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监控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信息系统内所有计算机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每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都是计算机安全员,计算机安全员负责本人在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确使用,日常使用维护,发现故障,异常时及时向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报告,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局机关:

1,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制度,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

2,计算机信息系统档案的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

3,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包括信息资料备份,病毒防护,系统安装,升级,故障维修,安全事故处理或上报等),

4,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外部单位的沟通,协调(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产品的采购,安装,验收及信息交换等),


5,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审查小组负责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内,对外发布信息审查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采购,验收

第四条局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采购按《采购管理程序》(江交ISO-07)及《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Linux软件推行计划的通知》粤交科函[2004]990号文执行,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按《关于转发<,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及<,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信发(2003)94号文执行.

第五条对采购的产品,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调试,加密,设置使用权限,编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档案(参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做好与使用人的交接.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审查员必须取得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局领导任命,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方面接受局领导的直接领导.

第七条计算机安全员必须经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八条由计算机信息管理员根据环境,条件的变化,定期组织计算机安全员开展必要的培训,以适应计算机安全防护和操作系统升级的需要.

第四章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由计算机信息管理员专人管理,未经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计算机房.

(二)计算机房服务器除停电外一般情况下全天候开机,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暂停联网,暂时停机等安全应急措施.

(三)计算机房服务器开机时,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7度以下,避免温度过高影响服务器性能.

(四)计算机房应保证全封闭,确保蚊虫,老鼠,蟑螂等不能进入机房,如在机房发现蚊虫,老鼠,蟑螂等,应及时杀灭,以防设备,线路被破坏.

(五)计算机房应具备基本的防盗设施,防止失窃和人为破坏.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应使用国家指定的系统软件,安全软件,并及时对系统软件,安全软件进行升级,对系统漏洞进行扫描,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系统安全.

(二)在进行系统升级,安全软件升级前,应进行文件备份,以防信息丢失.

第十一条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内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管理员,开机由计算机安全员设置,管理员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设置,不得少于六位,并定期进行变更,不得告诉他人,不得窃取或使用他人查阅关的信息)

(六)安装盗版软件,

(七)输入有害程序和信息,

(八)窃取他人或冒用他人名义处理业务,

(九)使用""手段,故意越权访问他人信息资源和其他保密信息资源或窃取,破坏储存在服务器中的业务数据和其他业务信息,

(十)未经防病毒检查,随意拷入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程序或软件,

(十一)在计算机上拷入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应用程序,占用硬盘空间,影响业务处理的速度,

(十二)将游戏软件拷贝到办公用计算机或在上班时间运行游戏软件,

(十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录入,储存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及局域网物理隔离.

第十七条凡秘密级以上内容的文件和资料,严禁在非保密传输信道上传输.

第六章软件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由局统一开发或应用的业务软件,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对统一维护的软件应严格管理,不断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诊断和排除,保障软件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各科室在本制度实施前已使用的各种应用软件,由开发该软件的公司负责维护,每次维护的情况各科室应书面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开发或应用新的软件,应先向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员申报,经批准才能应用.如属上级或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统一使用的,在使用前应向办公室申报备案.如应用新的软件对原有软件的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七章计算机使用及故障维修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开启和关闭电源,启动和关闭系统,正确使用移动存储媒介,打印机等设备,不得频繁开启和关闭电源,违反操作步骤强行关闭系统或带电拔插硬件和接口电缆,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硬件.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计算机的正常运作,任何人不得使用来历不明或未经检查,杀毒的软盘,光盘,U盘等储存介质,以防感染,扩散病毒.

第二十四条局机关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谁使用谁保养,谁使用谁维护,出现故障时,先找有经验的人员协同诊断,处理,确需委托专业人员维修时,应由该计算机使用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江交ISO-04)有关规定报修.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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