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文合理与著作权管理

摘 要学位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有利于发挥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公益性开发涉及论文作者、学位授权机构、论文单位、资源用户等多个主体与多层结构,著作权权利关系较为复杂,只有把握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明确著作权权利主体,加强著作权管理,才能向读者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服务.

关 键 词学位论文高等教育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58-03

学位论文(这里主要指研究生学位论文)作为智力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开发利用学位论文有利于发挥其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学位论文公益性开发和商业性开发两种服务模式.公益性开发一般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公益组织通过图书馆等非赢利机构,无偿地向读者提供学习和科研交流的文献资源提供的服务,在此过程中,涉及论文作者、学位授权机构、论文单位、资源用户等多个主体与多层结构,处理这些关系的基础是著作权(又称版权)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因为学位论文这一著作权作品的特殊性,权利关系处理较为复杂,对开发利用的程度、效果和效率等的提升有着深刻的影响.学位论文公益性开发,需要把握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明确著作权权利主体,加强著作权管理,才能向读者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这是行政法规对于学位论文提交和保存的明确规定.一般地,研究生须向各类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版本和电子版本,为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公益组织管理和开发学位论文提供了物质基础.

学位论文公益性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满足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馆的作品,或是使用者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而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从中看出,构成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而学位论文不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其不同于一般著作权作品的特殊性.那么,学位论文公益性开发利用何以能以合理使用作为法律基础呢

“合理使用本质上是无偿使用,其立法目的在于减少任何使用都要取得许可的麻烦,同时也是对著作权设定必要的限制”,“在著作权法领域,合理使用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在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两分法下,“合理使用的规定并非直接针对使用者的利益,而是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从而给使用者造就了一种客观权利”.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对于合理理使用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使用目的正当,不具有商业性质和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合理使用范围根据被使用作品的性质来确定,包括未发表或已发表的作品、虚构作品或纪实作品、视听作品或印刷作品等,法律所要求的合理使用应是适量摘用、有限复制的非实质性使用.虽然学位论文属于未公开发表论文,但作为著作权作品,它与法定合理使用具有适应性,不仅有纳入合理使用范围的理论和经验,而且也有此限制主观权利以造就客观权利的社会需要.

公益组织为了便于对学位论文进行管理和开发,规定学生须提交其印刷版和电子版,并签订使用协议,这种提交带有强制性,其协议也属于格式合同,同样具有强制性.基于学位论文资源管理和开发的需要,基于社会公益和学术资源共享的需要,这一强制性具有使用目的“正当性”,法律规定的“扩张性”,“并不给作者支付报酬”.如果图书馆等机构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而复制学位论文,或是出于科研需要而将学位论文编目后建立阅览室以供阅览、查询,适当将学位论文纳入馆际交流,提供优质信息资源服务,但不提供外借和复印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这些行为都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利用的范围.

公益性开发进行合理使用的关键在于对其法律边界的把握.从理论上讲,“在大陆法系理论中,使用者根据合理使用规定所获得利益是法律规定的反射效果,属于客观权利的范畴.它的范围受到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使用者既不可能转让该客观权利,又没有实施该权利的独立诉权.在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中,使用者根据合理使用所拥有的是一种特权,它仅仅表示使用者没有不得利用该限制或例外的义务,没有赋予其他个人以不得妨碍或者协助实现合理使用的义务,也没有赋予使用者以直接的救济请求权.”在保障为正当目的而使用著作权作品的客观权利时,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权益给予了限制,这一方面保证使用者实现了对学术资源、信息传播利益的分享,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也可以从其作品的开发利用中实现一定的权益.从司法实践来看,2007年8月,王长乐等6位博士提起诉讼,状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学位论文著作权,后又有1100多名博、硕士先后提起学位论文著作权侵权诉讼,尽管万方数据公司声明其制作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公益性质,但仍处于被动境地.从中可以解读,合理使用必须是非实质性使用,不能以剽窃取代引用,以新作品排挤原作品,使用作品不得用于营利活动,同时也需要获取著作权人的支持,这对于学位论文的公益性开发具有重要意义.而司法中学位论文著作权诉讼案件不断也表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管理的问题依然值得深入分析和讨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没有明文规定,各高校也大多站在自己的利益立场进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对于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规定并不统一,学界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也未达成共识.学位论文著作权主体不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模糊,对博、硕士权益保护不够,导致诉讼不断,增加了开发利用的成本,不利于向使用人提供更好的资源服务.

目前,我国高校对学位论文的利用、管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学校制订相关的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如《南京大学关于保存、利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等,二是学校与学位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如《兰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使用协议书》等,从法律上看它们都是版权使用授权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各高校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界定存在差异.有的高校明确规定作者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有的高校则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学校所有,也有部分高校界定了学位论文版权归属个人或学校的不同情形,或归属于作者或归属于学校.由于学位论文著作权相关规定不明确,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许多学者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主体认定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1)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学生本人,(2)导师对学位论文的完成给予了指导,著作权应归学生与导师共有,(3)学位论文的完成利用了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学校的科研设备设施,或是利用了原工作单位的科研设备设施,属于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6规定,著作权为学校或工作单位,但学生享有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独创的“表达形式”,但并不保护作品内容本身与思想,所以辅助工作者不能成为该作品 的作者,不能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对于学位论文利用了学位授权单位或是原工作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其权利主体的归属就有些特殊.《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对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些法律规定往往成为一些研究坚持学位论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高校的依据,现实中也的确有部分高校将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高校.我们以为,学位论文的创作并不是由学校组织、主持,也不代表学校意志,论文完成后,也不由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属于法人作品,而职务作品应当是作者工作的正常业务活动所必须,学位论文即便是参与导师或者学校的课题,由学校或原工作单位提供各类资助,但这并不成为构成职务作品的要件.法律也只是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给予认定,但并没有规定学位论文成为职务作品.所以,诸多研究更倾向于认为,“一般情形下,学位论文应当是学生的个人作品”.对于利用求学单位或是工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学位论文者,“其著作权应归作者本人所有,但其所在的高校应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前已有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言的,而学位论文则属于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因此,公益组织对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没有获得相关授权,那么这些组织本身就处于侵犯学位论文作者著作权的风险当中.2000年以后,我国学位授予单位逐步要求拟申请硕、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提交学位论文时附加版权使用授权声明(有的称为“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论文使用授权说明”等),尽管名称不同,实质都是版权使用授权协议,均是学位授予单位拟定的格式条款,硕、博士签名确认,通常作为版权页的内容与论文正文装订在一起.理论与实践中,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未曾统一认识,这表现在或者说也影响了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中著作权归属的不明晰,除此之外,多数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内容简单、模糊,缺失选择性条款和权利行使的授权约定.在高校中,许多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规定“授权学校将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同意学校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究竟是何种数据库,并未明确,不同方式则可以理解为任何方式,权利行使约定不明,容易造成对著作权人权益的漠视和公平的缺失,进而导致侵权纠纷.

如果没有处理好学位论文版权问题,那么在开发利用中很容易出现法律纠纷.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作者版权,作者将不愿积极主动支持学位论文的公益性开发利用,也会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益组织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学位论文,向使用人提供更好的文献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位著作权的管理.

目的,以图书馆为主要机构的学位论文公益开发利用,已取得较大进展,“有的图书馆开辟了学位论文文库阅览室,为读者提供包括学位论文在内的纸质版学位论文阅览服务,建立了学位论文全文影像资源库,提供学位论文全文前24页的展示浏览.部分高校提供纸质论文借阅和复印服务,也提供原文传递、馆际互借服务.”仅仅通过图书馆阅览的方式来介绍博士论文,读者面还是非常有限,为此,有研究建议,学位论文开发利用需要“扩大范围”,“国家图书馆现在的书目数据可以通过题名、作者、导师、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时间这些信息检索到相关论文”,全面揭示信息,以促进资源共享.针对学位论文版权出现的问题,公益组织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原有著作权政策,更有研究认为为充分开发学位论文的有用价值并平衡各方利益,“建立健全专门的学位论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有研究主张借鉴欧美高校的普遍做法,“建立基于时限性和区域性的强制公开制度”

为了促进学位论文资源的传播,提高学位论文公益开发的程度、效果和效率,促进科学进步、资源共建共享和服务社会,鼓励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积极支持公益开发利用,并保障开发利用的有序进行,需要把握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在著作权归属、版权使用授权声明、结合市场机制等方面加强著作权管理:

(1)明确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在美国,很多大学的网页和研究生手册上就明确写学位论文的归属原则.比如麻省理工学院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规定,学位论文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属学生,但有些研究受资助完成或利用重要设备设施时,学校也拥有部分权利:利用规定有版权限制的设备和设施完成的研究而写出的论文,著作权归学院,学生拥有署名权,利用学院的没有版权限制的设备和设施完成的研究成果,著作权归学生.(2)规范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鉴于学位论文作为著作权作品的特殊性,学位论文开发利用,应以获得作者授权为前提,以减少后续工作的法律纠纷,并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声明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之一.版权使用授权声明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应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利益,给予著作权人多种可选择性条款,允许著作权人选择论文的公开方式、利用模式、传播范围、期限、报酬等,保证声明内容是著作权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保证学位论文的开发利用只能用于个人学习与研究的目的而不允许用于商业出售,电子学位论文或通过馆际互借获取的学位论文不能作为图书馆馆藏资源提供外借或复印服务.(3)履行对著作权权益的合理注意义务.在因应新技术的挑战、调整著作权制度的过程中,适度保护作者享有的权利的原则是不变,对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的原则也是不变的,“包括被控侵权行为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人的权益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不论是通过积极的行为还是不作为,都将构成侵权”.学位论文管理人员有必要加强著作权的学习,提高学位论文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承担起尊重、保护、限制、管理、传播著作权的职责.(4)优化学位论文开发的市场机制.学位论文的公益性服务也存在市场,也可以有合理的市场机制与投资回报.建立和加强不同开发方式之间有效合作,通过外包方式,采用市场推动,有助于实现公益性服务目标,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反而可以相互促进,只是应注意这些市场回报不能用于分红,而应服务于公益事业,从而进一步促进学位论文资源的开发利用.(5)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研究认为,无论数字图书馆联机用户从网上下载1篇学位论文后是通过有形载体制定了比较稳定的复制,还是仅仅存入用户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都构成了作品的复制.高校图书馆间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也构成了对学位论文的发表和发行.如果公益组织以网络出版方式开发和利用学位论文,必୒ 2;离不开将学位论文上载至网络服务器,这也就涉及到了学位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因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既包括内容服务的提供行为(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亦包括技术服务的提供行为:直接上传内容并进行交互式传播、链接或搜索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等不直接上传内容的网络传播行为、非交互性传播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学位论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论文是否上载、何时和何地上载,以及使用人获取该学位论文资源的方式,如果对此约定不清或保护不力,势必损害著作权人财产权益,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在学位论文公益性网络开发利用过程中,公益组织机构应采取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加密等措施,防止学位论文被非法用户获得,防止学位论文在开发利用中非法使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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