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强险中的问题建议

摘 要:交强险实施六年多来,有力的保障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够及时的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同时也减轻了致害人的经济负担,促进了道路交通的安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交强险才实施没多长的时间,以及制度设计的缺陷和与这项法律相配套的辅助措施没有到位,在实施的过程当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关 键 词 :交强险问题 建议

一、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建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交强险条列》以及具体条款的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自这项制度实施以来,为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以及有效的补偿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减轻了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交强险的现状和问题

交强险实施以来,投保车辆逐年增加,2011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辆1.14亿辆,机动车投保率从交强险实施前2005年末的36%提高到2011年末的51%.2011年交强险经营亏损达92亿元,已连续五年半亏损.由于交强险的保费只按车辆的大类分类,实行全国统一费率,以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造成了目前承保车辆越多,保险公司越亏损的局面.现将交强险中存在的问题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限额的不足.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再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生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个方面.虽然责任限额的总数自2008年开始由以前的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有5万元提高到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由0.8万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变为0.2万元.但是由于死亡伤残限额中不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无形中加重的被保险人的负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那么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如果受害人伤残住院,将会花费大量的费用用于治疗,但保险公司最高赔付医疗费用1万元,相对于动则几万、几十万的花销,显得杯水车薪,剩余的费用将会有致害人赔付,如果致害人没有经济条件负担,费用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显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没有体现.

2、救助基金制度不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生伤亡的伤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从基金结构的来源看,主要是以提取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主,基金的来源比较单一.这项制度从2010年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也不过两年多的时间,对于如何运行、使用、管理、监督、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3、交强险市场缺乏竞争.交强险实施以来,截止到2011年末,交强险累计亏损达137亿元.我国的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但经营模式却是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经营原则与经营模式矛盾,表现为前段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由于全国实行的统一的费率,不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造成保险公司不管车辆风险大小保费都是一样的.政府的干预造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市场上没有积极性,没有竞争的动力.谁承保的车辆越多,谁亏损越多的局面.由于交强险的强制性以及保险公司没有定价的权力,造成了交强险售后服务的不尽如意,理赔难,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4、保险公司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交强险制度第八条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浮动汇率进行奖优罚劣,保费与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挂钩.车辆出事故,那么下一年的保费就会上涨;车辆没有出险,那么下一年的保费就会享受到优惠.就目前而言,各家保险公司关于车辆的出险事故的频率以及机动车辆行驶安全和事故的记录,都是各自为政,缺乏信息共享的平台,这就造成的一些违章车辆逃费现象.比如,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投保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第二年在投交强险时A保险公司就会调高投保费;此时,机动车转投B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由于一般保险公司对第一次投保的机动车默认为两年内无出险记录,从而达到了回避保费上涨的问题.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也扰乱了交强险业务经营的混乱.

三、 对我国交强险存在问题的建议

1、完善赔付项目的划分.对于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常把赔偿分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人身损害范围内,无论是手术费、抢救费、住院费还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做详细的区分,无论发生怎样的开销,只要在人身损害费用的范围内,交强险都应该赔付.但目前,我国把赔偿的项目分成了三个部分,尤其是人身损害中的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不能互相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获得赔偿很是有限,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受到很好的保障.笔者认为,交强险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的把责任赔付的限额和人身伤亡赔付的数额加以提高,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2、完善救助基金制度.首先,要制定以及完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救助资金的运行,管理以及如何使用;其次,要增加救助资金的来源,从保费中提取以及政府的补助都不是长效机制.根据发达国家救助基金的来源看,主要有危险源和危险源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从以下途径来拓宽基金的来源:从道路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中取得,这种来源即便利又可靠;同时,缴纳过路费较多的机动车必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比较长,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更高,要求承担更多的基金份额也是合理的.最后是管理好、运行好基金,要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把基金存在银行,也可以购买短期国债以及国家的特殊国库券,以使基金数额不贬值.

3、引入竞争机制.首先,国家应该把费率市场化,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规律有效的配置资源,灵活有效地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保险公司能够根据自身的特点灵活的定价,允许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低于基准保费,提供保额高于基准保额的竞争机制;同时,对外开放交强险市场,2012年2月14日中美发布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提出了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这也就意味着,交强险市场不再是中资保险公司的天下,这样能够促进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优质的服务.

4、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如今是信息化的时代,不管是从整个保险市场还是从保险公司自身利益来说,保险公司都应参与建立共享的信息平台.一方面可以了解本公司投保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信息共享,也能发现自身的不足.尤其是对那些骗保以及有不良记录的投保人再投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可以提高其费用额,以防风险的发生.

四、总结

交强险实施以来,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都在不断的完善中,尤其是交强险市场对外开放,中资保险公司可以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经验,技术以及服务,来改善公司的经营,降低公司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消费者也多了一种选择,相信不久的将来,交强险市场会是双赢的局面.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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