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例
为提高公共管理硕士的培养质量,加强公共管理硕士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上岗资格条件
(一)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的上岗资格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了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公共管理硕士培养过程,近三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1项以上同MPA教育内容相关的研究课题(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以及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研究项目等).
(二)未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3,熟悉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了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公共管理学研究方法.
4,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MPA教育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3篇(独立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或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与MPA教育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且出版着作,译着1本以上(署名次序为第一作者).
5,近三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1项以上同MPA教育内容相关的研究课题(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以及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研究项目等).
6,至少能讲授一门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课程,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
(三)校外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方针路线,热爱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熟悉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了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公共管理学研究方法.
3,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较长时间的行政领导经历,有一定的相关学术成果(包括着作,论文或研究报告),高校教师应具备与我校新聘的MPA导师相同的业务水平和资格条件.
二、导师职责
1,担任公共管理硕士课程教学任务或开设公共管理专题讲座.
2,对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校外导师一般不单独指导学位论文,而是以联合指导的形式指导学位论文).
3,组织公共管理硕士学员进行专题调研.
4,进行有关公共管理硕士培养的课题研究,发表相关成果.
三、聘任程序,要求
1,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兼任公共管理硕士导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导师申请兼任公共管理硕士导师人员基本情况表》,由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MPA学位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其资格.
2,未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新聘公共管理硕士导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导师资格申请人员基本情况表》,由两名与MPA教育相关学科方向的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推荐,并提交主要科研成果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供"MPA学位分委员会"审核评定其资格.
3,新聘校外导师,填写《华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导师申请人员推荐表》,并提交主要成果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报"MPA学位分委员会"主席会议或MPA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评定其资格.
新聘校外导师应与我校公共管理硕士教育中心签订《工作合约》,明确双方权利和职责.合约自签订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为四年.期满后可以续约.
4,"MPA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上岗资格条件",以无记名方式对申请者进行表决.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的2/3(含2/3)以上赞成票,且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视为通过,可认定其具备公共管理硕士导师上岗资格.获上岗资格者名单须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期内"MPA教育中心"接受署名的书面异议.
5,新聘公共管理硕士导师上岗资格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办备案.
6,通过上岗资格的教师,在接受指导公共管理硕士学员任务后,方成为上岗导师.本人名下未有公共管理硕士学员者,不视为上岗.
5,每位导师指导的公共管理硕士学员,原则上每届不超过5名.
本条例从2006年11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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