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应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如果信用缺失就会使我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已经不光是一种道德诉求,而应将其上升到一个关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法律问题.因此诚实守信已成为时代的要求.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探讨信用体制的建设.
一、立法――完善立法.使信用问题.有法可依.信用体系的建立需信用立法
社会的和谐需要法律的完善.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件涉及社会各方利益的大事,对社会有着长远和深刻‘的影响.必须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一切信用立法活动,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不得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不得在立法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有的信用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如果出现与宪法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或同位阶的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政府、企业与个人三者信用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原则.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三大主体信用.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系统的核心和支柱,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在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政府信用立法.企业信用立法,和个人信用立法一齐抓,为全面提高公民的诚信素质,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和隐私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为了切实保证信用法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必须明令禁止部门和地方信用信息相互封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使全国在信用执法方面协调配合,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必须充分保护隐私权.由于信用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权,所以必须正确处理信用信息使用与商业秘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执法――严格执法,取信于民,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严格行政执法才能确保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才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事,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落到实处.
我们应该认识到,行政机关信用缺失具有很强的扩散性和长久的破坏性,人们可能会因此失去对政府的信任,更可能会对法律失去信任.行政机关言而有信是政治和谐的前提,换而言之.行政机关的信用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机关的工作成效.一个有信用的行政部门所制定的制度,易于被人们认可并遵守,反之,就会导致“令不行,禁不止”,哪些法律规定因为不被公众认可而形同空文,永远的被束之高阁.在西方政界,政府官员如果失信于人.都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如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撒谎,被迫辞职,政府官员也好,名人也好他们有一个共性――影响力很大.对于他们的失信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会给其他公民以警示,便于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
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一旦失信于民,必要严惩.
三、司法――公正司法,让失信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让守信的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著名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法的行为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那么司法公正如何实现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一)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应将其本人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品质作为首要考核重点.
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固执正义,排除干扰,所以法官检察官的本人的信用品质应作为考核重点.
(二)法官、检察官法的要有坚实的法律知识.在办案过程中能灵活,恰当运用法律知识做到实体公正,
(三)司法公正的另一方面是程序公正,判决程序要做到公开化、透明化.让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置于阳光下,让案件当事人看得清,心里明,只有这样才能让失信者心甘情愿的接受法律的制裁,让守信者的权利得到保护.
(四)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于行政.
诚信之风的形成首先需要完善立法,使案件有法可依;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从而取信于民,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让失信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让守信的人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诚实守信会成为社会的一种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