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知识问答(二)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依法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深入宣传、学习和正确贯彻监督法,我刊将对监督法的部分内容以知识问答的形式陆续刊登,以供参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什么材料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根据《监督法》第21条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21条的规定,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哪些途径,每年有计划选择重大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根据《监督法》第22条和第9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以下途径,每年有计划选择重大问题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哪些方面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根据《监督法》第22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过什么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监督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谁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监督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

根据《监督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谁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机关如何报送检查情况

根据《监督法》第2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监督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对执法检查的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工作中的哪些材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监督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谁规定

根据《监督法》第2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哪些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予以撤销

根据《监督法》第3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哪些人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根据《监督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 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监督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谁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答复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监督法》第36条的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37条的规定,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谁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谁签署

根据《监督法》第38条的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有哪些处理方式

根据《监督法》第39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谁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根据《监督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哪些人员联名可以向谁提议组织关于特别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受理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如何产生

根据《监督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哪些人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根据《监督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哪些主体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根据《监督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谁提出调查报告接受报告主体根据报告,可以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43条的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哪些职务

根据《监督法》第4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撤职案应当写明哪些内容并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监督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什么权利

根据《监督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什么方式

根据《监督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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