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严打”更应针对恐怖犯罪

“严打”作为中国刑事法实务界的重要举措,为中国司法史留下了难以磨灭的篇章,也因此成为刑事法学研究者的关注对象.理论界关于“严打”的专题研讨和学术论文不胜其数,有反思也有争论.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是中国刑事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同时也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的主持人,对中国刑事法的理论和实务都有重要的影响.对于“严打”,陈光中教授不仅是一位研究者,某种意义上,还是一位见证者.在“严打”三十年之际,为了给读者提供一个更加形象、更具学理性的视角,《国家人文历史》记者专访了陈光中教授.

独一无二的中国式“严打”

《国家人文历史》记者(以下简称“国历”):1983年以来,大约有三次大的全国性“严打”行动,这种刑事司法实践方式是中国特有的还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陈光中(以下简称陈):“严打”具有中国特色,国外也有类似的形式,像美国在“9·11”以后,颁布新法有些就突破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底线,如搞军事审判.但是像中国这样从重从快,涉及的案件面这么宽、持续时间这么长的比较罕见.1983年第一次“严打”是运动式的,后来总结经验,“严打”正常化了,转为专项斗争,运动色彩不太明显了.另一个特点,就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党委统一领导不限于部署动员,党委通过政法委可以直接协调各司法机关,直接干预或者参与案件的定案,这种做法我国是独一无二的.

国历:我们了解到1983年“严打”之前您就一直在做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研究,而且以一名研究者的身份调研了很多“严打”案例,那么从刑事法学的角度,现在回看1983年“严打”,哪些环节给您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

陈:1983年“严打”之前,我在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当刑法室主任,正好在做一个“刑诉”方面的课题,初衷是准备对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改革,使它更加完善,更加化、法治化.我是课题带头人,当时从国内外搜集了很多资料,调研了很长时间,正准备做总结,“严打”就开始了.8月25日党作出决定,9月初,全国人大就通过了一个“严打”决定,修改了刑法、刑诉法,把原来很多不能判死刑的罪都改为最高可判死刑.上诉期也由10天改成3天,有的地方甚至连3天都保证不了.“严打”最开始提的是“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后来在“严打”实践中,可能执法者也感到有些过头,就在“从严从重从快”前面加上了“依法”两个字.

在“严打”的形势下,我的课题只能放一放,先做外国刑诉研究,后来写出了当时国内最早的一本外国刑诉程序比较研究的专著.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在杭州等地调研时发现,“严打”声势很大,抓的人多,毙的人也多,采取的方针是可捕可不捕的一定要捕,可判可不判的一定要判,可杀可不杀的一定要杀.执行起来也是运动式的,与解放初期的镇压反革命有些类似.当时的政法委书记彭真认为证据不能抠太死,他提出“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就可以定罪.彭真的意见其实也不能算错,既使今天看来要求一个案件所有事实都清楚也是脱离实际的,但是基本事实应该指的是能够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要搞清楚.这“两个基本”下面执行起来就未必如此了,很多时候事实认定粗糙,或带有推论性质.别人和我讲过一个案例:一对男女在公园里的长凳上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女方在家人的压力下就说是被男的了,男的被抓起来,时坚决否认,说原来就认识,双方是自愿的.后来这个案件听信女方陈述就判了,结果男的一直坚持申诉.有的原来判死缓、无期徒刑或者更轻的,正在监狱中服刑,在“严打”中搞复查,认为判轻了,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明显违反法治原则.所以“严打”中有很多人是被重判、多杀了,发生某些冤案.


“宽严相济”才是科学的打击犯罪方式

国历:您是我国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参与人,这部新刑诉法理念比较现代化,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它的出台正好在1996年第二次“严打”之后,那么1996年刑诉法与“严打”有哪些关联?是否受到影响?

陈:第二次“严打”我印象很深,因为在这之前,1993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来函委托我做过一个修正刑诉法的专家建议稿,当时我还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我领着学校的老师搞了一个修改的建议稿而且附上对修改的论证理由,法工委参考建议稿征求实务部门的意见,然后形成他们的草稿,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1996年3月修正案通过,就是后来的1996刑诉法,国际国内反响不错,都认为其在化、科学化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比如说,我们在修正案中执意加入了“疑罪从无”原则,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无罪.”假设这个人是无罪的,只有证明到他真正有罪,才能判刑.一旦不能证明他有罪,即使只有一点点证据也不能定罪.它体现的是现代刑事法的“有利被告”的思想,体现的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有利于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疑罪从无”在理论界基本是被一致认可的,西方国家也普遍认同这个理念.但是我们传统上打击犯罪、实行的观念比较强,所以当时实务界不容易接受这个观点,特别是有相当证据的时候,更不会轻易放人,害怕冒放纵犯罪的风险.当时争论得很厉害,实务部门不愿意改,但是我们坚持要改,最后还是分管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亲自拍板确定要改.修正案通过后本来想大张旗鼓地宣传,后来在新刑诉法快生效前立法部门召开座谈会,王汉斌亲自参加,我在会上发言的调门很高,希望能够使这部新的刑诉法更有效地贯彻.但是王汉斌的讲话调子却比较低,我当时很纳闷,因为新法中的很多关键问题都是他亲自把关、拍板支持的,后来才知道此时内部已经决定开展严打,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二次“严打”.

国历:第二次“严打”对“96刑诉法修改”在司法实务上的贯彻执行是否有影响?

陈:一搞“严打”,刑诉法里有的东西就行不通了,对法律程序的冲击相当厉害.“严打”时公检法联合办公或者互相事先沟通,还有政法委在上面协调,三机关明显制约少配合多,强调配合完成严打任务.但是总的来说,感觉第二次“严打”比第一次“严打”理性得多,法律上受的冲击要少一些,毕竟刑诉法修正案已经在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 施了.但一线法官执行“疑罪从无”原则还是大打折扣,被不自觉地改成了“疑罪从轻”.比较典型的如佘祥林案件,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有精神病,1994年1月20日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中发现了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机关立案侦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疑点,“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在当地政法委的协调下,尽管有疑点还是判了佘祥林,但不敢重判,就判了十五年,杀人哪有判十几年的?判得轻就是因为司法机关底气不足,怕办了冤案,杀错了人.但一些疑难案件,为了社会稳定,对受害人有交代,审判压力大,对嫌犯更不敢轻放,就只好判轻一点,把命留着.佘祥林的老婆根本没死,后来又回来了,这才让真相大白,当地司法部门只好承认错判,予以平反.国历:也就是说单独依靠这种运动式的“严打”在抑制犯罪、治理社会方面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副作用,甚至实际效果也不一定理想.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科学的刑事法实践方式呢?

陈:真正控制犯罪,主要不是靠严厉打击,“严打”的历史显示,“严打”虽然也取得明显的成绩,但往往一过,犯罪率马上就会反弹.真正要想社会平安,还得靠社会的综合治理,靠整个社会环境的改善,铲除犯罪产生的土壤.犯罪的产生总是有它的社会基础,比如说失业多的时候、社会公平失调的时候,更容易产生犯罪.所以与打击犯罪相比,更需要综合治理,把社会管理好,伸张公平正义,处理好民生问题,才能治本.打击犯罪也需要有严有宽,宽严相济,从古到今都是这样,是比较科学的治安方法.“严打”是严字当头,把宽放到很次要的地位上.在“严打”的论证上,有人提出“乱世用重典”,但实事求是地说,中国从改革开放以来有犯罪猖獗的时期,但根本谈不上是乱世.还有人提出“命案必破”,这怎么可能做到?全世界不少国家重案大案的破案率也不过50%,美国、日本、德国破案率是比较高的,也就是七成多.提出“命案必破”后,一旦命案发生,政府高度重视,拼命破案,确实提高了破案率,人员普遍排查,重点审查,但发现嫌疑后,为获取证据就把人抓起来刑讯,极易造成冤案错案.这在“严打”中问题更突出.出了冤案后,司法机关又缺乏纠正的动力,实践中,被告人申诉冤屈的案件,除非发现了真凶,非平反不可,一般很难平反.现在的聂树斌案就成了一个谜,非常有戏剧性,聂树斌早就当罪犯处死了,现在一个叫王书金的另案嫌犯在时坦白自己才是真正的凶犯,结果在法庭上被告方拼命证明自己是真凶,而检察官却竭力证明他没有杀人,这种场面史上罕见.

对“严打”的反思

国历:近年来,这类争议性大的案件成为媒体广泛报道的对象,很多法学学者和媒体人都在反思,“严打”可能取得成绩的同时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人权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正当程序等.对此您是如何看待对“严打”的反思的?

陈:现在对“严打”的反思更多的在学术界,实务部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从领导层面提出反思,但在实践上却是在悄悄改变,运动式的、脱离法律框架的“严打”慢慢名存实亡.重庆的“”其实就是“严打”,带来的后遗症很大,也推动实务部门反思“严打”的弊端.

我认为实务部门的反思首先要在观念上有所改变.在观念上认识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同等重要,两者都要结合好、要平衡好.不要总强调办案需要为政治服务,中国的法律本身就是党领导下制定的,依法办事就是在为政治服务.法院、检察院要独立行使职权,党委管好干部、管好路线,具体的案件最好不要插手,不要协调,尽量确保检察权、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只有这样,办案才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国历:这样说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严打”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陈:“严打”总体而言,不能持续大范围地搞,可以在必要时针对某一方面搞专项斗争,像恐怖犯罪.我认为,现在所有的犯罪里头,真正需要“严打”的只有这一项.反恐,我们国家不是反得严了,而是防范得还不够.我在一个研讨会上讲,一旦恐怖犯罪袭击到我们的北京、上海、广州等中心城市,发生像欧洲那样的炸弹袭击,一旦出现在地铁等人群密集地区,就会让我们陷入极大的恐慌、被动.恐怖犯罪要引起高度警惕,现在我们叫做“外松内紧”,但是内部到底紧不紧,紧到什么程度,需要我们关注,不要到了真正发生问题了才体会到事情的紧迫性和严重性.我认为恐怖犯罪,在全国要严加防范,你说是搞“严打”也可以.有的人是对社会不满,未必是一种有组织的恐怖活动,但他也会报复社会,也会针对不特定人滥杀无辜,这就是恐怖,就需要“严打”,我个人持比较严厉的态度.当然这其中也需要区别对待,也要依法办案,不能突破办案程序底线.

(实习生张维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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