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

摘 要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额的猛增,沉淀资金的归属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沉淀资金的规模和风险,重点探讨了沉淀资金使用权及其收益的归属权问题.

关 键 词 :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 利息归属

财经大学211工程第3期金融学一般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一、沉淀资金简介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资金划出方和资金收到方之间的纽带,由于客户之间资金划出和资金收到的时间不一致,从而使得总有一部分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暂时停留,这一部分资金就被称作沉淀资金.

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迅猛发展,其交易规模急速扩大,交易额在近几年来一再翻倍.以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为例,其日均资金沉淀规模约为100亿元,如此巨大的沉淀资金规模无疑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沉淀资金的不规范处理可能会引致流动性问题,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失.另外,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监管在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障碍,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

二、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

巨额沉淀资金的使用权问题以及其收益归属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即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有权利挪用沉淀资金,沉淀资金是否应当存在有息账户中,如果产生利息或其他收益应当归谁所有等问题.下面我们从几个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解析.

国外经验

美国模式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被作为一项负债,而不是一项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它规定必须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存放在FDIC保险银行的无息账户中,将利息用来支付为每个消费者购买上限为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客户资金进行投资.

欧盟模式

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与存款银行相近的机构,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并在银行的账户中留存大量资金,与美国模式一样,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沉淀资金进行投资和非法活动.

亚洲模式

总体来说,亚洲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较晚,其法律规定和监管手段也尚不成熟,虽然各个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法规,但极少有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定量身的专门法规,沉淀资金的用途问题也尚不明确.

国内现状及法律规定

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主要有《合同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签名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0年6月14日发布并于2010年9月1日生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空白的补充,从市场准入、风险控制、监管策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央行公布的《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将沉淀资金纳入备付金的管理,并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无疑加大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缓解了一部分的风险.

主要观点

对于沉淀资金的使用权及其收益的归属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200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擅自使用沉淀资金,它只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机构.潘辛平(2007)指出,在目前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发放利息可能会引起资金大量涌入,带来新的风险,因而不适合分配利息.冯然(2009)认为,不应当将证券公司处理沉淀资金的成功经验运用到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因为证券公司是通过收取交易佣金支持企业运营的,而绝大部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是免费提供服务的,两个行业的情况不同.刘二涛、冯益鸣(2010)认为,沉淀资金在归属上属于付款人(或收款人),其所有者应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但问题是如何使这些所有者实际占有和支配有些收益.

三、总结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当在客户手中,其带来的利息也应当归客户所有.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将沉淀资金带来的收益全部返还客户是难以实现的.关于利息有无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开设无息的专门账户,因为巨额利息流可能会给金融体系带来冲击.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可以开设有息账户,但要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其利息可以用来为客户购买保险、或者返还给客户等.

总的来说,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之所以成为争论的热点,还是因为当前监管力度不够,相关法规不够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链条尚未很好的连接.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首先在法律法规上对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做出明晰的界定.在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再加上多级管理部门的配合.另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体系中的其他机构的合作,可以通过保险机构处理沉淀资金的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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