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1999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传统交易模式得以改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购物形态,不仅在更大范围、更高效率和更多层面上实现资源配置,更因其便捷的特点而受到消费者青睐.消费者是电子商务中最为重要的交易主体,因此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研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关于电子商务的确切含义,至今尚无大众普遍接受的定论.简单说,电子商务即“商务活动电子化”,即在商业贸易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环境下,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买卖双方不谋面的进行交易行为,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和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及相关活动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广义的电子商务指联合国规定的包括契约型与非契约型的所有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发的各种事项;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契约型事务,即在线交易行为.本文特指狭义的电子商务,其特点是虚拟性、自动化、开放性、无纸化交易和无时空限制.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主体资格的界定
电子商务仅是人们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既未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未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因此现行法律中的消费者定义也能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害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特点,从挑选样品、双方协商、确认订单到支付货款,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看不到实物,因此,对商品和经营者的真实度很难鉴别,这种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被侵害
基于电子商务的自动化特点,经营者普遍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时间,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没有商量的余地.这些格式条款几乎都是有利于卖方的免责条款,并有较高的隐蔽性,如内容很多致使消费者没有耐心认真阅读,或者内容模糊致使消费者不知所云.事后若发生纠纷无法顺利解决,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权被侵害
基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特点,增加了消费者隐私权被侵害的风险.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规定,在传统消费方式中一般不涉及隐私权保护.但是,相对于传统消费方式,网购消费者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财产状况等,由于网上侵权行为监管难、隐蔽性强,一些经营者和银行就很容易为了自身的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从中牟利.另外,支付手段电子化使得付款并不安全,不法分子可能通过木马程序窃取或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消费者的财产权就得不到保障.
(四)诉讼争端解决复杂化
基于电子商务无时空限制的特点,发生争端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三包义务,但因为难以确认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消费者很难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尤其是当双方处于不同地区甚至跨国交易时,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交易习惯和法律问题,或者诉讼成本过高、举证困难.这种越跨地区和国界的交易活动,打破了传统的商业监管方式,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构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以立法形式确立并明确经营者义务
1.真实信息披露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使得经营者处于交易优势地位,消费者处于交易劣势地位.
2.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的收集,经营者取得个人信息需要经过本人同意,需要告知收集信息的理由及用途;二是个人信息的滥用,经营者不能将征集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比如转让给第三方;三是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经营者有义务对这些信息妥善保管,防止第三方非法获取.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和个人财产的安全程度,由于经营者原因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得滥用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应用广泛,可根据《合同法》确认其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具有约束力.但是也应该做出一些限制,如对于减轻、免除己方责任或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应当特别提醒,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健全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1.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2.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小、发案率高的电子商务纠纷来说仍显繁琐,小额诉讼程序是为公民提供小额权利的救济的司法形式,其特点是立案数额低、低成本高效率.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大部分是小额交易,合同履行一旦出现问题,由于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管辖不明确等问题,理性消费者会选择放弃救济.
(三)其他保护方式
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是一项浩大系统的工程,它涉及到政府、消费者、行业等各个方面,仅从立法、司法角度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其他方面进行引导,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
1.充分运用公权力,加强行政监管
完善行政机关监测技术和监测体系,保证监管阶段和执行阶段都有力进行.
2.建立信誉评价机制
网络经济存在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良好的信誉评价机制十分必要,可以由政府授权建立完善的信誉评价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这不但能够减少网络欺诈现象,还有利于构建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
3.实行行业自律
由于监管力量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地对所有违法行为实施惩戒,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如设立行业自律机构、缔结行业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