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略探析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已成为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也逐渐成为高等学校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本文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现存的问题入手,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重点阐述了对高校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措施.

关 键 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因其所具有的学科、人才、信息和学术环境等优势决定了它是产生新知识、新理论的沃土.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最重要来源之一的高等院校,参与或独立创办知识密集型高科技企业,已经成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科技成果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已成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高校或通过技术转让,或作为无形资产,或采取产学研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总之,依托自身的科技优势,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学研的结合过程中,无一不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如果管理不到位,势必造成资产的流失,因此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防止知识产权流失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目前,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对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还不规范,知识产权流失已成为当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流失的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如人员流动、科技合作、非法使用等;流失的原因也十分复杂,主要有专利保护意识淡薄、经费缺乏、约束机制不明确、管理制度和机构不健全等原因.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不足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并完善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提升到了新的重视高度.但是由于过去长期实行的科研立项、鉴定、评价、奖励制度所造成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很多高校的科研人员的考核、职称评定等都与发表的论文数量挂钩,科研成果主要以论文发表的形式公布于众,并不重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取得、成果的保护.而且,在高校中真正了解和掌握上述法规的教职员工并不多,致使高校的科技人员在科研和课题研究过程中,埋头自我研究者多,关心课题知识产权保护者少.当一项科研项目取得进展时,项目产生阶段性成果时,便匆忙将其研究方法和取得的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之于众,从而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可见,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已经成为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专用经费.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尤其是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要缴纳申请费、实审费、授权登记费和维持费等各种费用,还要缴纳机构的费.如果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需用上(数)万元.目前,高校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费用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课题完成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因此,课题任务一旦完成,专利维持就显得很困难,而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以专利权人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来维持的,对一些有前景的专利而言,由于课题组无法按时缴纳维持费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权,使其成为公有技术,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它的审查周期长,往往需要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授权,其效益的体现需要更长时间,如果仅由课题组决定专利权维持与否,就很难有效地保护高校的发明创造成果.近些年来,高校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比例相当高,这与无知识产权专用经费有着密切的关系.还有部分高校存在图名不图利的思想,对科技成果只统计专利申请的数量,并不管专利权是否有效.

(三)侵占高校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缺乏具体的约束机制.虽然我国的《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和非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概念和所有权的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无意或故意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发明创造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教师和科研人员觉得这项技术成果是自己研究出来的,觉得自己就有处置权,随意或故意将职务技术成果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导致产权不清、高校知识产权流失.我国专利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将执行本单位任务、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为界定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的依据.这种规定把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一律列为职务发明创造之列,忽视了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是发明人、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我国高校经过多年发展和国家资助,不但拥有大量国内外先进的科研设备和科研资料,而且聚集了大批的具有科研能力的人.由于没有在科研过程中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大量的科研资料、科研数据掌握在科研人员的手中和头脑中,一旦科研人员跳槽,将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机制上的缺失,已经成为高校知识产权流失问题中的“短板”环节.

(四)管理制度和机构不健全.尽管国家先后颁布了《科技进步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但是至今仍有很多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缺乏统一的领导,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而且,多年之前制订的一些法规已经明显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高校就不能迅速做出反应,运用法律、政策手段科学合理地来保护高校和教师的利益.另外,我国还有相当比例的高等院校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高校领导层和一般管理者大多数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一般是学校的科技处代管,而其管理活动仅仅限于一般的日常事务处理,这就造成了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水平低、漏洞多.

专利申请及其授权的数量是衡量高校科技创新水平和实力的重要指标,国家统计局已将每万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数量列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尤其必要.目前,高校对科研活动中获得的智力成果一般采用(下转第45页)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学术论文论著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秘密管理等方式.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高等学校必须采用科学的手段来管理知识产权,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明确界定和保护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并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规范化管理,如申请程序、专利费用交纳、专利权维持与放弃、转化实施与许可等,切实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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