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如何认定

案例

2003年初,青石沟村村委会召开两委

班子会议,制定退耕还林土地承包方案为:

土地承包40元/亩,承包期30年,暂

交10年承包费.如果3年内不栽树,土地

由村里收回.

2003年2月1日,青石沟村村委会以

抓阄形式将村内200余亩退耕还林地向村

民发包.村民曹某抓到31亩坡地,但因其

与妻子已承包大片果园,没时间和精力扩

大经营种植,便未与村委会签订合同.2个

月后,村民刘某找到村委主任赵世元,要求

承包这3l亩坡地,并当即将承包费交给村

委会,村委会出具了收据,收据上写明“人

民币捌仟叁佰伍拾元整,此款系包31亩地

10年承包款,承包期30年,先预交10年

款”,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在取得承

包权后开始经营该地块,但在经营过程中

并未种植树木.

2010年8月21日,青石沟村村委会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同意收回刘某7

年来没有种植树木的31亩承包地,另行发

包给曹某.村委会与曹某签订了正式的书


面承包合同.刘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协商未

果,到乡司法所请求解决.调解过程中,青

石沟村委会认为,村委会和刘某达成的口

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村委会完全有权对

外正式发包.同时,还认为,刘某实际经营

该地块后,没有落实退耕还林政策,村委会

有权依据两委班子研究制定的“3年内不

栽树,土地由村里收回”的决议,将刘某承

包的退耕还林地收回.刘某则认为,双方虽

然只是口头合同,但村委会既然收取了承

包费,就是对他承包该地块的认可,而且已

经实际承包经营了7年多时间,是合法有

效的.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

后,否定了村委会的主张与意见,并要求刘

某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抓紧栽树,全面落实

退耕还林政策.而村委会因已经与曹某另

行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并收取了承包费,

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村委会不接受乡司法

所的调解,诉诸法律,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检察官点评

村委会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未

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书,没得到县、乡有关

部门批准备案,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二是村委会可否以两委班子制定

的“3年内不栽树,土地由衬里收回”的

决议,以刘某违约为由而收回其承包地

一、已经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21务、第2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方

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

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这

并非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就不受法律保

护.《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但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意

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在本案

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来签订书面承包合

同书,但村委会收取了承包费并出具了

收款收据,就是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将该

地块承包给了刘某,而且刘某在交款后

已经实际承包经营7年多时间,那么“一

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同成立”,这种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有效的.至于

承包合同需要乡有关部门备案,并由县

有关部门发土地承包证书,并非是合同

生效后的必备要件.

二、即使刘某因“3年内不栽树”违

约,村委会获得了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

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在一定期限内

未行使则归于消灭.当刘某“3年内不栽

树”违约后,村委会只能在解除合同与继

续履行之间择其一行使.若在相当长的

时间无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解

除权人默示接受对方的履行,可椎定解

除权人默示放弃解除权.若允许解除权

人无限期地享有解除权,无疑会严重损

害相对人的利益.村委会作为解除权人

在对方违约后的合理期限内,有合理的

时间来选择是否解除并及时向违约方发

出解除通知,若在此合理期限内未行使

解除权,即表明其不愿意解除或放弃解

除权.因此,在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

使期限且相对人未予催告的情形下,解

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合同解除

权,合理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

关于“合理期限”的长短如何认定.

《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

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提供了指导.为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

稳定,任何合同关系都不应处于长期的

不稳定状态.也就是说,解除权人享有的

解除权必须得有一个期限,而不是无期

限地享有,否则会纵容权利人怠于行使,

致使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

状态.让解除权人的解除权在合理的行

使期限过后归于消灭,这样的处理方式

既可以避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

处于不稳定状态,又能够使纠纷得到灵

活合理的处理,最大限度地体现合同法

鼓励交易的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为1年”的法律规定(除斥期间通常理解

为不可变期间.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归于

灭失).那么,“1年期限”内不行使就自

然归于消灭.在本案中,村委会两委班子

于2003年做出“3年内不栽树收回”的

决定,由于刘某的违约,村委会于2007

年初就已经获得了合同解除权,却一直

来行使,直到3年后的2010年8月才行

使,显然早已因经过了解除权“1年除斥

期间的合理期限”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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