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的离合

摘 要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观点的概括,分析不同阶段法律和道德的离合.

关 键 词法律道德自然法学派

作者简介:杨卉,宁夏大学政法学院零九级法学理论专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97-01

正像历史是在合力中前进的一样,法律始终在道德的正负激流冲荡中间向前迈进.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否清晰,道德对法律独立性的影响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

一、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呈现为封闭、独立、自洽的体系.这构成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这一核心命题的基本内容.哈特认为:“判决可以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中逻辑地归纳出来,而无须求助于社会的目的、政策或道德.”R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律需以道德为基础,体现道德的要求,如果法律违背了道德时,就可以不予遵守.富勒认为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能称为“法律制度”或者勉强承认其法律资格,但人们拥有了抵抗其的权利.庞德明确指出,“立法活动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因为立法活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立法者内心的道德观念外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S沃克曾指出,“道德为法律的实施规定了界限,即使是实在法,也不能漠视道德等不仅如此,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该法官的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T

二、法律和道德不同阶段的分离

(一)以富勒和哈特为代表的阶段论战

富勒认为法律本身就具有道德性,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法律,道德不但是法律的合法性基础,而且还根据判断的需要经常地补充到法律之中.哈特认为:“富勒所作的一切只是使得法律更加有效率,而不是更加的公正.”哈特把法律和道德分离,第一,法律和道德的分离是法律和道德的性质决定的;第二,法律和道德只有分离,法律才能够不受本应是什么、应当发展的趋势或反映哪种意识形态、应当起何种社会效果的影响,才能够用明确的标准来描述和陈述.法律和道德区分的原因:第一,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必然会因为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不明确而受到损害.适用机关便可以适用其认为的与集体道德相一致的道德准则.人们会对遵守何种行为准则而疑惑,以至法律不具有本应有的教育和预测作用;第二,如果只有符合道德准则的法律才是人们能正当地遵守的法律,那么必然会使人们盲目地服从或不正确地抵抗法律.其三,法律所保护的人身和财产的自由必然受到集体道德的侵犯.


(二)二战后实证主义法学派向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倾斜

受到纳粹暴行的影响,实证主义法学者或多或少地修正了观点.哈特指出:“虽然任何时期的法律都会受到集体道德的影响,但并不是法律的效力标准是体现这种道德.”法律和道德是联系的,可它们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哈特认为,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只是因为其是如此的不正义,以至于不可以适用和服从.哈特对“法律”概念采用的是“广义的法律”概念,无论是良法或恶法均是哈特所谓的“法律”.自然主义法学派对“法律”概念采用的是“狭义的法律”概念,将法律的效力性和法律的道德性混淆,认为法律不具有道德性必然不具有效力性.哈特认为“狭义的法律”概念有局限性,使法律道德性和法律效力性上的许多问题都无法回答.所以在研究“法律”概念问题时,必须将法律的道德性与法律的效力性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问题区分开来.哈特强调:“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只是因为它是恶法而不具有法律本应有的效力性.”从哈特的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规范的层面上,法律与道德仍然不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没有道德性的法律仍然具有法律的外壳.自然主义法学派针对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论进行了反驳:第一,“法律”概念本身就应该包含着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认为法律和道德不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也是达不到的;第二,如果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必然会导致道德上的很多问题.第三,只有保证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才可以防止和杜绝“恶法”的制定.法律与道德分与离的争论似乎永无休止,一直继续着.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站了上峰

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法律和道德在观念上愈渐分明.法律所确立的诸项原则和技术是与以道德为审判格格不入的.边沁和奥斯丁都说明过两个简单的道理:其一,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U道德位于人们的内心,即使在同一特定的时空内,由于道德具有个体性,每个人之间的道德观都有可能不同,以大多数人的道德标准来要求少数人的行为,有失公平.

(四)现代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迎合了个人价值的追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后现代文化的膨胀,现代社会更侧重保护个人的私权.传统主流的道德观对法律的左右,应逐步为法治观念所挣脱.法律与非基本道德的分离,不会导致法律失去权威,不会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法律不是道德,意味着法律要受道德的评价,保证了人们对法律进行评价的自由.对于立法者、法律适用者,如果可以轻易将道德影响法律,那么他们的权力就是可以无限扩大的.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是百害无一利的.对于按照主流的道德生活的百姓来说,道德对法律的过度影响,使得法律不可预测、不明确,失去了法律预防犯罪的功能的同时也失去了法律本应有的威严.

注释:

PQ尹伊君.法律与道德:“分离”与“反分离”的困惑.学习与探索.1989(4-5).

R[美]德沃金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5.

S[美]庞德著.张文伯译.法律、道德与正义.台北:台北监狱印刷厂.1959.30.

T[英]戴维沃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521.

U[英]哈特著.支振锋译.法律、自由与道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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