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法律

摘 要:互联网金融借由“大数据”时代为承载基石,将社交网络、网上交易产生的数据进行整合,做出对客户的资信判断,使用电子支付手段完成信用消费、贷款等借贷行为.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之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还存在着不足.

关 键 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60-01

作者简介:宋婉莹(1991-),女,湖北荆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特点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因素影响了金融行业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与传统互联网发展不同,通过结合移动通讯等技术互联网开始了超常规发展,在原有基础之上,其功能也开始扩大外延,大数据、云计算、新媒体等新概念耳熟能详.

(一)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相互融合,与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来办业务而出现的金融互联网所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由于是新兴的“后起之秀”,它可以让互联网机构从事金融的行为.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可以泛指一切运用互联网技术、运用互联网虚拟社区来实现传统资金作用的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P2P网贷是有所区别的,联网金融中很大的一个重头是互联网支付服务,另外还有众筹、互联网销售其他金融产品.在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占据了高位,然而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已有后来居上之趋势.第三方支付业务中,互联网主要扮演了传输资金清算信息的角色,P2P借贷与众筹融资业务中,互联网平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融资信息的合作市场.互联网金融主要具有企业虚拟化渠道电子化、信用数字化、对象长尾化几个特点.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

2014年被业界称为众筹元年,平台数量发展迅猛.统计数据显示,平台数量从1月的43家增至11月底的122家,特别是股权众筹下半年开始发展迅速,目前已有27家.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仍呈现募资成功率很低的明显特征,项目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项目退出机制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互联网金融核心问题

1金融监管机制对金融创新回应慢

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问题与传统金融面临的问题无异.一般来说,主要存在:安全保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及市场风险等.iMediaResearch的《2014上半年中国P2P平台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上半年,我国P2P贷款平台数量就已经达到1208个,总成交金额达8614亿.与火热的市场投入成对比的却是极高的跑路率,数据表明金融监管已经无法回应创新的速度.


2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不够成熟

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态度总体仍过于保守.经过了长期发展,中国的金融市场总体上来说蓬勃进步.监管虽然有所落后,但是仍在不断完善中.

互联网金融合法性分析

1第三方支付法律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肯定了第三方支付金融活动业务合法性.其中第3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据此,第三方支付行业在取得业务许可证后即可以开展支付业务,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但如何在现有框架内给予适度的监管仍需进一步制定规则.

2P2P借贷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由此看来,民间借贷有效性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肯定了民间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直接融资为主要渠道.

3众筹融资法律分析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规定的限制范围过小,公司或企业在众筹的时候就会受到制约,不超过200人和不能采用广告等方式使得众筹过程变得困难重重.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只有在此限定范围内进行融资活动,众筹融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超出限制则可能违反《证券法》,还可能触碰《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制约了众筹在国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有星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4)

[2]徐亮论网络金融的法律规制一一网络金融立法构想[J]河北法学,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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