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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相关政策问答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考办《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等精神,日前,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浙江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意见》,为便于广大考生,学校和社会准确了解《工作意见》精神和自考相关政策,现就考生提出的一些问题作一解答.

1.为什么要进行自考综合改革

答:随着我省高等教育向普及化阶段迈进,继续教育,开放教育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社会公民对教育的需求日趋多元,深入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拓展和提升自考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构建,服务人才成长立交桥构架的功能,势在必行.我省的自考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6年12月,全国考办把我省列为全国7个自考综合改革实验区试点省之一.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国务院常务会议"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和全国考办《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等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2.自考大选修制政策有什么调整

答:我省从2016年开始开展基于核心课程的大选修制试点,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学科背景,岗位要求和社会需求,在相同学历层次的自考课程中跨专业选修课程,扩大学生课程学习的选择权,实现了学科体系,社会需求和学习者个性的三者有机结合.但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所以《工作意见》对大选修制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跨专业选修实践课程学分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实践课学分,如学前教育专科专业计划选修课中的实践课5个学分,跨专业选修实践课不得超过5个学分,法律专科专业计划选修课中没有实践课,则跨专业不能选修实践课.二是名称要求相同的实践课程不得跨专业选考,如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和会计专业都设置基础会计学课程,其中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浙江工商大学的实践环节考核,会计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浙江财经大学的实践环节考核.

3.自考专业计划的非书顶替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有变化.《工作意见》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教育组织考试的非书,可按专业计划规定,在自考中认定相关课程学分.其他非书,除全国考办有特殊规定外不在自考中认定课程学分.

4.政策调整后,对老考生有没有设过渡期

答: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考生利益,对老考生设定了过渡政策,即2016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的考生,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主要指委托考试和大选修制中跨专业选修实践课)和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专业计划中规定可以认定学分的各类非书,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仍然有效.此后均按《工作意见》的规定执行.


2018年1月1日后,原公布的各专业老计划不再执行,所有考生均按申请毕业当年执行的计划毕业手续.

5.我是2016年开始参加自考的学前教育专科专业考生,至2016年4月已跨专业选修了15个学分的实践课程,是否承认其学分

答:学前教育专科专业计划选修课中设置的实践课为5个学分,你2016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并在2016年6月30日前跨专业选修了15个学分的实践课程,取得合格成绩,如果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则该15个学分予以认可,如果要在2018年1月1日后申请毕业,则只能认定5个学分.

根据《工作意见》精神,2016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的学前教育专科专业考生,如果2016年7月1日后才选修实践课的,或者虽在2016年6月30日前跨专业选修了15个学分的实践课程,但不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选修课中的实践课只能按5个学分认定.2016年7月1日以后报名注册的学前教育专科专业新考生,跨专业选修实践课程也不得超过5学分.

6.我是行政管理专科专业的考生,2016年上半年取得了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自动化证书"及对应的INEP学习测评报告,还有用吗

答:如果你是2016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的考生,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可在选修课中顶1门课程4个学分.

根据《工作意见》中的过渡政策,2016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的考生,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专业计划中规定可以认定学分的各类非书,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仍然有效.

如果是2016年7月1日后报名注册的新生,或虽然是2016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但2016年1月1日后才取得"办公自动化证书"的,以及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了该证书,但不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不能认定学分.

7.委托考试还有吗

答:衔接沟通中的委托考试,2016年7月1日后不再实行.2016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的考生,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的委托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仍然有效(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否则不予认可).

8.我于2016年参加了浙江工商大学学分互认的委托考试,成绩还有效吗

答:浙江工商大学学分互认的委托考试是委托考试的一种形式.按你说的情况,如果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去浙江工商大学申请毕业手续,该成绩是有效的.

9.我是浙江工业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想参加法律专业自考,学校学过的课程,在自考中承认吗

答: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毕业生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考,可在取得所学自考专业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于每年3月,9月向当地自提出申请,经批准承认相应课程学分.除上述规定外,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自考辅修第二专业,取得全日制高校毕业文凭后,自考毕业手续时向当地自提出申请,其本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合格成绩,经批准在自考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中承认课程名称相同,学分要求相当的课程学分,但承认的学分不超过自考专业计划规定总学分的50%.具体办法按照《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执行.

你在浙江工业大学国际贸易专业计划内的课程合格成绩,经批准承认在自考中课程名称相同,学分要求相当的课程学分,但承认的学分不超过自考法律专业计划规定总学分的50%.

10.我是高中在校生,能参加自考吗

答:可以的.考生不受年龄,性别,地域,原有教育程度等限制,均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直接报名参加专科和高中起点本科自学考试,也可以选择专本连读或专升本专业.其中报考专科起点本科者需在申请本科毕业时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以上文凭.

同时,我们将积极尝试为高中学生选修课程特别是大学先修课程学习及评价提供自考新平台.学生所获学分既作为高中选修学分,也可作为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的依据,如系高等教育(大学)先修课程,进入高校后经认定计算相应学分.

11.现在很多教育形式都实行了多元评价制度,自考中有这方面规定吗

答:之前,我省在9所专修学院14门课程中开展了过程性考试的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我们拓展了评价内容和试点范围.《工作意见》规定,在自考衔接沟通,普通高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及示范学习服务中心中,对选修课程中的理论课开展统考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试点.条件成熟后,试点课程可逐步扩大到其他理论课.

参加过程性评价课程的成绩由统考成绩和过程性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 ;,统考成绩占70%,过程性评价成绩占30%.过程性评价成绩由到课率,平时表现,完成作业情况,阶段测验和综合测验五部分组成.过程性评价成绩当次有效.

12.对开展衔接沟通的普通高校还有什么政策

答:除前面提到的政策外,开展中高职衔接和自考专科专业主考学校属地化试点的普通高校,面向本校学生和对接学校学生,履行部分主考学校职责:负责选修课程中实践课的教学和考核,承担此类学生的毕业审核工作,并在其书上副署.开展中高职衔接的中职学校和专本衔接的高职高专院校,如具有符合专业实践环节考核要求的场地设备,学生规模超过50人,高职高专院校经主考学校,中职学校经主办衔接沟通的高校(或主考学校)审核同意,可作为实践环节考核基地,分别在主考学校,主办高校主持下开展选修课程中实践课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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