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奖的评选,根据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江苏省绿色建筑奖是指对在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中具有重大创新,符合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标准,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建设绿色建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设立的奖项.

第四条江苏省绿色建筑奖每年评选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五条在获得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的基础上推荐参加国家级绿色建筑奖的评选.

第六条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省建设厅负责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的归口管理工作,江苏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的日常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省绿色建筑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的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着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标准.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5万m2以上,

(2)单体高层住宅2万m2以上.

(四)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报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的住宅建筑入住率应达到70%以上.

第九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申报表》一式3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3份:

1,工程概况,

2,节能工程的主要应用技术,

3,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4,技术创新点,

5,技术经济分析,

6,能耗检测与结果分析,

7,工程竣工报告.

(三)有关资料一式3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2,验收合格证书与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相关的验收材料,

3,申报工程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条申报绿色建筑奖的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向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江苏省绿色建筑将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提出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独提出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一等奖的,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8家,人员不超过20名,申报二等奖的,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人员不超过15名,申报三等奖的,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4家,人员不超过10名.

(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负责审定验收合格证书等资质性资料的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厅有关部门,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必须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专业技术或管理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标准,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方式按多数原则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四章公示与公布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江苏省建设厅网(:jscin.gov.)上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省建设厅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异议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省建设厅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省建设厅文件形式公布.

第五章纪律

第十七条申报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向评审人员赠送礼金,礼券等手段获取受奖资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销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对已经获得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报经省建设厅批准取消其江苏省绿色建筑奖项目资格.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省建设厅向获得江苏省绿色建筑奖的项目及相应的组织和人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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