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登记》看美国政府信息公开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重视政务公开和开发利用政府部门信息的国家之一,制定了各种促进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和有效利用的政策法规.其中1935年通过的《联邦登记法》(即《美国法典》第44编第15章)与档案部门密切相关.它授权美国国家档案馆设立一个处,即联邦登记处,专门负责出版《联邦登记》①(Federal Register)日报,集中公布所有联邦机构的法规条例和政务信息.《联邦登记》自1936年3月14日②开始至今,每个工作日出版一期,成为联邦政府向公众及时、主动、统一、有效地提供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渠道.

《联邦登记》的由来和发展

1935年前,美国各行政机关及总统办公室都是通过各自的出版物分别公布它们的法规条例.但随着30年代政府文件的膨胀,尤其是机构法规的骤增,公众越来越难以判断可以在哪里找到某个行政法规,更无从了解它的颁布时间、修订或废除情况.为改变这种状况,国会于1935年通过了《联邦登记法》,要求国家档案馆负责编辑和出版《联邦登记》日报,统一公布各联邦机构颁布的法规条例,所有的总统公告和行政令,以及总统认为具有普适性和法律效力的或国会要求公开的文件.此外,它还刊登会议通知、机构活动、政策陈述等信息.1946年《行政程序法》颁布实施后,《联邦登记》还必须提供所有正在制定中的法规条例的有关信息,公布法规草案及其说明.《行政程序法》还规定,未在《联邦登记》上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得生效以及法规公布30天后才能生效.此后的20年,美国公民的意识不断觉醒,要求参政、议政和分享更多政府信息的呼声日益高涨,《信息自由法》于1966年应运而生,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文件和档案除某些法定豁免共享的信息外必须向所有人开放的原则.1974年,国会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补充,规定联邦政府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本机构的职能、办事程序、组织条例、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建制情况及其受理信息咨询与查找的具体程序、方法和项目,并且要提供方便公众查阅的信息分类索引.

在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美国于1996年又颁布了关于电子信息自由的修正法案,对电子信息的检索、公开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以解决政府信息电子化和政府对信息请求反应迟缓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问题.根据这个修正案,包括国家档案馆在内的各联邦机构有义务提供联机获取信息的系统,使公众能够利用电子邮件请求信息公开、公布和从因特网上检索信息.联邦登记办公室③随之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网站及其服务功能,《联邦登记》也开始以印刷版和网络版两种形式出版.

《联邦登记》的内容和效用

《联邦登记》日报主要公布四大类联邦政府信息:(1)总统文件.包括行政令和总统公告,具有普适性和法律效力的公告以及国会要求公开的文件;(2)联邦机构的法规条例.包括政策陈述和条规解释、实施和程序说明;(3)联邦条例草案.包括立法申请和其他预案,就草案发表意见的渠道;(4)通知.提供政府机构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信息,如听证会的日期和议程、补助金发放或拨款申请事项等.

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信息具有这样的效力:提供一份文件的说明,它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它的颁发和生效日期;明确某行政机关由国会赋予的法定权力;给予文件证据地位,它们可被法院接受,确立《联邦登记》文本为原始签署文件的真实复制件;说明将何时和怎样修订《联邦法规汇编》.

《联邦登记》日报,可以使公众便捷地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了解政府的动向与作为,监督和评议政府的活动.如:联邦政府的日常工作情况,受某个联邦机构条例制约的业务,如何参加公共听证会,如何申请补助,政府在环境、医疗保健、财政服务、出口、教育或其他重要的公共政策与举措等.

需要说明的是,《联邦登记》上刊登的任何文件均不涉及版权.美国《版权法》明确禁止联邦政府机构对自己的工作成果拥有版权.原因是:对公共文件主张政府版权与公开政府信息的主张是相违背的;公民对政府信息的了解,可以监督官员行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纳税人不应该为同一个信息付两次费用,一次为生产信息,一次为获取信息;防止政府以垄断方式使用版权.因此,公众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复制和使用《联邦登记》.

《联邦登记》的编辑方式

为了帮助联邦机构编制准备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文件,联邦登记办公室出版了一本《文件起草手册》,具体明确了联邦条例、条例草案、通知等几类联邦登记文件的书写格式,以及它们的标题、摘 要 、相关资料、补充信息等的编写方法和格式.《联邦登记法》也详细规定了政务信息备案、汇总、编辑、公布、意见反馈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按照《联邦登记法》的规定,应予公布的政府信息必须及时从各制发机关汇总到联邦登记办公室备案,再通过电子版和印刷版的《联邦登记》统一公诸于众.为保障及时准确地传递文件、加强监督机制,《联邦登记法》还规定各机构每次向联邦登记办公室递送文件时,必须标明递送的具体日期和时间.除非文件存在某些问题,联邦登记办公室应在收到文件后的第3个工作日予以公布.此外,公众也可在制发机关的公共网站上查到还未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新条例.不过,一个条例的生效日期要依据它在《联邦登记》上发布的日期,即发布后的30天.

按《联邦登记法》的规定,各联邦机构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发布草拟和制定法规和条例方面的消息,说明公民发表意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公众可据此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直接以书面或口头(参加听证会)形式就某项草案发表意见.不过,公众就《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文件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应直接向发布该文件的机构提出咨询或质疑.当政府机构在《联邦登记》上发布最终的法规条例时,必须说明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和就此做出的任何修改.任何人通过浏览《联邦登记》便可一目了然地掌握规章的制定过程、修改情况以及修改的原因乃至公众的建议、意见和争论的焦点等.

总之,《联邦登记》作为汇集和发布联邦政府和总统颁布的所有规章条例的日报,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机关的核心“文件”,是沟通政府与公民、实施政治、服务公众所必不可少的通道,它促进和保障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有效利用.


注释:

①也有文章译为《联邦记录》、《联邦政府公报》.

②1936年到1972年期间,《联邦登记》周二至周六出版,周日、周一、联邦假日及假日后的那一天不出版.自1973年以来,周一至周五出版,假日停刊.

③联邦登记办公室为国家档案与文件局的一个职能部门,成立初期称为联邦登记处,1959年2月6日改称现名.它的法定职责是:向公众提供总统文件和联邦法规条例的正式文本,发布有关联邦机构本身及其项目和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使公众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协调美国选举团的工作,监管宪法的修订过程;与政府印刷办公室合作,向公众提供一系列出版物,如:联邦登记日报、联邦法规汇编、美国公法、美国普法、美国政府手册等,并负责编制联邦文件索引.

参考文献:

1.Federal Register (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_register)

2.Federal Register Act

(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_register/public_laws/acts.html#fra)

3.A Research Guide to the Federal Register And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by Richard J. Mckin-ney (http://www.llsd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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