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UROP财务记录制度

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6〕6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6〕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就我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训练计划内容

第二条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项目申报要求

第三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主要面对大二,大三年级学生.鼓励低年级学生申请,建设期短的项目,可以放宽大四学生.鼓励学生团队申请.

1.申请者必须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2.创新训练项目面向全校本科学生申报,可以是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面向二,三,四年级学生,仅限团队,创业实践项目面向三,四年级学生,仅限团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四条主持申报项目学生需认真填写《黄山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为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负责项目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项目计划期内完成.

第五条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2个以上的项目,但可参加其它项目,仅限1项.有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得申请.

第六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由学生自行选定或项目申报所在学院,教学部配备,但第一指导教师为项目责任人.

第七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鼓励具有行业背景或者具有行业资格证书的应用型教师担任.

第八条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至少1名,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应不少于2名,实施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双导师制,优先支持围绕"卓越教育计划"建设项目.但校内每位指导教师限指导3项.

第九条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申报者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十条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论证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督促开设与创新创业训练有关的思维,方法,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课程以及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组(以下简称"实施工作组"),负责落实本单位项目实施的申报初审,立项预答辩,中期管理(包括项目的变更,开展中期检查,组织学术交流等),结题验收等具体工作.各实施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初审,材料汇总,档案管理,中期检查,后期结题等具体事宜,做好项目归档工作,以及与教务处的联络工作.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

1.每年3月—4月初启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2.项目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提交至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教学部.

3.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实施工作组"对项目进行初评审,视情况组织答辩,并填写评审意见,确定本单位申报项目.

4.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汇总《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并按照初评审成绩高低排序填写报教务处.

5.教务处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审,择优推荐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必要情况下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中期检查.

1.项目立项后2周内,项目负责人填写《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学院,教学部及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按任务书实施,教务处分阶段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提交,按自动放弃处理.

2.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由项目所在学院,教学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报告,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中期检查材料应在项目所在单位档案,中期检查结果应汇总总结后及时交教务处.

3.项目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实施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描述."实施工作组"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并提交"专家指导委员会"认定并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结题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由教务处组织项目所在单位"实施工作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共同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的必须材料为总结报告,硬件项目须有实物,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专家组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作出明确的成绩评定,填写"结题验收表".学院,教学部汇总结题材料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六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教务处定期组织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中的优秀成果进行评选,被评为优秀项目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十七条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项目团队成员可提出申请,征得第一指导教师同意后,经所在单位"实施工作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但团队成员完成的毕业论文(设计)内容不得重复.

第十八条学校对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进行整体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并进行计划项目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排名前3名的学院,教学部,下一年度适当增加项目指标,对评价排名后3名的学院,教学部,下一年度适当减少项目指标.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安徽省财政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设立若干经费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项目资助经费列入"质量工程项目"管理.每项经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原则上为每项1万元,项目经费划拨至项目第一指导教师,由项目第一指导教师管理,但必须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应Í 70;到节约开支,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批准立项的项目按两次拨付经费,项目立项后拨付一半项目经费,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经所在单位"实施工作组"认定为实施效果好的项目,汇总报教务处后进行第二次经费拨付,但项目结题前经费使用不得超过项目立项经费的80%.

第二十二条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第一指导老师签字,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属于国有资产的需国资处审核并签字认可方可报销.具体报销操作流程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应标注"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四条项目运行期间若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学校有权做出限期整改,撤销和终止项目的决定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要积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免费做好提供实验场地,设备以及技术等服务工作.参与项目的学生团队及个人可依托"黄山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网络平台建立项目网站,进行项目展示,开展创新研究和实践.

第二十六条主持和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综合素质学分,《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践学分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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