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时代”的“微侵权”探析

“作品是著作权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作品与著作权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成语来表达,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作品就是‘皮’,著作权就是‘毛’,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是通过自己创作行为的完成获得的,而创作行为完成的惟一标志就是作品的出现.”①实际上并非每一条微博内容都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样的微博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然后才能谈及版权保护问题.

“微作品”的构成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无论作者以何种形式表达自己的智力成果,亦无论该成果是否公诸于众,从上述的法律定义,笔者得出结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构成“微作品”.

第一,成果性.“这里的成果性系指成果的外在形式特性,即任何作者的创作活动必须以一定的成果形式体现.”②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媒体,是通过数字化形式展现其成果性,以超媒体方式传输,流动于计算机之间和网络世界中.其成果的外在形式特征就是数字化.

第二,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③新浪微博中国首届微小说中有这么一段文字:“我因车祸而失明,所以我从不知女友长什么样.那年,她得了胃癌,临终前她将眼角膜移植给了我.我恢复光明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她的照片,然而我只找到她留给我的一封信,信里有一张空白照片,照片上写有一句话:‘别再想我长什么样,下一个你爱上的人,就是我的模样.’”④这段文字凝聚了作者精妙的构思和遣词造句的文学功底,字里行间传达了作者独创性的思想感情,这足以构成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

第三,可复制性.可复制性的实质在于作品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固定,而微博作品是直接在网络上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创作和传播,并借助网络进行存储和向不特定对象反复传播.⑤微博的转发功能实际上就是实现了微博内容的共享、反复传播,而传统纸媒下载微博内容,也足以证明微博是可复制的.


在上述三个构成要件中,笔者认为“独创性”是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要件.“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是作品的核心价值所在,是“微作品”与普通微博的主要区别.因为普通微博也具有“成果性”和“可复制性”,所以,当微博同时具有上述三个要件时,才构成“微作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媒体报道的单纯时事新闻,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正式译文,违背法律、法规和传播不道德的内容等都不能构成“微作品”.

关于“微侵权”的形式

微博著作权的侵犯主要是指在未经著作权的主体——原创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引用该作者的“微作品”,且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微抄袭”,而“微抄袭”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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