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日本学刊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主办单位领导下的审议机构,对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条本章程中所述“主办单位”,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和中华日本学会.
第三条编委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日本学刊》的办刊方针,对编辑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编委会的组成
第四条编委会由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定员21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由编辑委员(以下简称编委)推举产生.
第五条编委的产生程序是:由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分别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经主办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编委每届任期为四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结束或延长任期.编委一年以上不参加编委会活动或不承担编委会交付的工作,可视为自动放弃编委资格.
第三章编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编委享有如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编委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3.对《日本学刊》的编辑、出版以及发行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4.编委名单在《日本学刊》上公布.
5.编委撰写或推荐的稿件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采用.
6.获赠任职期间出版的《日本学刊》一份.
第八条编委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编委会章程、执行编委会决议以及完成编委会委托的任务.
2.每年为《日本学刊》撰写和推荐1-2篇高质量学术论文.
3.指导《日本学刊》编辑选题、组稿,并对投到编辑部的有关稿件进行评审.
4.对已出版的《日本学刊》进行审读,并把意见反馈至编辑部.
第四章 编委会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编委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合议制,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主任负责召集全体会议,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出缺时主任职务.
第十一条编委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确定《日本学刊》编辑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研究解决选题、组稿和编辑出版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编辑部工作报告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需要编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第十二条编委会将日本学刊编辑部作为秘书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编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主办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日本学刊编辑部代行解释权.
(日本学刊编委会2011年度全体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