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培育的

摘 要: 新时期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培育必须紧贴时展的要求,必须紧扣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实际,必须以全方位系统性的工程来展开.应坚持倡导性原则、群众性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正强化激励原则.当前应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建立全国性统一立法和建立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等.

关 键 词 : 新时期; 见义勇为; 社会风尚

中图分类号: D6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3-0067-04

Ponder Over Cultivating Heroic Social Fashion Thought in the New Period

LI Jian-de

(The Political Institute of Liberation Army of Xi’an, Xi’an 710068, China)

Abstract: In the new period , development of the main social Samaritan fashion must be close to the deman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imes, which must be based on the moral level, carried out by prehensive systematic engineering. Stick to the advocating principle, mass principle, bin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principle, plus enhancing the motivation principle. At present, it is essential to strengthen the socialist sense of honor or disgrace educ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publicity guidance, and to establish a national unified legislation and establish corresponding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tc.

Key words: the new period, Samaritan, social fashion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人道主义、后现代主义等多种社会思想相互碰撞,人们的价值观处于多元纷呈、紊乱不一的状态.社会环境的宽容开放,传统道德规范的影响力、凝聚力有所下降,使人们选择的独立性增强,自由选择的空间进一步拓展.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培育必须紧贴时展的要求,必须紧扣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实际,必须以全方位系统性的工程来展开.


一、培育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倡导性原则

著名学家魏英敏说,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必须立足于和面向社会生活实际,考虑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接受程度和觉悟程度”.[1]“道德的劝诫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目的在于唤起人们的良知,而不是‘用棍子把人赶上天堂’”.[2]在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培育上,我们应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人们多元化的道德现状出发,既要体现思想道德建设上的先进性要求,又要体现思想道德建设上的广泛性要求;既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又要兼顾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客观差异性,按照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的思路开展工作,反对设立“见死不救罪”,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等急于求成的强制性做法.在见义勇为的主体上,倡导领导干部、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率先垂范,带头弘扬社会正气,用自己的人格力量影响群众、感染群众、带动群众,净化社会风气;在见义勇为的方式上,鼓励多元形式存在,以“中间层次”道德作为切入点,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从力所能及的行为做起,不断向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和道德境界迈进.

(二)群众性原则

列宁曾指出:“生机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3]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任何困难除以13亿就能会变得微不足道,一份关爱乘以13亿就会汇聚成爱的海洋.见义勇为的生动实践充分说明,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是真正的铜墙铁壁.只有把广大群众发动起来,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震慑犯罪分子,促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从当前社会现实来看,见义勇为还是一种稀缺资源,见义勇为行为一般局限于少数群体身上,大多数人还停留在认知层面,没有转化到实际行动上来.因而要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就必须在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发动群众上下功夫.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自己既是见义勇为的参与者,又是最大的受益者,齐心协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二是要密切联系群众实际,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方法,使教育内容通俗化、形象化、生活化,解决教育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不佳的问题.三是要尊重群众的生命权和自主选择权,使见义勇为行为切实建立在人们道德认识提高、自觉自为的基础上,不追求“眼球效应”,鼓励智为、巧为等人性化的见义勇为方式.四是要坚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做好见义勇为的保护和奖励工作,让受伤或致残的见义勇为者病有所医、失有所补、残有所养,最大限度地降低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三)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马克思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相反相成、相辅相成.因此,在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培育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克服“集体主义绝对化、个体义务绝对化、牺牲奉献无条件化”的偏颇倾向,将个体的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强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承载者的社会成员须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牺牲奉献精神,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同时,又要看到作为独立的个体,见义勇为者有捍卫自己生存、发展利益的权利.特别是当因见义勇为行为受损时,见义勇为者有向社会和他人求助的权利,整个社会也有关爱和保护他们的义务.同志曾指出:“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行,长期不行等如果只讲牺牲奉献,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4]因此,在生活中,我们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让人们正确对待利益受损见义勇为者的合理诉求,不追求“高、大、全”形象,不对英雄说三道四、求全责备.实践反复证明:如果见义勇为者的义务与权利相分离,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者总是生活在“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境遇中,那么,我们所树立的见义勇为模范不仅无法起到感召群众、凝聚人心、弘扬正气的预期效果,反而会起到反面示范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有机统一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见义勇为社会行为永续发展的心理动力,也是形成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重要保证. (四)正强化激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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