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权现状

【摘 要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该权利需要我国法律予以充分保障.文章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履行辩护权的现状及问题,并建议通过保障被告人庭前知悉权、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关 键 词 】辩护权;法律援助;法律宣传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76-01

所谓辩护权,即指公民在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时,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自己刑罚的材料和意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赋予了被告人辩护的权利,赋予并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提升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刑事诉讼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现状

辩护权作为现代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所体现.但现实生活中,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的有力指控,很少有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很多被告人对刑事辩护制度并不了解,开庭审理时法官告知被告人可以对证据提出异议、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等权利时,被告人往往不知如何进行质证、辩护,很难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了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这样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实际上,在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比率并不高,特别是一些案情比较简单,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充分的案件,被告人往往觉得为自己辩护没有什么用处,在法官问到被告人有什么辩护意见的时候,被告人表示没有意见,无话可说,甚至在自己有自首、立功等表现的情况下,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而没有当庭表达出来.这就造成了很多案件中,被告人无法有效地行使辩护权,使辩护权名存实亡.

二、其他国家法律对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规定

在探讨我国被告人辩护制度之前,我们可以看一看其他国家对于给被告人辩护权提供保障的相关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将获得律师帮助权扩展为“所有可能被判处的贫穷被告人”.同时,美国律师协会为穷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没有钱请律师的穷人只要提出申请,就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中规定“贫困的被指控人如可能判处1年以上,就能得到一名免费律师的帮助”.①《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规定:由州高级法院或州法院一审的案件;重罪案件;可能导致禁止执业的案件;被指控人已被羁押三个月且至少在审判开始的两周前不会被释放的案件;为对被指控人进行精神状态作鉴定准备可能将其移送的案件;原辩护人被排除参加诉讼等七类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第140条第二款规定,在其他情况中,如果案情重大或因为事实、法律情况复杂而认为有辩护人参加之必要,或发现被告人无力为自己辩护的等审判长应依申请或依职权指定一名辩护人.对聋、哑被指控人的申请需予以满足.

三、我国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辩护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即被告人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与辩护人联络、会见权;获得有效辩护权;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的法律援助获得权.②但在现实生活证,上述条文规定仍过于笼统,略显单薄,可操作性也较低;我国对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条件过高,造成了很多被告人无条件聘请律师;对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现实可能性考虑不足,忽略了被告人欠缺法律知识、对用以支持对其的指控的证据不了解等现实情况;同时,对于被告人提出了辩解之后,是否重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由谁承担等问题未做明确规定,致使审判中各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得不到统一的对待,难以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保障被告人一方在庭前及时了解到相关证据

在庭前控辩双方应对法庭当中要出示的证据均有所了解,这样才能使控辩双方得以平衡,使庭审公正进行.获悉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也是有效保障被告人行使其辩护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在庭审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可以同时送达本案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并注明每份证据或证人证言的证明对象,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皆应规定被告人有权对其有疑问的证据逐份提出质疑.

(二)扩大规定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范围

考虑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及国情,应逐步扩大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范围.现阶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即对盲、聋、哑被告人、未成年人被告人等特殊群体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强制指定辩护.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满足上述条件的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权的权利,但无法囊括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如家庭贫困的被告人、可能判处重刑的被告人等,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应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及司法进度的情况下,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保障更多的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相关规定仍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规定,更好地适应现实情况.同时,应加大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力度,组织群众旁听审判,开展多种形式、借助多种载体进行法律宣传,特别是公检法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更应切实抓好法律宣传工作,作好普法工作的先锋官.

四、结语

虽然我国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道路上任重道远,但我们应该有信心、有毅力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同时,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素质,认真对待每一件刑事案件,提高思想认识,不断进步,公平公正执法,切实做到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注释:

①柯葛壮.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6.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编.中国与欧盟刑事司法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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