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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弘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西南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西校[2007]247号),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在不同时期成长,使综合考评客观化,透明化,日常化,特制定该实施细则.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学院全体在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综合考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综合素质,评优评奖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综合考评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综合考评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考评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组成.考评小组由班干部,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考评小组须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工作仲裁委员会,由含弘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全体班主任担任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所有在综合考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对本综合考评细则进行解释,对按照细则规定要求提交的问题进行仲裁,形成决议.

第六条综合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班主任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每年9月中旬集中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经学院公示后生效.

第三章综合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七条考虑不同年级的同学在学习和工作上的侧重点不同,综合考评总成绩分年级分阶段实行.大学一二年级综合考评总成绩由德育考评,课堂学习效果,拓展性素质评价三部分组成,总分119分,其中德育考评10分,课堂学习效果100分,拓展性素质评价30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考评总成绩等于德育考评分+学习成绩积分+拓展性素质评价积分*30%

大学三四年级综合考评总成绩由德育考评,课堂学习效果,拓展性素质评价三部分组成,总分120分,其中德育考评20分,课堂学习效果70分,拓展性素质评价30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考评总成绩等于德育考评分+学习成绩积分*70%+拓展性素质评价积分

没有达到含弘学院年度考核标准的同学,参加综合考评,但是不能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第八条德育考评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个方面.

对有违反班规,院规,校规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学生给予扣分,对于一学年内违纪多次者,惩处扣分累计加入.

扣分项目如下:

1.对于学院明确要求必须参加的班级,学院,学校组织或安排的活动,无故缺席每次扣0.1分.

2.凡无故旷课者(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次旷课,请假未批准算旷课),每个课时扣0.5分.

3.对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学生给予扣分,同一学年内多次违纪者(各级通报,处分的年限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扣分累加记入.

类别学院

通报批评学校

通报批评学业警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分值-0.5-1-1.5-2-2.5-3.5-54.当年度班集体,团支部,寝室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所在集体的学生干部在不加任职分的基础上扣1分,学生党员扣0.5分,一般学生扣0.2分.受学院通报批评的,在上述标准减半扣分.

5.学院通过的其他正式文件中规定的扣分项目按具体文件执行.

第九条课堂学习效果

课堂学习效果原则上为学生必修课课程成绩(不包含通识选修课程和辅修专业课程).

计算公式:课堂学习效果得分等于各门课程总成绩/课程门数

第十条拓展性素质评价

拓展性素质评价包括社会工作和学术科技(含文艺创作),文艺体育等方面,满分为30分.以0分为基础,往上加分,最后不超过30分.

一、社会工作

1.任职加分按不同职别参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考核加分.(见下表)

职务校学生会正,副主席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正(副)主席院团委会正(副)部长,院学生会正(副)部长(主任),党支部正(副)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院学生会干事,党支部委员,班,团支部委员加分值0~20~1.50~1.20~1注:考核合格,加最高分,不合格,为0分.2.任校级各类学生干部职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其对班级,学院,学校的贡献,由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对其评定加分.除此之外的一切职务不再加分(含各兴趣小组组长成员,辩论队队长,队员,在学校其他学生部门或社团任职的干部等).

3.担任职务任期原则上须达一年方能加分.因工作需要,任期为半年者加分减半,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者不加分.


4.同一学年任多职者,限加最高项职务分.

5.学生干部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加任职分,若有其他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经群众检举和查证属实的,参考情节的轻重决定任职加分.

6.除上述列表中职务外,其他职务一律不再加分.

二、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加分

1.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6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的科技创新或某单项二等奖1项,艺术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二等奖1项,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前3名1项,以第一作者在学科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会议论文除外),发明专利1项.

2.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4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的科技创新或某单项三等奖1项,艺术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三等奖1项,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第4名1项,省级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一等奖1项,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实用新型设计专利1项.

3.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3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的科技创新或某单项二等奖1项,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第5名1项,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主持人.

4.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2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的科技创新或某单项三等奖,参加含弘杯获校级一等奖(作品排名第一),校级创新实验项目第一主持人,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第6名1项.

5.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1分: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含弘杯获校级二等奖(作品排名第一),学院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

6.成果奖励积分可以累加,总分不超过30分.

7.成果认定有关说明:

A.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可按照获奖级别加分,其他重要比赛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认定(非学术或学习性质比赛不予加分),

B.文艺体育比赛中校级比赛只承认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组织者主持承办的赛事,高于校级比赛,只承认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赛事.参加学校职能部门下设机构或社团或协会或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等组织的文艺体育比赛视为兴趣爱好,不再另行加分.文艺体育不同级别加分按照如下执行:

国家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奖等3分,

省市级: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校级:一等奖1分,二等奖0.7分,三等奖0.5分,(注:由校体委办公室组织的越野赛1-10名为校级一等,11-40名为校级二等,41-90名为校级三等.)

C.成果以实际取得的成果为准,录用通知和处于公示阶段的成果不予认可,所有科研项目,以项目结题时间为成果截止时间,

D.积分成果若为多人完成,只对第一成果拥有人进行加分(体育比赛除外),

E.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所有评分过程遇考评细则中未列出情况,可提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后提出增加加分或扣分项目,仲裁委员有权对学生评议小组做出的评议决定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者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行为者,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5分以内的加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含弘学院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有对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西南大学含弘学院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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