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中正义的流变

【摘 要】在西方社会中,传统社会对正义的探索主要以崇高的德性地位为重心.近现代社会的哲学家把重心转移到了行为规范当中,弱化了其德性的地位.西方社会对自由的追求和个人主义的崇拜导致在规范之下的道德沦丧,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也使普适的规范失去其效用,当代哲学家对正义的德性重新引起重视.正义关怀的对象也在变化,一方面理性地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维度拉伸,另一方面关怀特殊群体和特殊境遇.德性的复兴注定成为当代正义的发展趋势,对特殊群体的关怀也是当代正义的发展要求.

【关 键 词 】正义;德性;行为规范;特殊群体;资源分配

在西方社会中,从古希腊时代就开始有对正义的辨析,由于该正义主要是为了资源分配不均作解释同时也往往代表着掌权者的利益,所以有学者认为其正义不能作为政治中的正义,直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消除了的体制,政治才有了发展空间.尽管如此,在西方社会中,源于古希腊文化的对正义的思考,一直影响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正义,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后的政治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其源于传统社会而发展而来的正义思想的影响.

人类社会是由价值观和兴趣爱好各异的人们组成的,稀缺资源的公平分配成为永恒且重要的话题,这注定是一个复杂的、不可能简单解决的、因人而异且与时俱进的话题,在这样的条件下谈论公平分配的政治行为,正义的仲裁便必不可少.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无论在哪个社会群体当中,都会遇到稀缺资源分配方面的冲突,而在政治利益的厮杀抢夺当中,正义支撑着社会成员不至于道德意识于争夺之中泯灭和丧失.在社会群体中,正义保证人们在规范之中能够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利益,指导社会成员在政治利益占有过程中的道德价值取向.

一、传统社会正义的思想特点

在古希腊的神话中,正义作为一种宇宙秩序,体现为城邦的法律和城邦居民的美德,神通过赏罚维护正义.普遍古希腊政治哲学家认为,正义就是按照天然的社会分工,守本分、尽天职.正义作为独立的规范,它不再是具体的“生活规划”,而是抽象的道德规范,决定着人们应有的行为的界限.基督教时期,自然正义论的哲学家主张正义起源于自然法,正义就包括在自然法之中.所以,正义是基于一种超越的前提,宇宙中先验地有了正义的基本秩序,这种秩序规定了自然的结构,也作用于社会的结构.那么,正义的行为,就是要按照这种宇宙秩序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实践.

1.正义是在为谁做主.早在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就在《理想国》书面提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他主张“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而修昔底德在与米罗斯岛掌权公民的对话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正义问题只是存在于有同等的权力坚持它的地方,强者明确地知道他们能做什么,而弱者也承认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在西方传统社会中,哲学家普遍认同正义所关怀的社会成员主要偏向于掌权者和贵族成员,弱者让利于强者也是一种正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正义是建立于政治掌权者的利益之上,不能称之为政治范畴的正义,因为它本身的正义性就受到了质疑,代表的往往只是上层建筑的利益.

2.正义以德性为重心.在西方的传统社会里,哲学家对正义探索虽然具有关于行为规范方向的研究,但是普遍更多的是把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品质、具有德性的社会秩序来展开论述.古希腊有句谚语,大概意思是:正义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在古希腊的城邦社会中,正义首要是人的一种品质,而且首先着眼于作为整体的人,然后才涉及到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按照品质而论,做正义事情的人不一定是正义的,正义的人一定会做出正义的事.伊壁鸠鲁认为,正义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要求,以此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损,“由相互约定而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相互约定,公正就成立了.”苏格拉底指出,“为规矩所认可的行动,即叫做合乎公正的行动.”可见苏格拉底和伊壁鸠鲁一样,也认为正义是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但是他更多地强调公正是一种美德.苏格拉底曾经在与别人的对话中通过具体情境和事例,迫使对手承认只有正义的人(具备公正品质的人)才能够自由而灵活地做出正义的行为.

柏拉图虽然也有关于正义规范性的观点,但是他主要把正义作为德性和社会的秩序来看待,把正义作为四主德(正义、智慧、勇敢、节制)之一.对于柏拉图来说,正义并不就是按照法律来行事,正义是一种品质的性质,正义的行为就是正义的人所履行的行为.在柏拉图的思想中,正义不是一种具体的、独立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并非一个人表现在外的完成其本分任务的行为,而是和那个人自身真正有关系的完成他本分任务的内心状态、自己的兴趣:所以合乎公正的人不允许他内心的各个元素做不属于本分的任何工作,他不允许他灵魂中分开来的阶层彼此干涉,而要实实在在地是他内部秩序井然等”就是说,符合行为规范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的人,而具有正义品质的人一定会做出符合规范的事.亚里士多德认为既有行为的正义,也有作为品质和德行的正义,强调正义的品质层面,把正义评价主要用来针对行为主体.“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作公正事情的人.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教父哲学的集大成者奥古斯丁认为每一个人必须尽其天职来符合正义之德性.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看作是对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的一种调整,是人们各种活动之间所确定的一种适当比例,他把正义看作是一种概括的德性,“只要正义能够致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性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围.”

3.以理性裁决正义.古希腊哲学中,对第一性道德原则的追寻方式就是理性思考,柏拉图设计的“光源隐喻”中,灵魂、人和城邦遵循共同的原则:和听命于理性.理性是灵魂中的视力,由理性主宰灵魂才能实现“灵魂转向”.正义秩序是理性、智慧统率和的一种和谐.德国古典哲学中,从康德开始,理性不再是世界的本源和根据.康德把终极性的reason转换成为功能意义上的rational,他所说的“理”是一种主宰性的直言命令的道德律令.理性向自我颁布道德法则,以普遍性为特点.在康德看来,在纯粹理性或理论理性领域,人的理性能力主动统摄自然世界的杂多,这是自然科学、数学何以依靠的问题,康德的解决方法就是人为自然立法.他的普遍道德规范自律的理念后来被罗尔斯转换为社会正义制度的实践约束.

二、近现代社会正义的重心偏移

传统社会的社会生产分工相对比较简单,社会中的各种关系都比较稳定,所以传统的正义一般是就人论事的德性.而近现代社会的社会生产结构和分工都有了明显的发展,社会各方面迅速发展,个体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也呈现了多样性,道德评价需要更多地针对个人的具体行为而展开,所以近现代的正义普遍是就事论事的规范,评价主要针对具体事件或行为,忽略行为主体,架空了对行为者自身的德性评价.

功利主义正义学派以自然的事物来定义道德价值,以寻求人类的道德行为规范,认为凡是正义都是“好”的:凡是能促进“好的生活”的行为和准则都是正义的,反之则是非正义的.契约论正义学派认为正义来源于契约,实际上是人的理性礼法,意志自律.从近代社会开始,正义首先是个人的正义,以此呈现出规范的性质.与传统社会的正义相比,近现代社会的正义之德性地位明显消退,更加侧重于规范的层面,其目的性慢慢过渡成为了工具性.

1.从个体主义出发.与传统社会的关于“正义维护强者利益”的思想相比,近现代的西方学家转向个体主义,不再纠缠在强者利益的辩护之上,而是对单个社会内部成员的特点进行探究,认为个人的利己心远甚于其利他心,个人利益的诱惑常常让单个个体产生利己的,尽管这样可能损害他人,这种单凭内在良心是难以控制的.“虽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同自己相比,他们对同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等他们很想恃强伤害一个人,并且也许有很多东西诱惑他们这样做.”由于利己之心非常强大,膨胀到了难以自制的地步,所以社会必须依靠强制性的手段来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遵守社会秩序,以利于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在其中安定地生存和发展,而正义便演变成这种强制性的要求.

洛克建立了偏重于个人的自我实现和价值权利的公正理论.康德认为,正义就是能够使人作为一个自由人而按照自由的普遍法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他所关注的是秩序的合理性,是人的价值观的实现.根据休谟的说法,如果特定的条件保持不变,那么正义规则起源于对通过对利己追求的相互限制体系中将要获得的普遍利益感.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支持抽象的个体论,他认为,我们讨论理性主义和理性观念应当避免把任何道德和价值因素考虑进去.在他看来,理性乃是对道德价值保持完全中立的一种思想力量.道德规范如果要普遍化、客观化其自身,就应当把价值判断排除在自身之外.人类社会进程发展至此,社会资源匮乏,社会结构发杂,人们之间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各自发展的共同空间之中难免发生权力以及利益的冲突或者是损害他人的交易,这就必须借助于正义作为道德规范来维持公共领域的有效运行,保证社会成员生活的和谐.

2.从德性到行为规范.在近现代社会中,西方政治的正义观重心发生偏移,正义作为一种美德由积极转为消极,在这种消极的美德之上,转向了以行为规范为重心.霍布斯认为正义就是恪守契约,契约表达了普遍意志和愿望.这种表达普遍意志的契约就成为了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对近代社会正义影响深远的哲学家亚当斯密认为,正义是社会的基本的、底线的规则,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具有强制性的意义.对于亚当斯密来说,正义的行为应该不损害他人,凡是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行为.如果每一个人都自由地不受阻碍地去损人利己,必定会触发伤害的情况,扰乱社会基本秩序的运行.因此,不对他人造成损害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一种平等地要求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最起码的规范,是对处于是否有利于他人之下的基本约束.“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等我们经常可以通过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可以看出,亚当斯密的论述是希望达到去恶的行为规范,但没有提升到从善的崇高德性.

亚当斯密主张正义是自由的前提,比自由更为根本,市场经济的社会所要求的自由是有相对的,是在遵循正义条件下的自由.自由如果不受一定条件的约束,就会容易损害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自由是在正义法律之下的自由,这里再次彰显出正义作为行为规范的特性.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做到的,每一个人都没有选择是否实践正义规范的自由;如果违背了正义这一行为规则,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显然,近代社会虽然人们仍然把正义看作是一种重要的德性,但是它已经慢慢失去了传统社会中的崇高地位.

现代社会的正义转向侧重于社会制度或社会结构所导致的结果的公平作为社会的正义.布莱恩巴里把罗尔斯的正义观归结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正义观影响深远,它除了继承个体行为的规范性之外,更成为对社会制度的一种要求.罗尔斯认为,根本问题不是去发现什么,而是选择什么,“选择”本身就表明了一种普遍的意志和愿望,因而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样,公平可以归结为选择状态而不是某一个人的某种东西.所以,关键在于如何进行道德选择.由此,罗尔斯的正义选择也可以看作是程序上的正义,只要通过正义的程序,产生的结果就是正义的,正义的程序就犹如评价正义的过滤器,通过正义程序选择出来的就是正义的,被过滤掉的就是不正义的.从政治的角度看,就是政治行为的手段必须恰当,而不是政治行为的结果正当.这种正义要求各种社会制度或社会结构的构建必须是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要求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与义务、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不平等分配的存在应当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而能够缩小这种不平等.可见这是在公平意义上的正义,但是它不符合“帕累托进步”,因为它并不是在保证社会成员最少受惠者能够受惠的基础上使得有能力的成员或者是社会整体得到更多的受惠,从整体的角度上来说,罗尔斯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但是它又跟社会整体的利益发生的矛盾.分配资源一般有两种并行的途径,一是把“蛋糕”做大,二是把“蛋糕”分配好.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在努力地把“蛋糕”分配好,但是它没有遵循“帕累托进步”的要求把“蛋糕”做大的效果最优化,没有去追求“帕累托最优”,这样对社会整体而言是否符合正义,我们应该保留思考的余地.无论如何,罗尔斯的正义依然是着眼于一种道德的社会制度的建构,正义仅仅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框架,在这种基本框架之下,人们才可以自由地选择其它价值目标,这种正义也是偏向于行为规范的性质,同样地削弱了正义的道德价值.

三、当代社会正义的价值变轨

近现代社会的思想中,正义的德性不断被淡化,但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张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剧烈变化,使得失去了德性支撑的规范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出现了严重弱化和滞后,以麦金泰尔为代表的当代哲学家唤起了德性的复兴.社群主义者麦金泰尔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针对规范学的正义论尖锐地指出规范的通病就是主体缺失,他力图重建当代的德性学,为正义发展的价值变轨带来了影响.安斯康姆认为,现代哲学只讨论了“法则”而忽视了“立法者”,忽视了对人的研究,这样的道德哲学是空洞的.近现代社会轻德性重规范,使正义呈现出了失衡的状态,而西方现代学的主流是个体主义,价值选择被判定为私人的事情,因而在某种意义上的价值观失去了评价标准,造成社会道德水平下降以及生活意义的迷失.

正义的价值是与其在道德生活中的地位、作用相一致的.美德或德性的稳定性远远高于规范的稳定性,美德或德性的价值远远高于规范的价值.当正义主要是以德性的性质和功能在道德生活中发生作用的时候,正义必然呈现出崇高的价值;当正义主要以行为规范的性质和功能在道德生活中发生作用的时候,正义的价值必然显得平凡、平常而丧失其在传统社会中的那种崇高性,因为人的行为是多样的、易变的,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也必然是多样的、随着人们行为的改变而改变.规范就是对人的行为约束,在这个倡导自由的年代,不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如此之高的觉悟以至于把约束当作神圣不可侵犯的规矩,当正义作为一种规范,甚至会出现有社会成员对这种约束产生消极的抵抗心理,在法律的监督下只是行为上遵守其约束,一旦有了违反约束的空间,自由的心会扩大其对约束的反感,引诱社会成员做出不正义的事情.但是,具有崇高德性意义的正义便弥补了这种缺失,这种德性可以使得社会成员心甘情愿地接受正义的安排,把“我不得不做”转化为“我想要去做”.兼备崇高德性和行为规范的正义就使得政治社会成员中,对于正义的事情,觉悟比较高的成员“想要去做”,觉悟相对还不够高的“不得不做”.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内在世界的高尚比历史所成全的文明都重要.“任何一个民族,即使它达到了最高的文明,即使他们之中出现了一些最伟大的人物,即使它的艺术达到了充分繁荣,即使科学解决了最困难的问题,――尽管有了这一切,它也不能从自己身上解脱掉迷信的枷锁;它无论关于自己,或者关于神,都没有形成价值的、真正的概念;无论它的道义,或者道德,任何时候也脱离不了外来的补充,脱离不了不高尚的限制;甚至它的德性,与其说是出于对真正完美的向往,还不如说是出于粗野的力量、无约束的利己主义、对荣誉的渴求和勇敢的行为.”道德不是一个宣布最低限度可遵守的规则,它是高尚品格的产物.如果没有高尚品格作为遵守规则的意愿,只依靠惩戒来使社会成员硬性地顺从,这样的规则也很难得到预期效果,也只能让更多社会成员钻规则的漏洞.正义不仅是我们作为个人政治行为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不仅是社会制度的原则,同时也应该是个人与社会保持秩序、和谐与统一的具有崇高性和目的价值的德性或美德,成为个人与社会在政治行为中追求的目的本身.

四、正义关怀对象的变化

从古到今,哲学家对正义的理解,从社会成员范围中也起着变化,正如科学家研究的对象一方面比以前更大,另一方面比以前更微小,哲学家对正义的研究则是一个方向从空间和时间的维度上拉伸,另一方向转向了细节和特殊群体.

1.从空间和时间的维度扩展.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之内,由于地域和交通的局限以及思想进程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群体社会中的正义一般只效力于该社会的社会成员之中.在雅典人眼中,正义原则仅仅适用于古希腊人;在古罗马人中,享受正义保护的仅仅是罗马公民.在近代哲学家的思想中,正义也是囊括本体社会成员,但常常排除了文明社会以外的野蛮人以及奴隶等身份低下的成员.自从资本主义裁,社会的出现,权力和身份配置发生了8变化,社会群体不再是像过去那样的政治独社会内部已经不能由社会成员中的某一个人来完全主宰,这样的环境为政治提供了发展的空间,政治也随之而日益提高到更加重要的地位.然而,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个年代,人们依然很少考虑整个世界范围内的财富分配正义.一方面是缺少再分配的手段,另一方面是信息传播的途径也不畅通而且非常慢,这导致了人们很少关心地球另一端的事情.亚当斯密也曾经指出“无论我们如何关心那些我们不熟悉或者没有联系的人们的命运,他们完全处于我们的行动波及的范围之外,这种兴趣只能产生对于我们自己的焦虑,而对于他们没有任何益处.”

当代人类社会与过去的哲学家所关心的社会已经大有不同,当代哲学家所关怀的不仅仅是社会内部成员,而是把正义置于对地球上所有人类的关怀之中.人类社会日益发展,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让学界普遍接受,人类社会在地球上已经逐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社会群里之间有着结构性合作的关系,所以正义也不再仅仅是个体社会内部的分配问题.人们也意识到,生物生存的资源是如此之有限,以至于我们不得不从全球范围内考虑资源分配的问题,而且还要从来时间的维度来考虑人类的不同代之间对于资源分配的正义问题,这当然也包括了政治中的正义思考,因为历史都是相互影响,承上启下而非断裂突冒的,如果不为人类的未来和后代思考,这样情况下的正义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局限,是否能称作真正的正义呢?关于这些问题,哲学家们已经在不断地探索,试图找到完美的答案,但是,根据布莱恩巴里的分析,至今还没有哪种完美的方案可以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来解决正义的终极问题.

2.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当代哲学家除了在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更广泛地探究正义之外,也有不少学派开始了在研究正义的探索之路从理性的普遍统一原则找出缺陷,转而带有感性地关怀社会边缘群体、特殊群体和特殊境遇.现代的正义支持抽象的个体论,使道德主体与他人的关系分开,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进入抽象的契约领域中,人人以自我为中心.在女性主义者看来,现代的正义忽视人类相互依赖的普遍经验,忽视传统女性的弱势群体地位,忽视了家庭生活领域的价值.从这个角度,近现代社会的正义也是关怀强者的利益,只不过它关怀的隐蔽性增强了.这是由于理性和客观性造成了一刀切模式的统一评价,忽略了特殊的境遇.

多元文化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主要针对的是经济上的弱势,因而文化上的弱势并没有纳入其正义理论的范围之内,在现实社会中,有些群体并非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可是遭受着不公正的对待,例如女性群体、同性恋群体、精神病群体、发展良好的移民群体等.面对差异性文化群体的存在,普遍主义的正义没有面对社会中存在的多样化需要和不平等,也阻碍了所有的差异性声音被有效地听到.多元文化主义者认识到,在实践当中,那些寻求容纳被压迫和处境不利群体的社会运动面临着一个“差异的两难”:一方面,他们必须不断否认在男女之间、白人与黑人之间、健全者与残疾人之间、异性恋与同性恋及双性恋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他们发现有必要确认群体之间确实存在差异,毕竟这些差异已经对他们已经造成了不公正的对待,如果继续使用普适的正义作为标准对待,反而使这些差异性群体接受不正义的对待.


我们不能把无政府看作是一种理想的人类生活状态,因为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发现一种比政治和法律更加有效的保证社会正义的结构.而用政府行为来保证社会正义,不可避免地需要讨论政治中的正义问题.作为行为规则的规范正义有其必然的意义,但当今社会中德性的复兴和关怀注定是当代正义的发展趋势.要克服这样的困境,除了需要哲学家的思考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成员导向之外,还需要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觉悟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周辅成.西方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7(9)

[2]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学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意)托马斯阿奎那.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4](英)亚当斯密.蒋自强等译.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列著作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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