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汉语词类划分标准的再

摘 要 :参照英语的词类划分标准,主要从逻辑上对汉语中长期争论的词类划分标准进行分析,指出了这些分类标准中的某些问题,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词类划分和句子成分是两个系统,词类划分还是应当遵循意义第一的原则.

关 键 词 :词类 标准 意义 逻辑

引言

让我们先看几句简短的引文:

(1)要想判定某个词的词类,光考察该词的形式是不够的.我们不该孤立对待该词的形式.实际上,判定词类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该词在特定句子中间与其他词之间的关系[1] (叶斯柏森, 1933: 71).(原文英文,由笔者翻译成中文,如下同)

(2)欲知其类,当先知上下文之意何如耳.[2](马建忠,1983:24)

(3)字类之区分形式上无从判别,故字类不能从其字定之,而只能从其字所居之文位定之.[3](陈承泽,1982:11)

那么是不是真的字无定类呢?也未必尽然.如果真的字无定类,何以马氏还详尽地列出九大字类.陈承泽接着上述引文说道:“然同时仍可以归纳其字所居之文位而定其字主要应属何类”[3].叶斯柏森则言:“这并不意味着英语词类标准界限模糊,因为在特定的上下文组合中某个形式总是确定地属于特定的词类”[1].

事实上,在叶氏使用”词类演变”一词的时候就隐含承认了这样的大前提:某个词语首先属于某种特定的词类,要不然所谓的“演变”也就无从谈起.那么对于任一词我们是依据什么标准断定其属于某一词类的呢?

一、划分词类的标准

陆俭明先生说,关于划分词类的依据,以往(不管中外)提到过以下三个方面:1. 依据词的意义;2. 依据词的形态;3. 依据词的语能[4].(陆俭明,2004:74)下文且让我们从逻辑上逐一分析这三条标准,看看究竟该采取哪一条标准.

先从一个极端看,也即从一词所在的上下文,依据语能判定其词类.“一个词的语能指的是这个词在句法结构里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5].(黎锦熙,1982:37)为了分析便利,这里只讨论处在主语和谓语位置上的词类.假设我们把出现在主语位置上的词归为词类A,把处在谓语位置上的词认定为词类B.看几个例子:

1他的前爱是她.

2他曾爱过她.

3时间的改变能疗伤.(前三例引自叶斯伯森,1933:72)

4自从你离开以后,一切都改变了.

5吸烟有害健康.

6他在车厢里吸烟.

于是我们只能说,在句子1、3、5中的“爱”、“改变”、“吸烟”属于词类A,而在句子2、4、6中则属于词类B.这等于说爱、改变、吸烟在句子1、3、5中是主语,在句子2、4、6中作谓语.至于究竟爱、改变、吸烟属于什么词类,回答只能是“欲知其类,当先知上下文之意何如耳”?把词类等同于词语在句中的语法成分,这样划分对语法分析无任何意义.因为虽然可以说词类A充当主语,但是永远无法穷尽,哪些词是属于词类A.吕叔湘先生在“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一文中对这点给出了清晰的解释.

至于这种分类法的缺点,那是很严重的.因为这个理论的逻辑后果应该是:(1)不能从词的意义方面说明词类(这就使初学的人难于领会);(2)脱离句子的词不能说出他属哪一类,也就不能用来做哪一类词的例子(换句话说就是词无定类,类无定词);(3)更进一步,词类的分别既然是完全根据句子成分来定,就没有建立两套术语的必要,有一套尽够了.(吕叔湘,1984:238)[6]

在英语中还有另一种选择,即纯粹按形态划分词类.这对于那些靠后缀形成的词汇是可行的,比如把动词+ing形式的词语归为名词.但是对于诸如上例1、2、3、4中的 “爱”和 “改变”,要想予以归类,碰到的问题和纯粹依据语能分类是一样的.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词的形态和语能是密不可分的.正如陆俭明老师所说“依据词的形态分类,实质上是依据词的语能分类”(陆俭明,2004:78).但是,我们不可能在每次遭遇这类问题时都先问:你能不能告诉我这个词在哪个句子里?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从逻辑上加以分析,不难理解个中原委:

首先,词类划分对于语法分析是必要的,词类划分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语法分析的便利.这点陆俭明先生已予以说明(陆俭明,2004:77),毋庸赘言.换句话说,我们试图给词分类,然后用之于语法分析,以达到便利的目的.

这里的问题实质在于,我们面对的是两个系统――独立的词和出现在语句中的词,而我们想用一种简单的方法把两个系统联系起来(换言之,我们想把词类划分运用到句子成分分析中去).要达到简单的目的,需要分类;而要把两个系统联系起来需要有两套分类,进而寻找这两套分类之间的联系.给出现在语句中的词分类,我们用的是句子成分;给独立的词分类则采用词类的概念.如果两套分类的标准是一样的,就没有建立两套术语的必要了.可见划分词类应是独立于句子成份的,因而也就不存在所谓按词语的语能分类一说.而按形态分类,对汉语显然不可能,且不说形态和语能密不可分.这样看来,如果要划分词类,只能是根据意义.

二、根据意义划分词类是否可行

现在让我们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也就是根据意义划分词类是不是可行,是不是有利于语法分析.这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予以解答.

1.这里要讨论的意义究竟指的是什么?

2.按意义划分的词类对语法分析有什么意义?或者说按意义划分的词类和句子语法成分之间是不是真如我们所期待的那样,存在某种简便的对应关系?

笔者这里讨论的意义直接来源于张世禄著作《语言学概论》.张先生说过,语词(笔者认为张先生这里讨论的语词即是本文所谓的词语)是语句上各种意义的独立的单位.依照意义实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1)表实体的,(2)表形状的,(3)表行动的,(4)表关系的.他进而指出,上述各类分别对应中国向来所谓“表实之明”、“表德之名”、“表业之名”和虚字.[7] 通过考察叶斯柏森的《英语语法之精要》和《马氏文通》两书中对各词类的理解,不难看出,两书的划分并非严格遵从上文所言词汇的意义.但是名词、动词和形容词(马氏所谓静词)的定义却无疑是依据意义划分的产物.

当叶斯柏森在说 “在特定的上下文组合中某个形式总是确定地属于特定的词类” [1]的时候,这后面隐藏的逻辑是:我们可以从一词语与其句中前后词语的关系确定其词类,既然这样,该词类和它在句中的位置肯定有某种联系.换言之,特定的词类对应着特定的句子成分.陈承泽断言“然同时仍可以归纳其字所居之文位而定其字主要应属何类”[3],无疑也是基于同样的认识.而在马氏文通卷十给出总结时,马氏也没能逃脱这一认识.

综观上述几个例子,可以看出这是我们语法分析中长期沿袭的做法.同样以主谓结构为例,我们认为名词和主语存在对应关系,出现在主语位置上的通常是名词,而认定出现在主语位置上的其他词类(如形容词,动词等)转化为名词或名物化了.张世禄老师在《语言学概论》中,将主谓关系阐释为由主词和述词所构成的表述的形式(张世禄,1989:71-72).语句是经验分析的产物,而语句的主语(主词)对应的则是我们观念中的实体.张先生同时认为“通常的名词大都是实体的语词”(张世禄,1989:98).也就是说,张先生也是承认名词和主语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这点和马氏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只是前者用“实体”定义而后者用的是“事物”这一概念.

但是陆俭明先生对此做法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不可以“误将主、宾语所表示的事物范畴跟名词所表示的事物范畴混同起来”.(陆俭明,2004:76)也就是说陆先生承认名词是表示事物的,主语和宾语也是表示事物的,疑问在于这两个“事物”是否有同样的范畴.笔者认为,如果要把按意义划分的词类和句子成分对应起来以达到语法分析的便利,必须承认这两个范畴是一致的,张世禄先生和马氏的分析也是基于这样的前提的.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是如何定义事物(或实体).这点陆先生也没能解决,因为他也只是提出主语、宾语所表示的事物范畴和名词表示的事物范畴不同,至于何以不同,不同在什么地方,陆先生也未明示.

不管怎么说,这样做是可以解释许多语法现象的.按张世禄先生的分析,句子结构是人类经验分析的产物.特定的句子成分对应的是特定的观念.比如说出现在主语位置上的词语就给人以事物(实体)的观念,因而认为出现在该位置上的其他词类名物化了,这一做法并非毫无根据.我们总习惯给引用部分加上引号或者是斜体,同样是出于这样的心理感受.英语中出现在主语位置上的其他词类事实上都被名词化了,比如说通过词尾变换表明词性变化.这点可以从吕叔湘先生书中的一段语句加以验证.

沙赫马托夫院士在他的俄语结构学里强调这一点:词类的分别,除了结构学的基础,“还有更深厚的基础――语义学的基础”.谢尔巴院士的话更精辟,他说:“与其说是因为它们变格,咱们才把(桌子)、(熊)等等列入名词,无宁说是因为它们是名词,咱们才叫它们变格.”(吕叔湘,1984:249)

虽然吕先生不赞同“拿词的意义作为划分词类的正式标准” (吕叔湘,1984:249),但他同时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从词的意义推定他所属的词类是可能的,并且对于汉语这种无变形的语言,实际上恐怕也是难于避免的.

三、结语

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笔者认为,划分词类和句子成份是两个独立的系统,因而汉语的词类划分,在缺乏相应的形态标准下,只能是以意义为基础的.同时,需要指明的是,以意义为基础,并不绝对说意义就是唯一的标准.事实上,分析语法不可能咬定一条标准,一以贯之,毕竟语言是个开放的系统,而理论概括总不免有疏漏.词类划分不管采用什么标准,最终总免不了其他标准配备使用的情况,这里关注的是各项标准孰先孰后的问题,而笔者认为意义标准是第一位的.另外,对于西方语言学界对词类划分的标准是否适合汉语,这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我们到底是该沿着传统的路子走下去,在原有系统上修修补补,还是另起炉灶,走出一条全新的路子.这点只能通过在汉语语言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大量的实证研究,通过实证分析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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