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

摘 要:保护弱者原则一般是作为国内法基本原则,法律上的弱者即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给与特殊保护的当事人,国际私法在其调整法律关系的方法及相关规定上对保护弱者原则均有所体现,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更是直接的体现了这一原则.而保护弱者原则无论是从人文关怀的终极目标来看,还是从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来看,均有必要在国际司法领域对其基本原则地位予以确定.

关 键 词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3-0000-01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正义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日渐增强,而弱者,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都是存在的,只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同,人们运用和追求的保护弱者及其利益的途径不同.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法律层面上探求对弱者利益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 国际私法领域中的弱者的界定

“弱者”通常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因生理、心理、社会因素等而陷于困境的人.对弱者的界定,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弱者是指同一法律关系中,由于各种原因而使其利益实现存在困难,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一方当事人.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则是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第一,弱者身份的多重性和相对性,强者和弱者是相对于同一社会或法律等关系中的向对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第二,弱者身份具有变动性,弱者的存在与很多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其身份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第三,弱者身份的法定性和独立性,法律上的弱者,其身份的取得来源于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且这种弱主要是因为市场力量、知识信息或者生理等方面与强者相比处于相对弱势,但在法律地位上可以独立自主的决定是否同强者建立法律关系,而不会依附于强者.

二、 保护弱者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有其独特之处,相应的,对弱者利益保护也会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不同之处.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则主要是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而不是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的.对于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的规范,他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很长一段时间只是停留在规范层面上的抽象保护,并没有满足为弱者提供实体权利保护的现实性诉求.

(一)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制度体现

其实国际私法中并不乏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制度性规定和法律方法选择,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发现这一体现:

1、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是对弱者保护的思想体现.出于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在特殊合同中出现了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的趋势,这在某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及一些国际条约中均有所体现.

2、“强制性规则”为弱者提供了更为直接有力的保护.随着国家间民商事交往的频繁进行,越来越多的特殊利益需要保护,于是国家开始注重以强行法、禁止性规定等强制性规范积极地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从而打破了冲突规范一统涉外民事关系领域的局面,这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融合的表现.


3、“有利原则”是保护弱者权益的另一个有力的工具.“有利原则”就是在进行法律选择时,选择对弱者有利的法律.

(二)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法律适用法》)对弱者的保护

在《涉外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冲突规范零散的规定于各项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也有对弱者利益保护的规定.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就是重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例如,在涉外婚姻家庭方面、涉外合同方面以及涉外侵权方面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从我国《涉外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国际私法正逐渐的从注重程序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在《涉外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升为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这两大原则从以前的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现在扩张到物权、侵权甚至婚姻领域;另外,该法以经常居所取代了过去的国籍住所,作为主要连接点,在多个法条多个领域中用来确定准据法.这些变化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国际私法规则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对弱者利益的关注和保护.

随着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各国逐渐的扩大了弱者保护范围,所以,我国《涉外法律适用法》虽然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但却是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法律发展趋势的.

三、保护弱者利益应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都知道,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它与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共同构成法的三要素.那么保护弱者原则能否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国际私法的适用?这个原则在国际私法规范中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一)保护弱者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的原因

保护弱者原则能够体现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其基本精神就表现在对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性的保护,而保护弱者利益则恰恰是基于主体之间后天存在的现实不平等而产生的一项原则性规范,因此,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很好的体现了国际私法的价值和精神.

保护弱者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很多的弱者.例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由于自然原因和传统因素而处于不利地位者;因为当事人的市场力量不平衡而导致的经济地位的强弱之分的各民商事主体之间以及因为知识、技术、信息等方面存在不对称而导致的强弱之分等.

因此,保护弱者原则不仅仅是国内法的精神体现,更是国际私法这一涉及国际领域法律关系调整的法律部门的实质追求,确立保护弱者原则是国际私法体系人文关怀精神实质的必需.

(二)保护弱者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保护弱者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能够起到立法准则的功效,也即用基本原则为立法者提供参考,具体规则的制定围绕着基本原则的精神,这样使得整部法律达到协调统一.

另外,保护弱者原则具有规范国际私法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功能,这样在具体法律适用时,可以以违反基本原则为由,排除冲突规范指定的但不能保护弱者的法律.保护弱者原则还有弥补立法不足的功效,由于立法者在设定基本原则时即承认了自己不可能了解所有的国际私法规则的规定,对于立法者未能预料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基本原则表达价值取向上的导向,同时允许法官对法律作出合乎时代精神的解释,授权法官完成司法立法的任务.这也就是法理学中,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而言,具有灵活性,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

四、小结

保护弱者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都已得到比较好的实现,各国的立法也日趋完善,保护弱者在各个部门法领域中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在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领域,由于各国法律的传统及发展进程不尽一致,因此往往很难得到统一,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定保护弱者原则应当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的理由,保护弱者原则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精神的集中体现.

综上所述,保护弱者原则在现代法治进程中,作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人文关怀是保护弱者原则在国际司法领域中得以确立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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