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七大亮点维护消费者权益

新版《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如今也快3年了.但在实际生活中,是不是所有的保险消费者对这部新法都有了解,并能正确运用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据有关调查显示,有近60%的保险消费者对这部新法了解甚少.为此,笔者将这部新法中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款向广大读者作一简要介绍,以便更好地发挥《保险法》为您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旧版《保险法》是在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自修订时已经历14年时间.在这期间,保险行业也经过了蓬勃的发展,行业内外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老的市场环境下制定的旧版法律存在着制约保险业发展和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力的很多问题.为此,新的《保险法》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修订,突出体现在以下七大亮点.

承保“不可抗辩” 如果投保人情况不符合承保要求可能构成合同解除,那么保险人(保险公司)从知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失效,必须进行承保.同时,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解约“禁止反言” 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争议条款有利于投保方 即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雇主为雇员投保有法可依 虽然单位/雇主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但雇主可为雇员投保,保险人不得以雇主对雇员没有可保利益拒赔.

如实告知权超越合同免责 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失效,保险人不得拒赔.另一方面,目前保险人普遍在投保环节增加了投保人抄写“投保提示”的要求,投保人也有责任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询问,并督促销售人员尽责告知.

财产转移中理赔告别真空期 以车险理赔为例,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和义务,即便没有前往保险公司过户手续,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未向保险人批改手续”为由拒赔.

理赔时限30-10-3 30天是指保险人在收到相关理赔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10天是指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3天则是指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那老保单是否享受新法的约定呢?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核定时效、解除合同时效及保险标的转让引发的加费或解除合同时效均按新《保险法》进行操作,其时效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老保单可以受到新法的保护.

可以看出,新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不赔、理赔拖延等投保人最担心的问题,强调了对保险合约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的权益保护,对于老百姓来说绝对是利好消息.相信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和人们对这部新法的深入了解和掌握,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严格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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