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文开题报告范文

题目: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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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rdquo,,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为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文章重点讨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

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范文二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rdquo,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rdquo,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 ,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rdquo,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bdquo,&bdquo,&rdquo,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

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进度

2010.10---2010.12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

2010.12---2011.3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2011.3---2011.5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2011.5---2011.6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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