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发房地产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运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和资金是制约开发商的最重要因素.再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联合开发应运而生.联合开发作为纽带,促成了资金和土地的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联合开发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且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因此,如何更安全、更有效地发挥联合开发的优势,避免联合开发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课题.

1联合开发的特征:

1.1联合开发的内涵和外延: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设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运行房地产项目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1.2联合开发的法律特征:

1.2.1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②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1.2.2法律关系复杂.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2联合开发规避法律风险的途径

2.1组织保障: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规定,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2.1.1组建新的法人.即双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是责任明确、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

2.1.2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一而足,其职责是协调双方的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作为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对立承担民事责任.

2.1.3不成立联合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以上三种组织形式在实际应用中,应以第一种较为稳妥,对规避联合开发的法律风险是有效的合作方式.

2.2合同保障: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

2.2.1要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争取做到”“大约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2.2.2对双方分得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体位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世纪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2.2.3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2.2.4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实表达合作的意图,而不能借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之明,而行借贷之实.例如某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出资方仅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当然要高于原出资数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要倍加注意.

2.2.5联合开放房地产合同由于需要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结束语: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个系统工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要求很高,实际开发过程中,在受到土地或资金等制约时,采取合作开发的形式可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只要合作各方能够采取合理、合法的组织形式,签定合法、完备的合作合同,有效地规避合作开发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就能更好地发挥合作开发的优势,即使合作各方获得了各自的利益,又为社会的房地产开发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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