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企业的招投标难题

一个项目,立项近两年,三次招投标被废止或叫停,招投标管理部门一度为其中“投标单位行贿行为(而非行贿犯罪)是否应纳入监管”而纠结.

一个项目,立项近两年,三次招投标被废止或叫停,招投标管理部门一度为其中“投标单位行贿行为(而非行贿犯罪)是否应纳入监管”而纠结.

“对于一般的行贿行为,虽然不属于检察机关对外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但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监管中,不能局限性地套用正在完善中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记录,而应该将之作为建筑市场中的一种不良行为纳入招投标的监管.”9月27日,浙江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洁净工程的疑问

医院洁净工程也即手术室工程,是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安装工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洁净工程从前年即已立项准备上马,2009年初开始招投标,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和资格预审.同年10月21日,余杭一医洁净手术室施工项目评标开标,江苏久信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久信)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人依次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南灵镜)和江苏苏州市华迪净化系统有限公司.

爆料人称:“2009年江苏久信在省外工程招标中曾弄虚作假留下污点记录:4月13日,江苏久信参加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手术室净化工程投标活动,后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查实,江苏久信在该次投标中提供的外部企业进辽施工备案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存在作假行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江苏久信不服此项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法院依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也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并由相关部门作出详细解释.

据此,知情人士即向浙江省监察厅,省监察厅即转去省招标办责成调查处理,查明内容属实.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发改委作出[2009]96号《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工程手术室洁净工程施工招标监督意见书》.依法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久信中标资格.第一次招标至此废标.

2010年1月12日,该工程在省招标办重新评标.一家从事医疗工程建设的某公司驻杭州办事处主任孙先生向记者介绍说,当天,曾在第一次招投标中亲自出面的余杭一医负责人没有出面,改由余杭区卫生局一退休干部代表招标人余杭一医参加评标.该退休干部进入评标室后,未经评审阶段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份材料告知评标专家,结果评标专家以本次报名的四家投标单位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予以废标.于是,第二次招标流产.

4月27日,余杭区纪委、监察局接到,反映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江苏久信在之前的招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区即进行调查核实,结论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5月19日,将调查情况向省招标办作了反映,提请省招标办引起注意,依法实施监管.

7月19日,余杭一医洁净工程第三次开标,当孙先生走进位于杭州黄龙体育中心的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他发现,江苏久信和海南灵境依然在余杭一医洁净工程的投标人行列中,而他当即决定拒绝送上投标文件.中标企业污点记录累累

记者发现,爆料人指出的两家企业的污点事实,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确有明确记载.

2010年4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原院长(曾任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吴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2万元,其中先后两次收受吴骏放贿送的人民币各25万元合计50万元,为其的江苏久信等3家公司承接该院基建项目的相关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6月2日,常州市新北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吴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江苏久信除了在沈阳因弄虚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又添污点新记录.

海南灵镜公司也是连续两次“犯规”.2008年1月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受贿人民币131万余元,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中,刘松涛先后收受海南灵镜公司驻渝办事处主任曾凡贵贿赂10万元.

仅隔一个多月,2008年2月2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原副院长杨若中收受包括海南灵镜等单位在内的贿款40万元,依法判处杨若中有期徒刑十二年.

时至今年9月.浙江温州市5家医院有多起高管受贿案连续进入司法程序,包括4名院长和2名主任被起诉或被判刑.其中瓯海区检察院指控.曾任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的姜存积,于2007年1 2月在该医院洁净工程对外招标中通过李某帮助江苏久信中标,后于2009年初收受贿款30万元.姜另有多项涉嫌受贿犯罪行为.9月27日,瓯海区检察院依法对姜存积提起公诉.行贿行为理应纳人招投标监管系统

余杭一医新院区洁净工程是浙江省重点工程,为何在近两年里,连招标事项都无法定夺

浙江省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该工程之所以如此难产,关键就在于招标人余杭一医再三地准许有污点记录的企业参与招投标,因此引起同行企业的强烈反对,屡屡而导致政府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屡屡废标和叫停.

本刊记者为此多次走访浙江省招投标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与余杭区有关负责人反映的情况不同,7月19日.该办主任林亮表示,自己没有具体参与余杭一医洁净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事务,因此对于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相关企业是否存在污点记录因而是否符合投标条件,并不清楚.7月29日,正在该项目第三次开标10天公告期截止之前,林亮向记者表示:该办已得到两企业有关行贿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两企业涉嫌在资格审查期间隐瞒行贿不良记录,因此将启动调查程序,提请省发改委联合省监察厅、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启动联席会议制度,听取意见,由省发改委作出处理.对于人同时反映的两企业被疑与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串标围标”的行为,也将予以重视并调查.

截至9月中旬,经过一个多月的外调,浙江省监察厅、建设厅在重庆、甘肃、江苏等省市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确认了江苏久信、海南灵镜在当地存在行贿违法行为.9月21日,浙江省发改委、监察厅、建设厅等部门组成的招投标联席会议召开,会议通报了两企业存在的 行贿违法行为.

但浙江省招投标办公室一陈姓副主任事后表示,“吃不准”投标企业的行贿行为.在未被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纳入招投标的监管.“因此,将征求浙江省检察院的意见.”

对此,浙江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有关负责人明确回应:“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查询系统’的目的.是要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刑法》之外,让行贿人为破坏国家廉政制度付出应有的代价,从源头上预防行贿行为的发生.其主要是不准进入或限制进入市场,而当中最有效的处置办法是在一定时间内剥夺或限制其投标资格及职业资格、从业资格.这一系统的建立,拓展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惩防并重、法律监督、专门预防、社会预防、源头治理和国际合作预防腐败等六大价值.”


浙江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王建国表示,浙江是行贿违法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发源地,从2002年7月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首创全国第一份“行贿人黑名单”和“行贿人资料库”即已开始,同时也是积极实施、全面推进这项制度的根据地.2004年6月,浙江省检察院和省监察厅、建设厅一起将法院判决的行贿犯罪行为、法院受贿犯罪判决认定的行贿行为和检察机关立案后撤销或不起诉的涉嫌行贿犯罪行为等“四类行贿行为”规定为建筑市场的一种不良行为.后进一步明确规定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是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在余杭一医洁净工程招投标中,有两家企业的行贿行为已被重庆、甘肃、江苏等地法院的受贿犯罪判决所确认,符合“四类行贿行为”中的第二类情形,按规定应当作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纳入相关部门的监管范围,并由相关部门自行处置并具体落实监管措施.

行政复议“泥牛入海”

记者获悉,在浙江省医疗净化工程建设中,一度爆出“天价手术室”奇闻.2005年夏,绍兴市人民医院手术室工程以三家企业分别报价4000余万元、8200余万元和近亿元投标,最后由海南灵镜以8268万元的造价中标.

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宝成在研究余杭一医招投标纠葛后认为,在此项工程的第一次招标因故被叫停之时,监管部门就处置不当.

他认为,2009年10月21日“余杭一医”洁净项目开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久信随即因被属实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海南灵镜亦因同样原因受到取消中标资格处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相关规定,第三中标候选人应顺延成为中标人.这与浙江省发改委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浙发改法字[2009]93号关于该省青田县人民医院《施工招标投诉处理意见书》处理精神完全一致,即招标人应根据调查认定的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中的决标条款进行决标,原第二中标候选人顺延成为中标人.在余杭一医招投标中标候选人被并经调查核实后,浙江省发改委在作出的浙发改法[2009]96号《施工招标监督意见书》中,在依法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的同时,要求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这在法律依据上存在重大效力瑕疵.”

“监督意见书严重侵犯了第三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余律师表示,这次招标中,所有招标、投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程序均依法进行,没有发现符合法律法规中责令重新评标或招标的条件情形,原评标活动应认定合法有效.评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后,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其自身污点记录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正是反映了中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合法性,不能以此排除顺延的第三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就此,2月23日,人孙先生委托余宝成律师向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但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孙先生于7月致函浙江省委和浙江省发改委主要领导,就余杭一医洁净工程招投标及全省建设市场中存在的现状作了反映.9月底,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此作了初步答复,表示将向孙先生详细了解浙江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听取相关的意见建议制定相关对策.但该办工作人员孔先生同时表示,孙先生如不服省发改委作出的对余杭一医工程招投标投诉的监督意见,“可以向浙江省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或进一步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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