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器并重学致用

杭州师范大学教授、著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专家王建东任总主编的《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已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该系列教材因其鲜明的特色为学界所关注.日前,记者与王建东教授就我国法学教材建设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对话.

记者:您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同时也参与一些法律实务,根据您的体会,法学教材建设应秉持怎样的理念

王:概而言之,我用八个字来概括:道器并重,学以致用.所谓道器并重就是理论与应用并重,法学教材必须处理好理论与应用的关系.而学以致用讲的是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法学教材提供给学生的理论和知识应该是有用的,而且可以为学生在理论的应用上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思维方式上的训练,乃至一些操作层面上的帮助.

记者:您是基于怎样的思考,或者说在什么背景下提出这样的理念的

王:从根本上说,是对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的思考.法学教材承载着法学教学的基本内容,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学教学的方法导向.所以,教材建设的理念必须以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为前提,以明确的培养目标为价值取向.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高等教育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办学的理念上由本科“专业教育”逐步向本科“通识教育”回归,在办学模式上由“单科性教育”模式向“综合性教育”模式发展,在办学规模上由“精英性教育”向“大众化教育”拓展.现在,法学界许多学者都认为,法学既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以及规律的科学,又是形成法律职业技能的学问基础,是一门社会性、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的教育模式“应当是结合式的”,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两个方面的结合”.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已经处理好了两者的关系.我国20世纪50年始采用的苏联“专业教育”模式,其实并不是我们现在所倡导的职业教育,甚至可以说完全是两回事.总体而论,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没有跟上法律职业化改革的步伐,以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与一些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的法学教育本身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职业教育环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职业职前培训组织和制度.而在四年制的本科教育中除了安排一些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实习见习外,对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职业、职业技能、法律思维的教育和训练都相当薄弱,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还相当严重,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另一方面,从通识教育的角度看,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一直以来比较重视以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为核心的“三基教育”,也提出了重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但并没有真正确立通识教育的理念,实现通识教育的基本要求.注重“三基教育”并不等于“重基础”,重部门法学轻理论法学的现象在学科建设、师资建设、课程设置等许多方面都有突出的表现.从这一意义上看,法学教材建设确有必要明确道器并重、学以致用的基本理念,从教材这一教学内容的基本载体入手解决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记者:那么,从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是重学术理论还是重实际应用的角度,如何解读法学教材建设的基本理念呢

王:根据美国教育家马丁特罗的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理论,扩招后的中国高等教育在规模及入学率上已经由精英教育进入大众教育阶段,其中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更是远远快于其他一些专业,在规模及入学率上法学教育也可称之为大众教育.另一方面,如果从法学教育质的规定性来考察,法学教育应该作为精英教育更为妥当.普遍意义上讲,精英型的法学人才应当是德才兼备、道器并重的人才.

在重学术理论还是重实际应用的关系上,由于法律教育机构的类型不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层次不同,两者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在众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中,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显然比本科教育的学术理论要求要高得多.但是,由于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既是科学又是技术”,特别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均应秉持道器并重、学以致用的基本理念.

记者:法学教材建设,特别是本科教材建设中应如何体现道器并重、学以致用的基本理念

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法学教材从法学教育恢复之初的几乎是苏联教材翻版的一些讲义,到司法部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国家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法学教材,到目前种类繁多的法学教材,法学教材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推动了法学教学内容的不断丰富、完善和提高.但是,我国现行法学教材同样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和不足,突出的表现是,教材的使用对象定位不够明确,内容上千篇一律的多,体例上也大同小异,不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重理论轻实务、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也是现行法学教材的一大不足.理论如何与实践相结合,如何通过分析实践问题来阐述理论,运用基本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是法学教材必须很好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在主编《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中作了一些初步探索.一是在教材内容范围上,突出基础性和针对性.教材的内容既要满足《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又要考虑到很大一部分学生都将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努力作好学历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衔接.二是在法学理论的阐述上,突出通说和应用.对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只作简要介绍和评说,而对学术界的通说则作系统全面的阐述.尤其是要通过结合法律实务来阐述理论问题,必要时用简明扼要的经典案例来阐述理论问题,尽量使理论阐述变得生动一些,切忌理论阐述过于枯燥乏味.三是在应用性上,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阐述学界通说的同时,关注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对重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论上的说明.要特别关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结合法律原理和现行法律规定,给出符合中国实际和司法惯例的答案.四是在资料选用上,重视司法实务界的文献资料.为体现上述特色,在撰写教材时,不仅要参考其他教材、学术专著、学术论文,而且要特别重视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类著作和文章的借鉴和吸收.五是在教材体例上,进行相应的探索与创新.每一章内容含四部分:导读案例、内容讲解、复习提要、习题练习.体例的内在逻辑是:第一部分设置导读案例,旨在通过案例的形式提出疑问,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通过教材正文的学习探求答案,第二部分为内容讲解,一方面可以将法理通说、相关规定、上述案例的分析有机结合,切实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教材的应用价值,另一方面对于在导读案例中提出的疑问,可以在这一部分中得到解答,与第一部分相衔接,第三部分为复习提要,学生阅读了第二部分教材正文的大量内容后,再来阅读复习提要,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便于学生掌握本章的知识点,第四部分为习题练习,在完成上述三部分的学习之后,使学生通过完成习题练习部分,巩固本章学习的成果,并对学习效果进行自我测试.

记者:法学研究生教材与本科教材相比,在内容及体例上应有什么特点

王:我国目前有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之分.按照原来的设想,法学硕士是针对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理论研究,兼顾应用实践,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法学精英人才.而报考法律硕士的一般是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且同等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二年以上,目的是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事实上,目前两者的就业取向已经没有什么区别.

与本科法学教材相比,我认为法学硕士教材应体现如下特点 8;一是内容的学术性应更强.法学硕士在本科阶段已经有较为系统的法学训练,对法学的基本原理有所把握,因此教材的学术性必须强化,不应停留在一般通说的阐述上,应对不同学说、观点进行分析评判,并对学术前沿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二是在体例上可考虑专题研究.专题的设置不应是本科教材章节的简单套用,应充分考虑专题的复杂性、交叉性以及研究的价值.如《合同法》教材,可以考虑合同的相对性与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这样一些互相关联、比较复杂、有比较研究价值的专题.另外,考虑到研究性学习的需要,每一个专题应附本专题相关的文献资料索引和提示.三是考虑到法学硕士是分专业的学习,本科阶段没有进行过专门的法律职业、法律方法论方面的训练,而且法学硕士毕业后大多还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因而宜增加部门法哲学、法律、法律方法论方面的专门教材.另一方面,还应该区别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教材使用上的不同.法律硕士在本科阶段读的不是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又特别强调应用性,因此教材既要有理论和知识的系统性,又要突出理论和知识的应用性.


记者:能否比较一下国内法学教材与国外教材,国外教材有什么可以值得我们借鉴的吗

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当一个国家制定了法典之后,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之后,法学教材多以注释法学的形式来撰写,这些教材侧重的是运用法律原理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阐释法条的立法意图.20世纪中叶,当经历了二战及纳粹的专制后,人们开始反思法律的道德性问题,这一时期的法律教材不再单单解释法律,而是对法律规定提出了道德性反思.法学要对法律中的价值矛盾进行修正,对什么是正当的法进行解答,因而导向个案的讨论,案例由此成为大学法学教材中的主导性材料.综观当今的德国法学教材,只要是实体法,都离不开对案例的深入讨论.在英美法系,由于法律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展现的,法学教材本身就比较多地涉及判例.自哈佛大学法学院主张案例教学方法以来,案例教学成为英美法一统天下的法学教材写作方法.案例法学教材的特点是以案说法,便于学生对理性法律的感性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学生把握法律的真正含义及其实务.可见,当今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大学教材都十分注重实务问题,最高法院的判例往往成为探讨的中心问题,可谓殊途同归.

我国如20世纪十年代初的法学本科教材,其特点是重视传统法学方法中的概念解释、特点分析,可以说是概念式法学教材.对法条也仅仅是简单引述,引述的目的在于告诉学生有这样的一个法律规定.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了一批专著形式的法学教材,这批教材因是个人专著,因而学术性很强,比较深奥晦涩.这一时期的教材尽管也有对法条的注解,但基本上是理论的探讨,理论和实践存在脱节.因此,国外法学教材对我们最大的借鉴意义在于如何使理论与实践得以有机结合,切实体现道器并重、学以致用的理念.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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