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高级职晋升文系列

珠卫〔2007〕3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医疗卫生科研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大五院,省中医院珠海医院,遵医五院:

现将《珠海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传达给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并认真贯彻执行,推动我市医学科研工作进一步发展.

附件:珠海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科研工作管理水平,加强对科技项目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推动我市医学科技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防病治病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各级政府或部门立项的,与医疗卫生科学研究有关的本市范围内所有科研项目.单位立项项目和自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卫生科研应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加强开发研究,面向防病治病,推动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医疗卫生科研应树立科学,严谨,客观,求实的作风,获得立项后应及时予以开题和执行,按期结题.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科研项目申请的条件

1.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社会及经济效益的医学应用研究,基础应用研究,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等,

2.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3.本单位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本条件,研究人员,基本实验设施,实验仪器等能保证完成,

4.研究内容有一定深度,研究目的明确,原则上2年内能完成.

第六条科研项目申报者的条件

申报者(指第一负责人)必须是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合法执业,有科研能力,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科研项目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申请重点(联合攻关)项目的项目组前三名人员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除市级以上重点医学专科或实验室负责人外,其它申报者有两项以上在研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未按规定程序结题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已获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市级项目.三年内有项目执行不力或挪用经费情形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申报者必须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第八条申请者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必须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是否有不得申报的情形以及本单位对项目基本工作条件的保证签署意见.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评审

1.评审工作按照"依靠专家,科学严谨,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采取初评,总评两种方式,必要时组织答辩.

2.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的有关纪律,对申请书的内容,评审情况和专家意见等严格保密,违者追究责任.

3.项目评审中,有项目申报的项目组前三名人员应回避.

第十条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组应尽快付诸实施.市级科研项目的项目期限为2年(重大项目除外),自项目立项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的职责和职权

1.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市卫生局,资助单位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主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2.确定项目组成员及排序并经成员签字确认,项目组成员排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改动,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对项目成员提出奖惩建议,按规定分配成果奖金及项目创收提成.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需与外单位协作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协作单位联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论证及单位研究同意,签署协作协议,明确主次,双方权利义务及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应具有科研奉献精神.为保证重要项目顺利进行,获省级以上立项及资助经费总额5万元以上的市级立项项目,必要时项目组前三名可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短期全脱产或半脱产进行科研,脱产期间工资及各种待遇不变.脱产期间开展项目的调研,收集材料,预试验,实验,整理资料等科研工作.申请脱产从事科研者需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脱产期间科研工作书面安排.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及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对立项部门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及时上交.

第十五条获资助项目的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人员,科研内容,研究计划等有重大修改须及时上报项目立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获资助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登记本,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每年年终由项目负责人如实填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表及经费使用情况表,由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七条结题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一)省卫生厅课题

1.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医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论文,科研鉴定和获奖材料,经费使用报告等(一式三份),申请结题验收.

2.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材料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后,汇总报省卫生厅科教处验收核定.

(二)市科技局课题

1.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并附《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珠海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及相关论文,科研鉴定和获奖材料,经费使用报告等一式三份,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卫生局科教科.

2.市卫生局受市科技局委托,根据各课题材料内容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重大课题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者,由验收专家组签署验收意见后,送市科技局验收核定.

(三)市卫生局课题

1.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珠海市医学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珠海市医学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及相关论文,科研鉴定获奖材料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材料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市卫生局科教科.

2.市卫生局科教科根据课题研究内容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课题,由市卫生局签署"同意结题"的意见,做为核定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结题验收结果的处理

(一)被验收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通过验收,视为"同意结题".

按期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发表论文一篇以上(论文发表时必须注明承担的是哪一级科研基金项目),并提交论文复印件,已录用待发表论文需提供论文校样,如出版专着者,需提供所写主要章节复印件,项目已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专利.

(二)项目一般不得延期,但确有下乡,支边或课题负责人调往其他地区等原因,导致计划任务书已完成约定的部分任务,但资料不齐全,尚需要一段时间方能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延期报告",经市卫生局或有关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予以"中止研究".

1.未达到计划书或合同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

6.经批准延期一年后,仍无法按期完成项目.

7.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中止研究"的课题,对第一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中止研究"之日起,第一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计划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进度完成,到期须结题而未结题,或提交的延期报告未获批准,视为承担计划课题项目未完成,不能作为晋升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条件.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本着有利科研,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条件的原则.禁止挪用经费或购置与项目关系不大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各级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建立项目经费本和三联单.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科研项目经费.各项目组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明细帐,对项目支出应清楚记录并附相关单据备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立项的科研项目实行政策倾斜,从经费上重点支持.对于项目进展顺利但经费不足的项目,应以不超过1:1的比例补充匹配.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经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并经立项部门的科研管理部门审定.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科研业务费:(1)实验动植物购置或种植 ,养殖费,(2)业务资料费,(3)程序编制费,(4)论文印刷费,(5)成果评审鉴定费,(6)科研人员(含辅助人员)按国家政策应享受的与项目有关的劳动保健费(参照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执行),(7)与项目有关的科研咨询及交通费,(8)根据项目需要经单位批准的临时用工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费品购置费,实验动物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协作费:与市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30%.超过部分报立项部门审批.

5.管理费:上级拨给的科研经费,各单位可提取5%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支付科研管理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使用预算项目以外的科研经费,按财务管理制度报批.

第二十五条参加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学习班者,经费可从项目专款中支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并按规定程序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清理帐目,填报《珠海市医学科技项目结题财务报告表》,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项目立项部门.

第四章科技补贴

第二十七条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整体科技水平,促进快出成果,早出成果,各单位应制定相应办法对在科研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予以科技补贴.

第二十八条补贴范围

1.获得省级以上立项的项目,且已按期完成,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含自选项目),

3.有专利证书,科技成果已得到推广应用的项目,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的项目,

5.为推动我市医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九条补贴对象

1.对二十八条第1项和第2项的科研项目,对项目组前3名予以补贴,

2.对第二十八条第3项和第4项的科研项目,对项目组全部成员予以补贴,

3.第二十八条第5项的科研项目,补贴对象由各项目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补贴办法

对科研项目的补贴总额及对各补贴对象的分配比例,在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分配方案予以充分考虑的基础上,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组成员科研贡献大小予以确定.

第三十一条补贴经费由各项目单位自行解决,但不得挪用科研经费及重点专科经费.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报科研项目材料不实,有虚假内容的,对第一负责人予以取消立项,收回经费,通报批评及自申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立项后无特殊原因,未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在项目立项后一年内未开题的,对第一负责人予以取消立项,收回经费,通报批评及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的处理.前三名如已利用该项目晋升职称的,项目立项部门可书面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已晋升职称资格.

第三十四条因承担单位未能提供相关条件,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未能完成,逾期未交结题报告的,该项目承担单位次年不得再向市卫生局申报相应科研课题.

对结题率低的项目承担单位,市卫生局递减其次年医学基金项目申报名额.

第三十五条对挪用经费用于与该项目无关事项的,经费予以收回.对挪用经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卫生科研办法通知

珠海市卫生局办公室2007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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