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医执业类别范围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修订建议

[摘 要 ]本文从我国中医专业人员的高等教育背景、知识结构、中医临床实践、中医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等方面,阐述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在中医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一起并入临床类中,划分为内、外、妇、儿、骨科等专业,并分别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将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人员分开,列入中医类别,限制使用西药等西医治疗手段;修改相关考试制度,逐步允许中医、西医专业毕业生互相报考临床类别中、西医两个方向的执业医师资格.

[关 键 词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中图分类号]R-0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9)04(a)―158―03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并于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配合《执业医师法》的实施,有关部门又颁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等相关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目前全国已经有50余万人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他们活跃在从省、部级医院到乡村诊所的各级医疗机构中,是我国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坚力量之一,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随着越来越多高等院校中医临床专业学生的毕业,将有更多的现代中医临床医师加入到这个行列中.然而,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现有《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执业类别及范围的有关规定却带给他们很多的困扰和不必要的纠纷.根据现有规定,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主要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部分西医院校中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规定学历类)和西医I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分别属于中医类别和临床类别: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样归人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同时,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这些规定在实际执业中给中医临床医师造成很多困扰,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医事业的发展.

1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不应分列,应同属于临床类别

1.1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西医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分列的弊端

1.1.1 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现有规定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分别属于中医类别和临床类别,很容易误导患者甚至某些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认为中医执业医师只能也只会使用中医中药,不能也不会使用西药等西医诊疗手段,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对将近50万以及未来更多的中医执业人员造成不利的局面,极大地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最终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1.1.2 严重妨碍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在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本来就不好,中医专业毕业生更是首当其冲.由于现行《执业医师法》等政策的限定,即中医类和临床类的分列,且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不能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即使明知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工作.西医诊疗机构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他们只能去中医院或西医院的中医科,而这些机构远比西医机构要少得多;即使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和大西北乡镇的卫生院去工作,因大多数卫生院没有中医科,一旦他们在内科或者急诊科等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医院同样不能录用他们,其平等就业权严重受侵犯.西医专业毕业生就明显不一样,他们可以选择去各种医院,中医院对他们更是敞开大门.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学生报考中医院校的热情,事实上,目前中医院校相对于西医院校已经可以说是招生困难了.因此,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中医专业毕业生平等的就业权.

1.2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师的专业特点实际上是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具有临床医学的特点

实际上,在我国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临床医师无论是从其教育背景或者是临床实践过程来看,其专业特点是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具有临床医学的特点,应一并归人临床类,并使用适当名称如“中西医结合”注明其专业特点,以便与西医临床类别有所区分.我国高等院校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中医理论基础及临床课程外,还系统地学习了绝大部分的西医基础及临床课程.以下是福建中医学院90级五年制中医学专业课程.

第一学年:医用物理学,生物学,人体解剖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国革命史,英语,医用化学,中药学,中医诊断学,组织胚胎学,医古文,中国革命史,体育;第二学年:生理学,生物化学,方剂学,中国医学史,微生物学,病理学,寄生虫学,伤寒论,社会主义建设,英语,体育;第三学年:文献检索利用,温病学,药理学,哲学,金匮要略,针灸学,自然辩证法,中医妇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儿科学,西医诊断学,中医内科学;第四学年:体育,西医内科学,中医眼科学,西医外科学,中医耳鼻喉科,卫生统计学,计算机学,内经,各家学说;第五学年:临床实习(其中,中医医院半年,西医医院半年);毕业考试: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该校中医学专业现代医学及中医课程的设置差不多是各占50%,从西医基础到临床课程基本具备,其他各个中医院校临床类专业课程(如骨伤、针灸专业)的中、西医课程设置比例均与此类似.可见,中医临床类专业毕业生除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体系的系统知识教育,完全具有同时运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完全符合临床医学的专业特点,应一并列入临床类,才符合科学立法的原则.

1.3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师的执业类别并入临床类别,有助于从法律上保障我国中医临床医师同时使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的权利

在我国,中医临床医师同时使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绝大部分的中医诊疗机构,从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到各级中医院、西医院的中医科,其模式都是中西医两套诊疗手段同时使用.这种模式的存在其实有很大的合理性,绝对不会如某些人批评的那样阻碍中医的发展,相反,这种模式促进了对中医疗效的进一步认识,从而真正做到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促进了中医的发展.由于同时使用了中、西医两套诊断标准,对于疾病发生、发展的认识更为全面;由于中、西医两套治疗方法的同时使用.才能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对比同一种疾病中、西医疗法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从而优化出最佳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以更好地解决临床问题.因此,应该从法律上保障这一模式的合法性.具有
规定学历的中医师具有中西医结合的知识结构.将其执业类别纳入临床类别中,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同时使用中、西医两套诊疗手段的权利,更好地发挥中、西医各自的优势.

1.4 海外中医师的执业范围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师

近年来,部分学者甚至是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制定者认为我国的中医执业制度应该逐步跟香港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的中医执业管理制度接轨,逐步限制中医使用西医西药.殊不知当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中医师大多属师承、自学等非学历教育类,没有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具有较浓厚的民间医学色彩,所以立法限制其使用现代医学诊疗手段:而时至今日,我国的中医师绝大多数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背景,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具有使用现代医学手段的知识贮备和能力,因此,其执业范围应该不同于上述地区和国家的中医师.

2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师和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执业范围应有所区别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生和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的知识结构不一样,两者的执业范围应有所区别.按现有法律法规,中医类别中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简称师承类)所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范围是相同的,这显然不符合临床实际情况.首先,必须承认,国家把经过正规师承培训和确有专长的传统中医师(包括其他民族医学医师)纳入执业医师范畴进行管理,允许其合法执业,对于传统医学精华的保护、传承和规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积极意义应该给予充分肯定.但是,如前所述,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师承类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师不一样,因此两者的执业类别及范围应该有所区分.师承类等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师从知识结构及专业特点来看,与蒙医、藏医等民族医学同属于相对单纯的传统医学类,可与其他民族医学一并归入“中医类”或称“传统医学类”,这一点台湾地区的经验可供借鉴.台湾的中医师考试有三种,一是“中医师检定考试”(简称“检考”),第二种是“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简称“特考”),第三种是“中医检核考试”.检考和特考的报考资格针对的就是非学历教育的人员,其中包括师承类和自学者;检核考试的报考资格是医学院中医学系或医学系毕业并修习中医一定学分等学历教育的中医人员.这两类报考人员的考试内容及资格证书是有区别的.

3 现有中医执业范围和专业的划分模糊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应按照现代医学临床科目重新划分

现有规定造成中医类别执业范围和专业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有法规,中医类(包括规定学历类和师承类)执业范围和专业只是简单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而实际上目前综合性中医院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医科大多已经按照现代医学临床科目设置方式进行了二级分科,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及骨科等,与西医临床类的专业划分是一致的,因此,现有有关中医类的专业范围分类在实际的执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必须重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划分.实际上,目前管理机关在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一栏上都是按照执业者所实际从事的内、外、妇、儿等专业填写,但是在现实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应重新制定相应法规.

4 中医类别专业毕业生不能报考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的规定是一种歧视,应逐步废除

按现有规定,在考试资格上,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而实际上,由于中医专业毕业生大多系统地学习过现代医学,和西医专业毕业生一样,经过适当的复习,完全有能力通过西医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从法规上剥夺他们参加这类考试的权利是一种歧视.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5 建议

5.1 具体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修订现行《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有关规定已经迫在眉睫,具体建议如下:①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一起并入临床类中,同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科等专业,并分别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以中医中药的使用为主,但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可使用中成药(包括各种针剂),但不能使用汤剂及针灸推拿等其他中医治疗手段.各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人员可在综合性西医院及中医院相应专业科室执业.②原中医类别为师承类中医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包括各种民族医学专业等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只能使用中医及民族医学诊疗手段,不能使用西药等西医治疗手段,但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后可使用西医检查手段.③取消原有“中医类别”中“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依照现有规定,中西医结合专业亦隶属中医类别,由于相关法规修订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已归人临床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方向,无须重复设置.④具有规定学历的针灸、推拿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执业范围可归入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⑤修改相关考试制度,西医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经过修完相关中医课程,可以报考临床类(中西医结合)方向各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同时逐步增加中医类专业的学制,由五年提高到七年,参考台湾高校中医专业的双主修制,即既修满中医课程,又修满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在此基础上允许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同时报考西医临床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5.2 修订后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

修订后,执业医师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四类,其执业范围应如下:

5.2.1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内科专业,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妇产科专业,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儿科专业,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中西医结合),精神卫生专业,精神卫生专业(中西医结合),职业病专业,职业病专业(中西医结合),急救医学专业,急救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含针灸、推拿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全科医学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病理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5.2.2 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口腔专业,口腔专业(中西医结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5.2.3 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公共卫生类别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5.2.4 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中医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笔者认为,按照这个思路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才能从法律层面上真正体现我国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才能更好地规范、指导及服务中西医临床执业实践活动,减少中医师在现实执业过程中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充分调动50多万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最终推动我国医学事业包括中医事业的全面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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