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6),《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

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

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12,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13,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五、设施设备

14,学校应当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活动室,计算机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并能够满足新课标要求.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5,学校应当设置田径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配备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器材.田径场应当建有250米以上环型跑道.

16,学校馆藏图书数量应当达到生均3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刊8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的数量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17,学校的实验仪器配备应当达到《安徽省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教秘〔2006〕194号)规定的Ⅰ类或者Ⅱ类标准.

18,学校应当按生机比不小于12:1,师机比不小于3:1的比例配备计算机.

六、办学经费

19,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

20,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运转资金.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组织机构

21,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22,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23,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

24,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5,学校应当设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

26,学校应当建立规范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其他工作的规章制度.

八,教职工队伍

27,学校应当组建适应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和管理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不高于14.5:1,专任教师不低于应配备教职工总数的2/3.

28,学校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9,学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九,附则

30,设置完全中学或者十二年制学校的,办学条件还应当达到其他相应学段的设置标准.设置体育,艺术等类别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办学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31,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本市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32,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33,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合肥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6),《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教基〔2007〕15号),《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设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

2,学校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6).学校应当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不得毗邻集贸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危险物品仓库等不利于学生学习,生活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校园绿地率应在35%以上.

3,校园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消防设施设备符合要求.校园应独立设置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二、举办者

4,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

6,农村小学,初中应设置6个以上教学班,城市小学,初中应设置12个以上教学班.小学班额为46人,初中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

7,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8,学校拥有独立的校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城市小学不低于11平方米,农村小学,城市初中不低于16平方米,农村初中不低于25平方米.

9,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小学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平方米.寄宿制学校生均宿舍面积(按住校生计算):小学不低于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4.5平方米.

10,校 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设在四层以下,初中的主要教学用房应设在五层以下.

五、设施设备

11,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应当基本配套.设置满足教学需要的普通教室和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卫生室等教学辅助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12,小学应当设2组60米或1组100米的直道跑道,或者设1个环道田径场.初中应当设2组100米的直道跑道,或者设1个250米以上的环道田径场.学校应当按照每6个班1个的标准设篮球场或排球场.

13,学校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室).生均图书:小学不少于15册,初中不少于25册.学校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

14,学校课桌椅,实验器材,现代教育装备以及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配置应当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要求,并满足教学需要.

六、办学经费

15,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

16,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相应数额的运转资金:农村小学不低于30万元,城市小学,农村初中不低于50万元,城市初中不低于100万元.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组织机构

17,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18,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

19,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0,学校应当建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规章制度齐全,工作职责明确.

八,教职工队伍

21,学校应当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组建适应教育教学管理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小学不低于1:23,初中不低于1:18.聘任的专职教师(不含返聘的退休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22,学校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附则

23,设置九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或者完全中学的,分别执行相应学段的设置基本标准,其享的资源应当按照指标要求较高学段的设置基本标准执行.设置体育,艺术等类别义务教育学校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4,在偏远地区设立面向特殊群体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具体由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5,本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

26,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7,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民办普通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证.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儿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自筹,申请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场地消防安全须经当地消防部门出具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占地在面积不得少于2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富有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积的30%.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园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用品.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饮用机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城市,县城及具备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机械和用具.

(四)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2,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与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3,纳入当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的合理布局和职教资源的优化.

二、领导机构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2,学校校长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教学行政人员,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机构.

三、师资队伍

1,学校必须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 的教师队伍,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学校聘任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40%.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教师应征求所在单位同意.

3,教职工数按每个教学班4-5人配备.学校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名,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教师的结构比例应相对合理,专业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教师数的50%.

四、办学经费

1,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出资信用的凭证(如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公正部门的公正书等).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应有总体规划,校园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和实习实训基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2,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申办时独立校园面积一般不少于15亩,并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校园面积,学生生均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4平方米,县镇及以下学校应不少于2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3,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文化课的实验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70%.

4,有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30种.

5,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6,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本设置标准适用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专学校.

(五)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除高等教育以外的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

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许可,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指导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举办者应当具有满足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需要的固定场地和教学用房,房屋产权明晰,周边环境,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办学要求.其中,自有校舍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教学面积不低于80%.

以自有办学场地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和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

禁止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当在同一办学场所,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三)举办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含高考辅导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含自有校舍面积2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自有校舍面积2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高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员就业管理人员.

(四)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拥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每个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管理人员,每个专业(课程)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

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到本机构,聘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教师或者其他职务的,应当取得受聘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

(五)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举办卫生,体育,艺术和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非学历教育机构印章,申报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为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按照《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合教〔2016〕232号)执行.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办学层次,类别(办学内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项的,应当修改学校章程,并及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未经批准,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因业务发展确需设立教学点的,举办者应当持原许可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材料,向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点具备场地,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的,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方可核准.教学点实行非学历教育机构登记地与教学点所在地双重管理,以教学点所在地管理为主.

本市以外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本市设立教学点的,应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租赁房屋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所审批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方可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学历教育机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条件,办学内容,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到普通中小学校园内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广告和其他推介材料.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2005〕3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的标准,由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确定,报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学员退学或者转学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正式开学前退(转)学的,学费,住宿费全部退还.

(二)正式开学后退(转)学的,按照未完成(剩余)学习时间与全部学习时间的比例退还学费,住宿费,最高退费额度不超过所收费用的80%.

(三)学员退(转)学时,非学历教育机构代收代管的费用应当全部退还.书本资料费的退还由双方协商.

学员在学期间因受到刑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被非学历教育机构开除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学员的退费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无故或者借故拖延退费时间.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内容),办学地点,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教学点的,

(二)擅自将办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拒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或者在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印章刻制,使用管理规定的,

(六)未向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发布 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

(七)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违反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侵犯教师或者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非学历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十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拒不接受定期检查的,或者在定期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文化教育,艺术培训,课程辅导等办学活动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非教育部门批准的组织超过核准登记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活动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移送其审批机关处理.达到办学条件的,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手续,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1年未正常开展办学活动,处于停止招生状态的,应当终止办学.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没有达到相关办学条件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3年内达到办学标准,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标准的,应当终止办学.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教社〔2004〕139号)同时废止.

类似论文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
更新日期:2024-4-25 浏览量:60478 点赞量:14617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摘 要]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当前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
更新日期:2024-3-19 浏览量:43557 点赞量:10025

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上会京专审B字(2016)第090号北京市朝阳区东方金子塔儿童潜能培训学校董事会:按照北京民办教。
更新日期:2024-7-22 浏览量:94993 点赞量:2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