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 要】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已蓬勃兴起,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将其视为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主导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把电子商务的发展看作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提高综合竞争力,我国也迫切需要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本文在文献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来更好的规范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使电子商务更高效、健康的发展.

【关 键 词】电子商务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商业模式,对全球经济已经开始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我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对其加以规范.因此,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商务法律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定出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电子商务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整因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般商业活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关系和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社会关系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分,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但从其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商务活动的基本属性,仍然属于商务活动的范畴,依然适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适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问题概述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构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也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制度

传统商业流通企业的开业需要得到工商、消防、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而企业或个人开办网上商城,不需要任何资金保证,仅向当地通信管理部门申请ICP证书,即可开展网上商品流通业务.

(2)虚假网络广告泛滥,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传统的商务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这种了解仅仅是一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导致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实施虚假服务承诺.

(3)消费者的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网上交易缺乏安全性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不少网站并没有象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这必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也使得消费者由于担心个人隐私和交易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放弃了网上购物,影响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

(4)举证难且司法程序复杂造成消费者维权难

目前的网上交易程序十分简单,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关收款凭证给消费者,也没有保留交易记录,消费者投诉时无法出示正规购物或有效凭证,导致销售商不认账.另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网上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感到费时、费力,很多消费者因耗不起时间,最后不了了之了,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对策

面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遇到的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对策: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所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中,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并完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应属重中之重.只有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及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并有效地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确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制度.

实行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由于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信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另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感到费时、费力.应综合相关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针对这种小额的消费金额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又能高效率解决问题的简易的诉讼程序,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对于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以及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使用应仅限于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法定授权的范围之内;二是对经营者非法获得消费者隐私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切实抓紧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消除消费者对泄露个人隐私以及重要的担忧.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才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电子商务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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