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课堂教学评价体系

[摘 要]课堂教学是提升法学教学质量的核心环节,因此,研究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引导教师改进课堂教学,夯实法学人才培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独立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差异性客观上要求围绕独立院校法科人才的培养特色来建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提高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体系的革新有必要建构“教――管――学三位一体”立体教学评价体系.

[关 键 词]独立院校;法学教学;评价

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法律职业人面临的压力和挑战逐渐加大,法学教育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与高校共同关注和探究的焦点问题,其中课堂教学是整个法学教学质量体系的核心环节.独立院校的兴起也给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挑战,它不仅体现在办学主体的差异上,更是突出它的人才培养目标有别于一般普通高校,否则它就会丧失其存在的基础.课堂是学生在学校中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完善独立院校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必然就成为首当其冲必须要突破的环节.作为高等教育一部分的独立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同样是培养合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科人才关键点.近几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状况告诉我们: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方式是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求生存和求发展的突破点.独立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要在遍地开花的夹缝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改革课堂教学方法、更新课堂教学评价是创新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最有效的途径.

一、创新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意义

课堂教学是保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有效实施的核心元素,因此,课堂教学评价不但是高校进行教学质量监控的有效保证,也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助推剂.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与多样性不仅能有效地对教师的教学业务进行客观且公平的考核,而且它的导向性又成为教师教育教学中的导航标.课堂教学评价的结果反馈有利于教师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与发展,也有利于学生知识获取的有效性与学习能力的提高.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任务是系统传授法学知识体系,“既知道法律是什么,还明白法律为什么是什么;既掌握、熟悉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又了解在这些制度、条文和程序背后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既了解立法宗旨和要求,又知悉决定它们的社会背景及相关因素”.①在法学教育的课堂之上,教师介绍法律文本、讲述评析经典案例、诠释最新法学理论,引导学生以丰富的法学理论为支撑衡量不同法益,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将法学理论适用于现实生活,用法学理论解释法律文本.由于中国法律的特点以及因此衍生的中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考察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的观测点,课堂教学对中国法学教育发挥着中心功能作用.同时,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客观上还要求教师树立符合时代特征的法学教学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学生首先要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原理、概念,将法学的完整体系内化为学生的理论素质,学生才能担当法律职业人的重任,因此课堂教学就是主要的教学方式.尤其是对独立院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而言,由于学生的学习基础差,他们在接受理论和实践知识的过程中与普通高校学生的能力差距还是很明显的,如果我们一味地依照普通高校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来指导独立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那就偏离了独立院校办学的培养方式,有拔苗助长的嫌疑.这不仅不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做到因材施教,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剧学生厌学程度的恶化,培养的是“残次品”,那么独立院校办学的竞争力就会消失殆尽.由此,更新和改革独立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构建具有独立院校办学特色的法学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意义非常显著.通过对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可以科学地反馈、引导、激励教学工作,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二、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项规章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暴露其问题,从而,我们才可以很好地进行完善,以期达到我们所需的目的.现行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主要是依照普通高校的课堂教学要求来制定的,而专门用于法学专业课堂教学评价需要的指标体系那就少之又少.尽管在一些重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中制定了适合本校法学本科教学需要的评价体系,但是如果我们用这些评价体系来衡量独立院校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其执行的过程中必然会暴露出既有的评价体系脱离现行独立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

首先,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专业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使用通适性的评价体系去评判.法学教育相对于其他教育有其特殊性,法学的课堂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有其独特性.法学界认为法律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教育三个方面.②法学课堂教学既要注意传播法律知识,又要注意法律操作技能的培训,课堂教学涉及学科体系的整合、注重法学技能的培养和法律人格的塑造.法科学生在学习中应注重培养其广博的知识、稳定的心理素质、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练习流畅的口头表达和准确的文字表达,这些都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内容中进行相应的侧重.通适性的课堂教学评价往往注重不同专业课程教学的共性,从而对具体某一专业教学来说就会存在着诸如评价主体单一等多方面的弊端.绝大多数学校采用的都是学生评价为主体的单一形式.要知道,课堂是师生互动的课堂,是一个和谐的课堂,要对其进行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性的评价就势必要从参与的教师和学生这两个主体对象进行评价,因此,评价体系的对象、评价的主体应有所转变.同时评价体系还要有利于课堂教学评价的整体性、发展性、合理性与公平性.当然,针对法学教学的特点,课堂教学评价体系还应在时间维度上有所转变.


其次,独立院校办学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目标区别于普通高校,为此在独立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课堂教学的要求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单从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来说,教师在系统传授法学基础理论和诠释法律条文方面应重在于采取有利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让学生准确理解深奥的法学理论和晦涩的法律条文,并从中领悟其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方法和技巧.另一方面,独立院校学生文化基础的薄弱还要求教师的语言在注重专业语言运用的同时还需要通俗易懂.可见那些重点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评价体系应用于独立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显然是偏离实际需要的,制定出适合独立院校法学本科人才需要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是客观的必然.三、建构“教――管――学三位一体”立体教学评价体系

革新独立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体系是实现从“有效课堂”到“有效教学”、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营造自身办学特色客观需要.在该体系中,“教”是主导,就是要实现“有效课堂”到“有效教学”.具体对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而言,就是要集法学理论讲授、法律思维培养、司法技能与技术和法律职业的育成等为一体,评价指标应围绕这几个方面来设计:课堂教学的策划与设计体现培养目标、切合实际;教学内容中的本土化法律制度诠释和学生能力培养的主导性;教学特色突出专业特色、课程特色和教师个人特色;教学氛围和教学效果合符课堂教学.“管”是辅助和支撑――引导、激励和约束,重在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人才培养方案,健全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制度执行基础,提高管理执行力.“学”是关键.不仅要发挥学生在评教中的主体作用,而且应将教学中师生互动、教学效果作为检验课堂教学成败的主导性依据.

(一)突出学生能 力的培养

“教――管――学三位一体”立体教学评价体系的建构就是要进一步突出学生参与教学和管理的主动性,能够实行自我控制和自我指挥,并能在教学和管理中发挥相当高的独创性和创造性,还能积累实践经验,增强自信心,激励学习,这不仅有助于自身学业成绩的提高,还能在知识运用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得到很好的锻炼和发挥.

独立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无论是进入法律职业部门,还是进入社会其他行业,在培养目标上都必须达到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强化学生的法律技能和法律人格,有关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和试验逐步展开,人们逐渐反思传统单一课堂教学评价模式中的缺点,要提升学生在评价体系的参与度以及教师教学的灵活性以更适应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参与教学的程度和方式均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能力,教师的教学风格和教学内容是自由的,但其指向应偏重于培养学生学习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实践,职业能力.

(二)彰显教学管理的特色

在教学管理中,高度重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目标一致性.突出“以生为本”的理念,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使教学管理更加人性化.法学教学的课堂教学评价体系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要体现法学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方向并遵守科学的原则.首先,课堂教学评价体现出以服务教师成长、改善法学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求的法科人才为旨归.评价体系与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学科发展与学科结构,教师、学生的素质与结构等相一致,及时调整并有效实施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内容等.第三,根据法学专业、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针对不同的评价主体和机构,均建立起科学、客观的不同的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其次,课堂教学评价设置评价流程和指标体系时体现出尊重教师的教学特色和教师自由调整教学内容,运用教学规律解决问题的自主性.在制定教师评价体系时,注意引导、培养、创新形成不同的教学风格,避免教学模式化的状况,从而避免对教师教学自主性的限制或扼杀.另外,课堂教学是具有特定场景的教育过程,课堂中充满了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互动,所以评价范围也能被灵活掌握.

(三)教学管理机制的创新

“教管学三位一体”的教学管理新思路,还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办法,以创立严谨务实、和谐灵动的课堂教学教学管理工作机制,使教学管理更加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

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在教学管理创新上还应注重促进教师和专家在教学评价中的参与度,保障教师的主体地位.教学评价不是控制、管理教师,而是服务教师.教师职业是一种“学习”性质的职业.教师的教学是在灵活多变的问题情境中不断实践、不断反思,从而提高自己的教学实践能力.教师成为评价参与者,有利于教师进行教学反思,也有助于教师在评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大程度地认同、接受和内化评价结果,从而促进自己的专业发展,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使评价活动和评价过程本身成为教师展示自我的平台和机会,成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实习自我价值的工具.所以,教师在评价制度中应该凸显自身的主体性.他们与管理者、评价者之间建立了平等协商的关系.教师应该参与对自己的评价,有权参与制定评价标准、选择评价者、制定评价程序.③

四、结论

创新独立院校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的目的是提高与发展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是为学生提供一流教学条件的有力保障.良好的评价体系也是法学教育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培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因此,其评价体系一定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全面、科学、客观而有效地建立,使评价体系不但达到其制定的初衷目的――诊断作用与导向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学的目的,同时因为

“以人为本”思想的融入,使学生能够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更好地配合教学,也使得教师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评价,并以一个正确的态度对待评价结果,进而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业务综合素质,从总体效果上来看,能真正达到促进教师教学业务水平,提高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

[注释]

①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2.

②石茂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学教育改革[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114.

③梁红京.区分性教师评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42.

[作者简介]李祖全,男,湖南新宁人,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获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教改课题立项支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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