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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湖工大教[2006]7号

总则

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中,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一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或撰写一篇毕业论文,该过程既是将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理论及其各种能力综合应用与升华,创新潜能得到激发的过程,也是对学校,学院和各专业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的全面检验.为切实做好我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教学要求

第二条毕业设计(论文)应根据综合训练的要求,注重对学生下述方面的培养:

(1)积极进取的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

(2)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与务实的工作作风,

(3)调查研究,资料检索与文献综述的能力,

(4)制定设计,试验,研究计划和方案论证,比较的能力,

(5)设计,计算与绘图的能力,

(6)熟练的外文翻译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7)具备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实验数据的测试与分析处理的能力,

(8)规范地撰写设计报告,说明书,总结(论文)的能力.

各学院应根据上述教学要求合理设计训练环节,按学科专业制订毕业设计(论文)大纲.在具体工作时,根据大纲基本要求,可针对不同专业性质和课题内容有所侧重.

选题原则及要求

第三条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设计(论文)大纲要求,一般以学生经过努力后可如期完成为宜.

第四条课题应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尽量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等实际,促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工程类专业的工程设计型课题占其课题总数的比例应在60%-80%以上,其中能用于实践的课题占其课题总数的比例应在10%-15%以上,人文,经济,管理等学科的课题,反映解决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的课题占其课题总数的比例应在60%以上.

课题的来源:

(1)与生产和科研任务相结合的课题,也可以是教师科研或研究生课题的一部分,

(2)与本专业,学科内容密切相关,符合教学要求的自拟课题,

(3)结合本学校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等方面的课题,

(4)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的创新课题,

(5)专题论述等.

第五条课题应尽可能反映本学科的发展动向及水平,具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

第六条课题选择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高,并鼓励有所创新或取得一定成果.

第七条原则上要求一生一题(学生可以在同一课题下,分别完成不同的子课题,但不得雷同),近三年内课题重题率不超过10%.

第八条选题程序及要求

(1)选题应采取师生双向选择和院系适当调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进行毕业设计的前一学期末由各学院组织指导教师拟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或选题方向,并申报书面材料,陈述课题来源,内容,难易程度,工作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经各系协商审定后,供教师,学生双向选择,院系适当调整,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变更.

(2)各学院组织各系填写《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一览表》,经教学院长审核后,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前一学期最后一周交教务处备案.

(3)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设计题目,课题内容,设计任务及要求,原始资料及主要参数,规定完成的时间,成果要求(包括说明书,论文,译文,计算程序,图纸等数量,质量的具体要求)等,任务书经系主任,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一周发给学生.并指导学生拟定毕业设计(论文)进程安排表.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教务处职责

负责全校普通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管理,主要工作有:

(1)汇总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和指导教师安排,检查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问题.

(2)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对未达到各阶段进度,质量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学院及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3)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抽样分析设计(论文)质量,做好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汇编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 要.

第十条学院职责

负责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贯彻执行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负责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主要工作有:

(1)向所属各系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

(2)组织审查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和任务书,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动员,组织双向选题工作.

(3)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协调处理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初期,中期和后期检查.重点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与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并将检查结果与存在问题写成书面材料,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4)组织学院公开答辩工作,抽查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情况.

(5)评选本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并向学校推荐.

(6)做好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系(教研室)的职责主要有:

(1)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安排指导教师.

(2)审查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3)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工作检查,及时研究和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做好本专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推荐工作.

(5)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的资格和工作要求:

(1)指导教师应由教风严谨,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担任.助教或年轻教师可协助指导工作.

(2)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指导形式应以个别指导为主,每周指导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每次指导必须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记录册.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顺利进行,严格控制指导教师的出差,3天以内的报教学院长审批,3天以上的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按照本条例第二条的要求拟订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并在实际指导中落实各项要求.

(2)指导学生选题,开题.

(3)指导学生确定毕业论文的写作提纲,设计研究方案,帮助学生规范论文写作,督促学生按期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审阅学生的全部设计文件(包括外文翻译等),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初稿,毕业设计(论文)二稿,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并对前两稿进行批阅,就学生设计的内容,水平,实用价值,存在的问题及设计期间的考勤与工作态度等提出考核评语,对学生的论文给出初步的评审意见.

(4)按时认真进行答疑与指导,加强经常性的纪律抽查工作,按计划进度表定期检查设计进度.以适当的形式保证与学生进行必要的交流,其中,确定毕业论文选题和写作框架,审阅毕业论文初稿,审阅毕业论文定稿三个重要环节,教师应作好与学生交流的书面记录.

(5)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管理,重视中期检查,并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

(6)组织学生参加答辩工作,并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7)指导学生将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部资料,成果等,按照要求整理上交学院资料室保存.

第十四条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尊敬教师,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按时完成全部设计(论文)任务.

(2)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必要工作时间,理工科学生应不少于12周(包括答辩内),文科学生不少于11周.


(3)严格遵守纪律,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设计.应在教师指导下,刻苦钻研,加强自主性,养成良好的学风.每周至少将设计情况向指导教师汇报二次.设计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经批准外出超过一周者,必须以,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并注意打印出相关文字材料,凡随机抽查三次不到,评定成绩降一等,累计缺勤时间达到或超过全过程的1/5者,取消答辩资格,按"不及格"处理.

(4)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独立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凡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其设计成绩按不及格计.未按期完成设计工作量者或未如期完成设计者,不得参加答辩.

(5)爱护各种仪器,设备,注意节约材料,水电等.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则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凡不爱护国家财物或违反操作程序而导致损坏者,一律按校有关规定赔偿.

(6)毕业设计论文或说明书必须打印,并按统一要求和格式装订成册(外文原稿与翻译稿,实物等不装订在内,另附),并装入资料袋送指导教师审阅,答辩结束后交指导教师统一送学院资料室存档,学生不得擅自携带离校 .经指导教师同意,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可公开发表.

(7)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答辩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答辩前一周,学生将装订成册的设计成果(论文)和资料及答辩申请表,送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后,交答辩组,由组长送评阅教师(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所指导学生的设计或论文的评阅工作)审阅.评阅教师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后,交答辩组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累计缺勤时间达到或超过全过程的1/5者,

(2)查明有抄袭或代作者(对同类论文题目,若出现两份毕业设计(论文)有50%以上的内容相同,连续引用的资料占全文1/3以上或与资料雷同部分达到1/3,则视为抄袭或代作),

(3)未按时完成规定任务最低限度要求者,

(4)成果达不到规范要求者,

(5)成果有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作修改者.

第十七条答辩前一天抽签,公布答辩名单,次序及时间.

答辩工作

第十八条按学院或专业成立学院(专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或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或专业负责人担任,答辩委员由系主任,答辩组组长及骨干教师组成.成员一般由本专业或本学院教师担任,若聘请院外(校外)人员参加,须经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答辩委员会分成若干答辩组,每组3--5人,设组长1人,秘书1人(可由助教担任).

第二十条答辩组成员要详细审阅每个毕业生的设计资料,认真听取答辩,确定答辩成绩.

第二十一条评阅教师根据该课题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等,以有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为主,准备3—5个不同难度的问题,供答辩提问选用.

第二十二条答辩时间一般为2--3天,每名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为30分钟左右,其中15--20分钟为学生本人简要报告设计内容,回答问题10-15分钟,由答辩组秘书记录答辩情况.

第二十三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报告评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推荐,进行公开答辩(公开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答辩的最后一天进行),根据答辩情况确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分标准由教务处制定.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应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能力水平,工作态度,答辩情况以及设计报告(论文),图纸,实物的质量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由三项构成,第一项为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40%,第二项为评阅教师评定成绩,占20%,第三项为答辩成绩,占40%,由答辩组评定.答辩委员会应至少按学生总数的l0%的比例,抽查,复核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八条成绩的评定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公平公正.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若本专业整体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较高,可适当提高优秀,良好档次比例.

第二十九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答辩完毕,经由院答辩委员会最后确定,学院院长审签后在规定时间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可申请随该专业下届学生补做一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安排,一般在校内进行,其间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理.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管理

第三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资料(包括图纸,资料,试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录音带,磁盘,图片,设计手册,打印本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由指导教师,统一送学院资料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四年.

毕业设计(论文)总结

第三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各学院必须认真进行书面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基本情况统计,本学院执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情况及对条例的意见与建议,对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有显着效果的做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等.各学院的书面总结必须在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学期最后一周交教务处.

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学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应参照本条例根据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一览表》,《毕业设计(论文)进程安排表》,《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毕业设计(论文)规范》,《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毕业设计(论文)基础情况统计表》以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的基本格式由教务处制发.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的若干规定(修订稿)》(湖工教字[1999]第13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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