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研[2005]072号

(2005年6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6年6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

二、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培养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助教,助研,助管和其他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七条新生入学学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第八条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1.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

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5.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入学手续的.

第十条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应按学校规定到校.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纪律与考勤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学院(系,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除批评教育外,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出国(境)进修,留学,(境)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因病请假的,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医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系,所)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应当经学院(系,所)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连续病假或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者应当休学手续.

五,休学与复学研究生因病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持医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研究生院发出复学通知,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只要符合最长修读年限的规定,就可申请继续休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因事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发出复学通知,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三条非应届毕业研究生要求出国()留学,应当向学校申请退学.退学后一年内因故不能出国(境)的,可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受理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因事休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在复学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被取消学籍,退学(不包含出国(境)申请未成行者),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转学与转专业研究生因特殊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应当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退学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累计一学年,或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两学年仍不能复学的,

2.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3.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

4.无正当事由超过四周未注册或超过四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注册手续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1.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超过四周的.

第三十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退回到原单位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八,奖励与处分学校和各学院(系,所)定期对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三条对的研究生,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九,毕业与就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2年,年限4年.3年,年限年5年),修读年限年.MBA)学制2-3年,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管理硕士(MPA)学制2年,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工程管理硕士(MEM)学制2.5年,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制3年,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全日制软件工程硕士学制2.5年,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经学院1.5学年,年,其中研究生的论文时间不少于年(境),考博,就业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校学生就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有1-2门课程不及格,或学位论文未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毕业时,各学院(系,所)要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二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当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有关审批手续:

1.如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当年正常毕业时间落实就业计划.

2.如申请延期超过一学期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十,附则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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