新时期就业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毕业生就业制度:

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毕业生就业的方式:

1,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与不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落户手续的用人单位以签定劳动合同等形式确定劳资关系的,通过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4,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

6,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毕业生择业:

开始择业的时间为毕业前一年的11月20日.择业期间,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参加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洽谈会等形式与省内外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签订就业协议后,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

定向,委培毕业生原则上按招生时的合同(协议)就业.毕业前落实了新单位申请改向的定向(委培)生,在征得原定向单位(地区)同意,经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违约改向就业手续.

毕业生报到:

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

暂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甘肃生源毕业生签发《择业通知书》,择业期三年.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自《择业通知书》签发一个月内,由本人到生源市(州)和县(区)人事部门进行择业登记,然后每半年到县(区)人事部门进行一次未就业注册.人事部门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毕业生尽快就业.对于不按时报到登记或连续两次未到县(区)注册的,视为其已自主就业,不再按择业毕业生进行管理.

《择业通知书》换发《就业报到证》:

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后需换发就业报到手续.其中,在生源市(州)内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本市(州)人事部门直接换发《就业报到介绍信》,在生源市(州)以外落实了就业单位(包括驻生源地的及省属单位)的,通过毕业学校换发《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落户:

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就业单位介绍信,直接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落户手续.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凭《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户籍部门落户手续.家庭是非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家庭户口薄上,家庭是农业户口的,户口落到县(市,区)人事部门集体户口薄上.落实就业单位后需迁转户口的,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转手续.

毕业生调整改派:

已就业的毕业生,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改派的,必须在《就业报到证》签发一年之内.需提供的材料有:原单位退函,新单位的接收函,《就业报到证》,等.省内院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学校报省人事厅审核(兰外学校毕业生经学校同意后可由本人申报).

《就业报到证》,《择业通知书》遗失补办: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和《择业通知书》等,在截止报到期内一旦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学校申请补办.超过报到期不再补办.补办手续需提供:个人申请,就业单位或生源市(州)人事部门出具未报到证明,省级日报挂失启事,毕业学校申请报告等.

毕业生就业异地人事:

省内院校甘肃生源毕业生,与不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落户手续的外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聘用或劳动合同)的,可将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委托我省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异地,毕业时签发《就业报到证》.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为的毕业生提供相应服务,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毕业生社会保险等手续.

灵活就业:

选择灵活就业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灵活就业登记表.申请灵活就业毕业生发《就业报到证》,属于已经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户口,档案直接转到生源县(区).就业报到证签发一年内与其他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可调整改派手续.

考研,专升本毕业生就业问题:

凡专升本,考研已被录取的毕业生,毕业前如果自愿放弃升学而申请就业的,可列入就业方案,就业(择业)手续,毕业时未申请参加就业而继续升学的,不再按本届毕业生就业(择业)手续.

外省院校毕业生回(来)甘就业:

外省院校回(来)甘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到省人事厅报到,换发《择业通知书》,中专毕业生到生源市(州)人事部门报到,毕业时已落实单位的,直接到就业单位报到.报到时须携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手续.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超过一年不报到的,不再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档案和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的县(区)人事部门.已换发了《择业通知书》的在生源市(州)以外的省内其它单位落实就业,可直接到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就业报到证》.一年内在省内调整改派,由本人直接报省人事厅审核,在省外落实就业单位,回毕业学校改派手续.

诚信就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严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订假"协议(合同)"进行任何形式的"空挂".因人事或灵活就业等形式签发《就业报到证》,不再发放《择业通知书》.

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奖励政策:

每年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对自愿到贫困县以下基层及从外省引进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给予奖励和安家补贴.奖励和安家补贴标准为:非本地生源本科毕业生到老少边穷的庆阳,平凉,定西,陇南,临夏,甘南等市(州)的县级以下单位和省列贫困县就业,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研究生到市(州)以下基层就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非甘肃籍生源自愿来(留)甘到兰外各地区(包括省属驻地单位)工作的短线专业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标准为:研究生5000元,本科生3000元.从2002年开始,已有900多名高校毕业生享受了这项政策的惠泽,资金达到238万元.

开展"三支一扶":

从2003年开始,我省每年从高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部分特困家庭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从事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即"三支一扶".服务期2年.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由省财政发给生活补贴600元,并发给交通费,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几年来,共选拔了33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到乡镇事业就业,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鼓励在基层服务毕业生自主创业,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选拔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

从2006年起,我省每年选拔2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担任村(社区)主任助理工作.选拔进村(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纳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管理范围,人事档案由县(区)人事部门管理,执行乡镇(街道)干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此对象将来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在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的毕业生,当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时,可直接予以补充.

到少数民族州(县)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且符合条件并参加统一考试的,笔试成绩按工作年限每年加2分.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和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接纳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凡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 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区.

实施面向基层就业的工资倾斜政策.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分配到我省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的,其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可高定一到两档(级).其中,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的高定一档(级),其他县,市,区的高定两档(级).

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注册资本金可降低为3万元.

从2006年起,省,市(州)两级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对具有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录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全省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招考工作人员,对具有农村,社区,非公有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录用比例不低于40%.

选拔到乡镇服务的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和"三支一扶"及进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或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名时,实际服务时间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保留学籍两年.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保障面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行为,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政府代偿助学贷款制度.省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财政设立高校本科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对自愿到老,少,边,穷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工作的,正式录用后服务期限满5年以上的高校本科毕业生,代偿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本息.

三、其他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的有关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生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其中,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

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

门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帐册工本费,《准购证》工本费,税务费,税务咨询费.

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体检费,审查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

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

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出版物市场管理费.

人事,教育部门收取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

对下列行政事业收费减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减半收取,

广播电视部门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诊疗费按60%收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6]226号文件)

劳动保障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托街道和社区,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对登记后的人员提供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给予专门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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